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学义工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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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佛学义工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的名称:广州佛学义工团, 第二条 本团的性质:本团是由我市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团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人员。第三条 本团的宗旨:“奉献爱心,实现自我,服务社会,传播文明”,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本团成立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第四条 本团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会接受社

2、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第二章 义工第六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社会责任心强、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二)承认和拥护佛学义工团章程;(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四)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七条 入团程序:(一)申请人提交入团申请表; (二)本团进行资料审核及考核; (三)缴纳团费;(四)发放义工服装。第八条义工的权利:(一)本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二)参加本团的活动,阅读志愿队的各种资料,接受志愿队的培养和训练;(三)参与本团志愿者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四)有向本团推荐会员和请求本组织维护其在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五)请求本团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七)对本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义工的义务:(一)遵守义工团的章程; (二)积极宣传本团的宗旨,维护本团的声誉;(三)履行义工服务承诺,完成本团安排的服务工作;(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

4、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时应当穿着义工服装。义工服装由义工团统一订制,个人不得自行进行印刷及制作。义工不得借用佛学义工团名义自行无组织无纪律的组织相关活动。否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义工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义工退团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团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并交回会员证等会员身份凭证。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团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二)利用本团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三)年服务小时

5、数不满12小时或单月服务不足1小时; 会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四)从事分裂社团、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五)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第十二条 义工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警告处分达3次以上(含3次)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义工资格并公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本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员大会,团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组织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六)代表大会

6、必须提前15天在本团QQ空间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 义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提前15日以公告的形式在QQ群及空间中发布通知。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有权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就组织重大事宜讨论表决;(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对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

7、请;(八)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义工团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义工团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团的档案制度; (三)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义工活动; (五)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七)定期在网站上发布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等情况。第十四条 义工团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团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第十五条 本团经费来源:(一)基本会员(VIP会员除外)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二)企业及社会人士的捐赠;(三)政

8、府资助;(四)义工团的策划的商业服务收入;(五)义工团组织策划的义卖,义演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四章 义工服务第十六条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团提出服务申请。第十七条申请义工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义工服务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十八条义工团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第十九条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服务项

9、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第二十条 义工团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第二十一条 义工团可以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义工团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义工颁发义工荣誉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开表彰。第二十三条 对于服务表现突出的义工,在征得其同意后,新闻媒体可以进行采访及宣传。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冒用义工团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团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义工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侵吞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章程实施(一) 本章程经团员代表大会通告后,立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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