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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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实施全面的法律调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其主要职责是:(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

2、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三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2)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

3、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

4、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从业人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5、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7、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

8、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对重大

9、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我国实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10、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

11、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了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列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外,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单独做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4.工伤保险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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