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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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声 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简称“商品定义文件”),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加者供应交易所运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三个协会将依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交易双方在运用商品定义文件时,可依据自身须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意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三个协会对参加者运用商品定义所导致的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概不负责。商品定义文

2、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探讨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书目第一条 通用定义1其次条 与日期有关的定义4第三条 与价格有关的定义6第四条 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8第五条 商品远期交易相关定义8第六条 商品互换交易相关定义10第七条 商品期权交易相关定义11第八条 与交付有关的定义15第九条 中断(干扰)事务及处理机制16第十条 与违约、赔偿有关的定义18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19第一条 通用定义1.1商品衍生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

3、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1.2商品标的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实物商品、商品指数。商品标的及其具体特征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予以约定。1.3 商品标的数量 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数量。标的数量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吨、千克、手、桶。1.4交易有效约定指就一笔商品衍生品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1.5交易确认书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文件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确认书、电

4、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1.6交易双方/交易一方 在一笔商品衍生品交易下,依据该交易的类型,指远期买方与远期卖方,或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与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或期权买方与期权卖方。合称为交易双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1.7计算机构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机构。计算机构可以由交易一方担当,或由交易双方共同担当,或由交易双方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状况下选定的任何第三方担当。计算机构进行具体计算时应遵循诚恳信用原则。计算机构在履行其作为计算机构的职责时,不应被视为其是任何交易一方的受托人或顾问。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若交易一方

5、对于计算机构(或在交易双方均为计算机构的状况下,交易一方对于另一方)做出的任何计算、确定或调整产生合理的争议,则其可以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状况下,在获悉该计算、确定或调整之日起的两个营业日内与另一方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共同选定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若在上述期间内交易双方未能共同选定复核机构,则交易双方可以在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内各自选择一个独立第三方,并由该两个第三方共同选定另外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其中交易一方未能选出一个独立第三方,则另一方选出的独立第三方应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交易双方均未能各自选出独立第三方,则计算机构原先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

6、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状况除外。复核机构的职责为(且仅限于)依据诚恳信用和商业合理的原则,对上述产生争议的结果进行再次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在此前提下,复核机构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状况除外。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聘用复核机构的成本费用应由交易双方平均分担。1.8经纪商指依法设立的代理客户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并可收取肯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1.9 交易商 指交易双方或计算机构按诚恳信用原则选择的持有

7、从事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许可的相关机构,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1.10 报价机构指在定价日向交易双方或公众供应报价以确定指定价格的法人或其他实体。交易双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报价机构的商品参考价格来确定指定价格。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1.11结算货币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为人民币。1.12计算精度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所涉及的金额、价格、数量、百分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1.13资金账户指交易一方指定的、用于向另一方收付款项的账户。1.14 清算支配指交易双方对商品衍生品交易选择适用的清算模式,包括双边清算模式或者集中清算模

8、式。依据适用法规的要求或交易双方的约定,选择“集中清算”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应在有关监管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第三方清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并依据该清算机构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完成清算。1.15 期货交易场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依据适用法律设立的,以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开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和其他经法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16 其他衍生品交易场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依据适用法律设立的,在期货交易场外之外组织开展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其

9、他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其次条 与日期有关的定义2.1营业日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现金结算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于任何实物交付而言,为交付行为发生地交易双方约定的交付仓库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通知或通讯而言,为接收方供应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2.2营业日准则若某一交易相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依据以下相应准则进行调整:(1)“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2)“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但假如下一营业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

10、一营业日;(3)“上一营业日”:提前至上一营业日。2.3交易达成日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是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2.4商品标的交易日对于商品参考价格援引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标的交易日(不含中断(干扰)事务持续期间)遵循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日期;对于商品参考价格援引非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标的交易日(不含中断(干扰)事务持续期间)为相关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价格之日。2.5定价日(期)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适用于交易的指定价格的获得日,或采纳均价方式定价的期间。2.6生效日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条款起先执行的日期,也称起始日。2.7到期日就某一交

11、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该交易结束的日期。2.8交付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交付商品标的的日期。该日期依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2.9结算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进行现金结算的日期。该日期依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2.10计算期/单个计算期就某一交易而言,指该交易的生效日(含)至其到期日(含)之间的实际日历天数。商品互换交易的交易有效约定中可指明计算期内的互换次数,对该类交易适用的单个计算期的计算公式为:单个计算期=计算期/互换次数2.11 中断(干扰)日 指发生中断(干扰)事务的日期。第三条 与价格有关的定义3.1固定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计

12、算固定金额所依据的单位价格。3.2浮动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计算浮动金额的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同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时,浮动价格可区分为浮动价格A、浮动价格B。 3.3 一口价方式指交易双方以协商而成的某一价格来确定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定价方式。3.4 点价方式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商品参考价格为计价基础,通过加减协商形成的升贴水来确定指定价格的定价方式。3.5 均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商品参考价格为计价基础,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以确认的定价期及平均价计算方式来计算指定价格的定价方式。3.6指定价格指交易双方约定的以一个或多个商品参考价格中的:(1)最高价;(2)最低价;(3)最高与最低的平

13、均价;(4)收盘价;(5)开盘价;(6)买方报价;(7)卖方报价;(8)买方报价与卖方报价的平均价;(9)行权价格;(10)远期价格;(11)现货价格;(12)商品指数价格;(13)其他价格确定或计算形成的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其中计算方式由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3.7商品参考价格指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或发布的适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价格。该价格在商品定义文件附录中列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价格、商品标的、商品参考价格源,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明。第四条 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4.1 商品参考价格源指公布或发布商品参考价格的信息来源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合法的纸质(电子)媒介或出

14、版物、报价机构、金融机构。4.2 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交易双方可在交易有效约定中通过明确下述条件,创设附录中没有涵盖的商品参考价格,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商品标的;(2)计量或交易单位;(3)包括交易所在内的商品参考价格源;(4)定价日;(5)每单位商品的指定价格及其币种;(6)交付日。第五条 商品远期交易相关定义5.1 商品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依据交易有效约定,在交付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买卖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进行现金结算的交易。5.2 远期买方指在交付日依据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买入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支付或收取远期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5.3 远期卖

15、方指在交付日依据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卖出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收取或支付远期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5.4 远期价格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交付日买入或卖出商品标的的指定价格。5.5 远期交易结算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结算日用来结算交易双方应收付款项的商品标的指定价格。5.6 远期交易结算金额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向另一方支付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为:远期交易结算金额=(远期交易结算价格-远期价格)商品标的数量其中,(1) 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正数,则由远期卖方向远期买方支付该金额;(2) 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负数,则由远期买方向远期卖方支付该金额;(3) 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零,则交易双方之间无需进行支付。第六条 商品互换交易相关定义6.1 商品互换交易指依据交易有效约定,交易一方为肯定数量的商品标的,依据每单位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也为同等数量的该类商品标的依据每单位浮动价格定期向交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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