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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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释1-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100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释2-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释2-1-2】港、澳、台同胞独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释2-3】个人独资企业法只是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or“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投资人

3、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

4、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or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四、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

5、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释4-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释4-4】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链接5】合伙企业、公司、上市公司规定相同。【释1-1-3】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释1-1-3-2】(1)合伙企业:协商或者评估;(2)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评估。2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

6、,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债权申报期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4财产的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

7、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国有独资公司、

8、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4)企业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

9、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3)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链接1-3-2】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

10、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链接1-3-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只需“通知”的事项:(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2)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普通合伙人的权

11、利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or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合伙人以其

12、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合伙企业委托一个or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13、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3)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协议未约定or约定不明确、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

14、限合伙人,or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5)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链接1-5-3】(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链接1-7】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链接1-7】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释1-11】协议退伙、通知退伙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1-11-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1-11-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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