会计事务所人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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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所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请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所自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 本所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用 第一条 本所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本所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管委会统筹计划。 第四条 本所各级员

2、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本所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 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 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 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

3、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第二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第三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5张;(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 保证 第一条 本所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所服务期间遵守本所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 本所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所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 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但

4、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所管委会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 本所员工经管现款、实物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的团体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所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所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所办理更正。 第六条 本所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 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所,由被保人另觅新

5、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 本所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 本所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 本所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任免 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管委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

6、事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调 第一条 本所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人事异动依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 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及时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四条 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五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

7、直属主管暂代理。 解职 第一条 本所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自动离职”、“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 本所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 本所员工到规定的职龄后,为自动离职,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 本所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

8、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所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 本所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本所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 第一条 本所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

9、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 本所员工应尊重本所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所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所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所名义。 第四条 本所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所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所以外的职务,但经管委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本所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本所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拖延。 第七条 本所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 本所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所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本所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

10、、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十条 本所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 本所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第一条 本所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4.劳动节;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本所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11、(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日,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六)公假 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

12、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所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事假愈

13、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二) 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注: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所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所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所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

14、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所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所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管委会备查。(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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