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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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草稿)(仅供各单位制定细则时参考)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一、动火作业范围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其热量足够引起燃烧)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二、厂区内禁火区的划分1、禁火区是指公司(厂)划定的禁火线内(即禁烟区内)。禁火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和必要的生产工艺用火外,禁止一切生活用火(冬季取暖用煤炉必须专项管理)。2、固定动火区是指机修车间及维修场所(电焊、气割、切割机

2、等)、发电机房(柴油发电机)、锅炉房(煤火)等。3、生活用火是指煤气灶、电磁炉、热得快、电饭煲、电炉、电吹风、火柴、打火机等。4、必要的生产工艺用火是指实验室内的烘灯、电热碗、电炉、酒精灯等。三、三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实行三级管理。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1、特殊动火:指正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场所和仓库、贮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包括仓库、贮罐区周围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四、办理动火证有关事项1、因生产或建设需要在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固定动火区除外),由动火部门

3、(项目)负责人办理申请手续。遇多个部门、车间共同使用的场所动火时,应由相关部门、车间(项目)负责人各自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动火证。外来施工单位动火到安全(保卫)部门单独申请办理动火手续。2、动火作业申请单应包括动火部位(施工部位)、动火等级、动火形式、动火人、监护人、安全措施及动火起止日期。最长有效日期为15天,需要延长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单。处置人及部门(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相应的栏目上签字。3、动火作业审批按动火等级实行分级审核批准的办法。五、动火现场监护人及其职责1、动火现场监护人员一般由动火申请部门落实,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安全员或保卫干部到场一并监护。2、动火现场监

4、护人员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消除动火隐患。在开始动火时,动火监护人必须配戴“动火监护人”袖标,并备好消防器材。六、动火作业注意事项1、动火部位周围10米内一切可燃物、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密闭、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2、动火部位及系统装置必须彻底清洗,如果不能清洗的应采取加堵盲板,与动火部位切断隔离,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动火操作时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煤气及相关介质安全管理规定。3、对需焊割检修的部件,如有条件应拆至距危险源10米外进行动火。高处焊接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室外操作时遇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同时,

5、焊工操作时要严格遵守焊、割作业“十不准”的规定。4、在动火时,车间内如有易燃易爆物料加热、蒸馏、放料等操作的必须停止,防止易燃易爆气体散逸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七、动火事故的责任追究1、在动火作业开始时,因设备、容器、管道清洗不彻底,造成设备、容器、管道爆鸣或爆炸、着火的,根据具体情况,分清主次责任,追究动火前处置部门(项目)负责人、执行人、安全员、动火监护人的责任。2、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因他人穿插作业导致火灾、爆炸及伤亡事故的,要追究动火执行人和监护人的责任。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因动火器具发生问题,导致火灾、爆炸及伤亡事故的,要追究动火执行人和动火监护人的责任。动火执行人负主要责任,动火监护

6、人负次要责任。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相邻车间(工序)发生异常时,得到通知后,动火执行人未立即停止作业,动火监护人也未及时熄灭火种,导致火灾、爆炸及伤亡事故的,要追究动火执行人与动火监护人的责任。5、在动火作业暂停或结束时,因未对动火现场进行危险隐患排查,留下火险隐患,导致火灾、爆炸及伤亡事故的,要追究动火监护人、执行人及部门(项目)负责人的责任。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以上相关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动火事故,根据情节轻重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发生重特大动火事故的,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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