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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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 编号:CNCA-XXX12C-050XX:2004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产品2004-02XX-23XX发布 2004-05XX-01XX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3.2产品抽样检测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4.3 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监督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5.1认证证书的维持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5.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2、5.4认证范围的扩大5.5认证范围的缩小5.6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6.1认证证书的暂停6.2认证证书的注销6.3认证证书的撤销7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7.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7.1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7.23加施方式和位置67.34相关要求78.收费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仅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大小可被认证为:1) A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2) B类:不可用于住

3、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注:本规则所适用的瓷质砖为干压陶瓷砖 第1部分:瓷质砖(吸水率E0.5)(GB4100.1)标准所定义的瓷质砖。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企业,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产品抽样检测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场

4、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类和B类的瓷质砖应为不同的分别为一个认证单元,。不同生产场所加工场所不生产的同作一放射性水平类别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 生产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2) 产品加工厂生产企业概况;3) 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4) 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5)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6) 按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放射性水平控制文件;7) 其他资料4.2初始工厂审查4.2.1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

5、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4.2.2 工厂审查内容4.2.2.1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4.2.2.2 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产品上注明的放射性水平类别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检查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4.2.2.3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4.232产品抽样检测4.2.1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和工厂审查可同时进行。也可在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工厂审查。 4.2.2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指定的人员对产

6、品进行随机抽样。4.2.3检测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采用标准现行有效实施的版本。4.2.4检测机构由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4.232.15抽样原则原则上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抽样单元,。可根据其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的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原则上每一抽样单元应抽取一个样品(一式两份)进行放射性水平的检测。当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所采用的不同生产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差异改变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批数量。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4.

7、2.2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审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委托人企业,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工厂审查同时进行。4.2.3 抽样场所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4.2.4抽样人员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或封样。对于同一个抽样单元可根据其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的情况确定抽样批,当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有较大改变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批,原则上不同的抽样批应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放射性水平的检测。2323随机4.232.56抽样方法和技术检测要求求具体抽样方法和检

8、测技术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4.23.6检测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4.23.7检测机构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4.3初始工厂审查4.3.1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4.3.2 工厂审查内容4.3.2.1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产品上注明的放射性水平类别与申请文件是

9、否一致。检查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4.3.2.3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4.3初始工厂审查4.3.1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企业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场所为2至4个人日。4.3.2 工厂审查内容4.3.2.1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a) 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产品上注明的放射性水平类别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b) 检查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与

10、申请文件是否一致;4.3.2.3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生产场所。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进行产品检测复试。当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审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可应重新申请认证。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

11、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总计不超过90个工作日天。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国家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为1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a) 认获证产品放射性水平超标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持证者责任时;

12、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获认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企业工厂因变更生产工艺、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或配比等,可能影响其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4.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监督审查 + 产品抽样检测 4.5.2.2工厂监督审查每次工厂监督审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第3、4、6、9条款的审查和对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抽查。每个生产场所加工场所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获证后每隔4年,应对企业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4

13、.5.2.3 产品抽样检测4.5.2.3.1抽样原则原则上每一个生产场所加工场所根据其产品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的情况确定放射性核素含量可能最多的产品抽样批进行抽样。4.5.2.3.2抽样方法和检测技术要求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技术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工厂监督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和/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将取消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5.1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

14、构定期的监督获得维保持。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工厂名称、及加工工厂名称及代码、地址、产品单元、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签名、日期及其他认证机构规定的内容。5.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变更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产品抽样检测按本规则的4.2条要求执行。5.4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证书持有者已获认证企业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者企业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安排工厂审查或抽样检测。5.5认证范围的缩小当认证证书持有者企业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原则上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单元。认证证书持有者企业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5.6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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