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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理顺全县公共卫生工作管理体制,提高公共卫生工作管理效,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全县人民健康,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切实保证全县公共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完善公共卫生工作体系.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科,县属医疗机构
2、和民营医院设立相对独立的预防保健科,具体承担辖区和本单位的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任务。 第三条公共卫生工作是社会主义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必须坚持以县财政投入为主,鼓励多渠道筹集经费,向公共卫生事业倾斜,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保证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共卫生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准则,以突出“社会效益”为中心,开展各项公共卫生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的职责任务是: 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 2。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收集、整理、上
3、报辖区疾病控制工作信息; 3.组织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推广母乳喂养和住院分娩,负责辖区婚前医学检查; 4。组织开展儿童系统管理或生长发育监测,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 5.负责村级卫生人员的预防保健等社会公共卫生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对村级预防保健工作实施督促指导; 6.开展群众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7。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爱国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 8。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9。完XX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单位交办的其他与公共卫生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县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预防保健科的职责任务: 1、承担传染病疫情和疾病监测以及疾病预防控
4、制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就诊病人中各类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及时报告。 2、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参与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3、协助院领导组织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的指令性任务。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的处理;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报告、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协同医院感染科加强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的管理. 5、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
5、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加强对单位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的教育与技能培训. 6、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等开展监测,并提出改进意见。 7、做好院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完成院内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的死因调查、分析报告。 8、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临时交付的有关预防保健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七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按各乡镇幅员面积大小和服务人口多少,适当向沿江、沿线倾斜的原则进行配备;县属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预防保健科要落实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单位预防保健工作。 各乡镇
6、(中心)卫生院卫生监督人员一律由公共卫生人员兼任。个别面积较大、人口密集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单位的公共卫生人员编制数中,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12名。 第八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科长由院长兼任,实行科长负责制。为确保公共卫生科日常工作的开展,设副科长一名,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县属医疗机构、民营医院预防保健科科长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兼任. 第四章公共卫生人员的选聘 第九条公共卫生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本人热爱公共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组织观念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自觉遵纪守法,具有一定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经验或经历。同时,必须具有与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国家认可
7、的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相近执业资格.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公共卫生(或预防医学)、妇幼卫生专业较高的学历者优先。 对边远山区乡镇公共卫生人员的准入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本着“学以致用,专业对口,严格准入,保证素质”原则,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县卫生局根据本人综合情况和单位推荐意见,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监督所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审查,报县卫生局批准,然后由县卫生局正式行文予以确定。 各单位要确保公共卫生队伍的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公共卫生人员.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的,须报县卫生局批准.否则,将按其变动的人数,相应扣拨该
8、单位的公共卫生任务补助份额。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人员(防保人员)的选聘,原则上首先从现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中严格按照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择优选聘。若在现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中,挑选不起编制人数的,本着更加接近条件的原则,可将范围扩大到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杜绝非专业人员从事防保工作. 对于原从事公共卫生工作而又落聘的人员,该院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另行安排工作。若本人愿意,可向组织申请调入缺编的山区乡镇卫生院专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对公共卫生科(预防保健科)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即行政上隶属于本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监督所
9、的管理和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务必切实履行起各自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职能,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医疗机构必须接受、服从县级公共卫生(防保)业务主管机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积极配合其工作。 对县级医疗机构防保人员的管理则以所在单位为主,以单位的规章制度实施统一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监督所只能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检查,不得干预其内部事务。 第十三条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XX县区属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防保科的业务工作考核,由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监督所代表县卫生局负责实施,并报县卫生局对其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兑现公共卫生(防保)工作任务补助经费.对公共卫生
10、(防保)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工资奖金兑现则由所在单位负责,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XX县区卫生监督所不得干预。个人与单位绩效的考核结果差异太大,明显不符实际情况的,由县卫生局复核认定. 第六章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实行任务补助,按编制人员平均基本工资标准进行全额预算。对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的预防保健任务每年按4000元标准,对县精神病医院和3所民营医院的预防保健任务每年按2000元标准,予以定额任务补助。任务补助(定额)经费实行按季度拨付,并将其40作为浮动,与全年工作目标任务挂钩,年底考核兑现。 公共卫生(防保)工作专项经费,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比例拨付,不冲抵任
11、务(定额)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在保证公共卫生工作指令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要积极发挥人员、技术、设备优势,要组织开展社会需求的公共卫生有偿服务,其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做帐、单独核算,其收支节余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公共卫生人员的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弥补工作经费不足和工作应急等开支。 第十六条对乡镇公共卫生人员实行每月保底预支工资制,其标准不得低于元,以切实保证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先由单位按时预付垫支,年底按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在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时,要对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给予照顾,确保公共卫生人员全年的绩效工资不得低于全院职工平均水
12、平.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对公共卫生科的收入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做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在组织收入中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私设小金库和私分公款。 第八章组织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加强对公共卫生(防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具体人员负重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检查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公共卫生工作落到实处,促进防保工作发展。 第十九条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目标管理体系,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公共卫生工作实行双线目标考核,将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各单位综合目标考核重要项目。同时,严格按目标任务要求,采取平时、半年、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平时检查为主,年终综合评定考核分数,并据此拨付任务补助和专项经费。同时将每项工作的考核结果,相应记入公共卫生卫生人员个人工作业绩档案,作为评定年度考核“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对一些重要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其单位及其领导和相关人员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甚至给予有关人员的个人年度考核作“不称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