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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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9日通过)总纲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由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中国农工民主党创始人、革命先烈邓演达等同志于1930年8月9日在上海创立了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确定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1935年11月,改党名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率先响应中共八一宣言,走向同中国共产党合作抗日的道路。1947年2月,确定党名为中国农

2、工民主党,加强与中国共产党全面合作,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8年5月,响应中共“五一口号”,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建新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农工民主党团结爱国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同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共同奋斗,经受了血与火的考验,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工民主党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传承和弘扬爱国革命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

3、义道路,才能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贡献力量,这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在长期艰苦曲折和不断前进的历史征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农工民主党遵循的政治准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

4、方针。中国农工民主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履行参政党职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中国农工民主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国农工民主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5、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促进人类和平与共同发展贡献力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中国农工民主党的基本任务: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努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贯彻科教兴国战略、

6、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献计出力。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贡献才智。致力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言献策。致力于推进生态文明

7、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贡献力量。致力于实现祖国统一大业。遵循“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的联谊、交流与合作,增进爱国大团结。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的活动。拥护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开展同世界各国人民及有关团体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中国农工民主党的任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党

8、要以建设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为目标;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政治联盟的特点、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深化政治交接,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第一章党员第一条凡从事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领域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承认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参加组织活动,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党员义务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第二条申请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须由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

9、审查,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进行考察和培养教育,培养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经考察后符合发展条件的,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审查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第三条中国农工民主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第四条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二)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决议和决定,完成党组织交付的任务

10、。(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四)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五)维护党的团结,遵守组织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六)参加组织生活,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第五条党员有下列权利:(一)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和刊物,参加组织的培训。(三)参加党组织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五)对党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在

11、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党组织提供帮助。(七)在基层组织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当事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或辩护;如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要求上级组织复议和处理。第六条党员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迁移到无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第七条党员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第八条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也不缴纳党费的,经教育无效,基层组织可以建议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其党籍。注销党籍应层报中央备案。第

12、九条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以及党的自身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可由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党员违反党的章程,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期限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党籍。触犯刑律,情节严重的党员应予开除党籍。第十一条对党员的处分,须经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对地方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处分,须由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

13、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处分,须报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中央备案。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各级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凡属重要决策、干部任免

14、和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充分酝酿,民主讨论并形成决议。重大事项须经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五)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了解、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指导工作,及时处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第十三条党的组织发展方针是:坚持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人士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第十四条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决议和决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五条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委员会的委员,

15、要广泛听取对候选人的意见,充分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办法须报上级组织批准。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调整下级组织的负责人。第十六条县级及以上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的召开、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第十七条地方组织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建,须报中央批准。筹建中的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命。第十八条党的内部监督机构为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对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党的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领导职务的情况。第十九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组织可设直属基

16、层组织,必要时可设置直属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直属基层组织。直属工作委员会不是一级地方组织,其职权范围和组成人员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决定。第三章中央组织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提前举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二)修改党的章程。(三)选举中央委员会。(四)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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