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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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分诊应遵循“就近、就急、专业、自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

2、,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本办法所称的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属于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第六条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交通、通信、电力、应急、医疗价格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七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

3、会以及卫生健康应急中心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全社会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精神,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急救意识。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养、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第二章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第九条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本县建立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应

4、急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以下简称“120”急救站点)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体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急救站点建设标准。首批纳入急救站点医疗单位分别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金兰镇中心卫生院、井头镇中心卫生院、金溪镇中心卫生院、集兵镇中心卫生院等10家医疗机构作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每个急救网络医院内建立一个“急救站点”,急救站点由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实行统一行政管理,并接受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统一指挥调度。第十条接诊医院负责急救患者的紧急医疗救治,将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管理的

5、120救护车配置车载系统,其中县人民医院配备3台,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各配备2台,其他医疗单位各配备1台,共计15台。第十一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规划设置并组织领导全县院前急救网络体系的建设与运行;(二)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三)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加强急救中心的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四)加强监督,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五)制定院前急救规范性文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二条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负责全县院前医疗急救的调度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

6、责全县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指挥调度通讯系统及其设备的正常运行;(二)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三)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电子资料保管工作;(四)负责编写院前急救调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120”救护车管理规定;(五)协助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急救站点进行监督、管理、考核,保障急救网络正常运行;(六)负责组织全县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社会活动的医疗救治保障及承担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报告工作;(七)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提高大众急救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八)收集院前医疗急救信

7、息的报告和统计工作;(九)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卫生专业人才专家库,必要时组织各学科专家院前会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卫生健康局安排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120”急救站点应当规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服从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管理,承担全县急、危、重伤病员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及分级诊疗转运;(二)建立专业化“120”急救队伍,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 做到 24 小时院前急救应诊;(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四)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并对外开展急救知识宣传;(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

8、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通讯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六)严格执行医疗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院前急救医疗工作;(八)法律、法规和县卫生健康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院前急救工作实行统一着装、统一病历格式、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车辆装备、统一车辆标识。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应当配置抢救监护型、防护监护型、特殊用途型120指挥车辆,满足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需要。“120”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标识,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报警器,安装卫星定位、无线通讯、车载音视频监控和急救信息传

9、输等系统。“120”救护车标识和图案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定,使用“120”和国际通用的“蛇杖”急救标志。凡未纳入120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护车辆,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后可用于转运病人及基本公共卫生日常工作,并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120”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设备、药品和通讯设备,急救站点应当定期对救护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持车况良好。“120”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由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120”救护车对非

10、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五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救护车应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龄,并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县卫生健康局岗前培训和考核。有条件的“120”急救站点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救护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以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11、;(三)搬运、护送患者;(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第十六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水平。急救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三章院前急救服务管理第十七条“120”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呼救号码。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并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以下简称调度员)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度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知识、中专以上学历,并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八条公民拨打“120”急救电话时应当说明患者所在

12、位置、病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伤病员的,应当告知报警人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第十九条调度员接到“120”呼救后,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迅速向“120”急救站点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呼救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卫生健康应急中心应将120呼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资料保存半年以上。第二十条“120”急救站点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应于5分钟内派出救护车辆和急救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120”救护车因特殊原因无法到达急救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报告,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应当

13、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救援到位。第二十一条“120”救护车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在到达急救现场前,急救人员应当与呼救者保持联系,指导自救并进一步确认接车地点。第二十二条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并及时准确填写病历资料。急救人员认为伤病员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在征得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后,及时将病人送往派出救护车的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接诊科室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的准备。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急救人员应将病情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录好音或签字,迅速就近送往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及时向县卫生

14、健康应急中心报告。第二十三条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急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救治医院,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二)发生突发事件需对伤病员进行分流救治的。在灾害救援、特殊病人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10”、“119”、“122”联动程序,开辟专用通道或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第二十四条急、危、重伤病员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员应当及时与接诊医院办理交接手续

15、,接诊医院应当立即对伤病员进行救治,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抢救。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应急中心、急救站点对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伤病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于身份不明的危、急、重伤病员,接诊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接诊医院可以根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第二十六条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接到可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警电话,在获取电话信息后2分钟内向县疾控中心发出调度指令,县疾控中心接到电话后迅速出动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机动队,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第二十七条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指挥调度工作。各急救站点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医疗急救和院内救治。第二十八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应急中心与县疾控中心应当实行信息共享。第二十九条县疾控中心公共卫生专用车辆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报警器,安装卫星定位、无线通讯、车载音视频监控和信息传输等系统。第三十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按照医疗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救护车辆醒目位置公示。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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