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借款合同范本汇编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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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的借款合同范本汇编15篇 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元;可封存的流淌资产元,有价证券元;其它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方依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万元。在这个额度内,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方法和信贷政策,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

2、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其次条 经贷款方同意,抵押清单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财产。抵押期间借款方可连续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修理,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属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供应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抵押清单所列的由贷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约签订之时,移交贷款方保管。 第三条 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3、如处理抵押物缺乏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 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归还贷款。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时,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 抵押物必需参与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难损失,借款方必需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 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展监视检查,借

4、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帮助。 第九条 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需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连续有效。 第十条 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依据实际状况共同商定增加以下条款: 第十二条 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件: 1.抵押物清单张。 2. _ 3. _ 4. _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5、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 抵押物清单 抵押契约编号 单位:元 以上所列财产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到期后由借方负责续保。保险单据由贷方保管。经双方协商,本单所列抵押财产在_方保管(使用)或封存,按合同要求负责治理。 借方公章: 贷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抵押的借款合同范本2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出借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恳守信、协商全都的原则,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6、第一局部 借贷条款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三、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供应方式: 六、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七、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人同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息: 1.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 2.其他: 八、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方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如消失以下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肯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局部或全

7、部借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缺乏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供应出借人可予承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九、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照实供应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承受出借人的监视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十、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财产进展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 4.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根据商定行使抵押权。 其次局部

8、抵押条款 十一、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值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全部权并有权处分的 抵押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状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抵押物抵押给出借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十二、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 元整。 十三、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 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抵押物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供应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

9、人担当相应责任。 十四、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当借款人未根据本合同商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抵押物担当担保责任。 十五、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给予其它负担。 十六、抵押注销:出借人应在借款人归还全部款项后 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局部 违约责任及其他商定 十七、违约责任:以下状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担当违约责任: 1.借款人供应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

10、法的状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马上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峻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担当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出借人不能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向借款人供应借款的,视为严峻违约,应担当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4.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状况,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担当赔偿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

11、向出借人住宅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二十、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 份。 二十一、其他事项: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出借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抵押的借款合同范本3 贷款人(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

12、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商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全部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商定事项,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治理方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 质押标的(见附件1) 质押物名称: 质押物品种、型号: 质押物数量: 暂估价值: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时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地点: 其次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商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13、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动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商定详细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商定;没有商定详细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照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全都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商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商定给付。 第五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月综合费率为 ,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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