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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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夫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摘要:农夫工是80年头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缘由导致其权益常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夫工这个浩大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关键词:农夫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共中心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即构建“民主法制、公允正义、诚信友爱、充溢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农夫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旧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2、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需加强对农夫工权益的爱护。国家要完善农夫工权益爱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夫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一、农夫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农夫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从上个世纪80 年头起先,我国城市化以空前之势兴起。农夫工是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产物,他们是城市化进程中不行忽视的力气,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加快我国城市和社会发展,推动城市化的进程发挥了不行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缘由,中国农夫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夫中走出来的农夫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浩大的组成部分,农夫工由于自身

3、的文化素养、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还不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承载着太多的卑视和不同等,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合法权益时常遭遇侵害。主要表现在: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阔的农夫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夫工的工资待遇特别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夫工每月工作26 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 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 小时以上。

4、在相同的岗位上,农夫工的月工资是1000 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 元。北京市统计局2005 年初对京城农夫工生存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京城农夫工月均收入875 元,年均收入10500 元,而2004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8348 元,这里的职工还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假如只按在岗职工计算的话,两者的差距更大。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很多农夫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据新华社2003 年发布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农夫工中,72.5%的被采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遭遇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

5、资。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需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夫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有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调查,农夫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 小时的占46%。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支配劳动者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农夫工兄弟依法所享

6、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留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夫工配发必要的劳动爱护用品,导致农夫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务也时有发生。特殊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峻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很多农夫工染上了严峻的职业病。例如,中心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多次报道南方一些城市的外资企业因不留意劳动爱护而发生了农夫工累死车间、集体中毒等事务。4、社会保障缺乏。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根

7、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夫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据四川有关部门调查,在县级以上企业就业的农夫工,仅有3.41%参与工伤保险,0.84%参与医疗保险,0.83%参与失业保险,2.99%参与养老保险3。尤为严峻的是,农夫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据资料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农夫工因工生过病,约60%的人生病后都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约40%的人不得已而花钱看病,而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1/12。5、教化权得不到保障。这主要体现在

8、两个方面:一是农夫工自身的受教化权得不到保障,农夫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阅历,以获得稳定就业的实力,适应城市生活。而农夫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化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2003 年对外来流淌人口调查表明:8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夫工进城后因本身经济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城市浩大的接着教化体系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行能有对农夫工进行培训等再教化的主动性。同时,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农夫工劳动时间,更不行能使农夫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二是农夫工子女的受教化权得不到保障。目

9、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化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特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夫工子女的受教化问题是他们最为麻烦的问题。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制度使很多农夫工子女即使在义务教化阶段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接受教化,就算能够进入也须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很多农夫工没有方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特地为农夫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二、农夫工权益受损的缘由。当前农夫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多方面的缘由,既有社会制度方面的缘由,也有法律方面的缘由,还有农夫工自身的缘由等等。1、社会制度存在弊端。传统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夫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

10、保障的最深层次的缘由。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靠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来维系与运行。户籍制度就是管理住户和人口的制度。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中国社会的一部分人解除在城市工业文明之外。农夫工无论进城打工多久,也不论在城市居留多久,只要你没有城市户口,就无法变更你的农村户口的身份和地位,很多面对城镇居民的实惠政策,农夫工就无法享有。近年来,国家虽然多次对户籍制度进行调整,渐渐放宽了对农夫进城的限制,但在政策落实、实行措施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很不够,照旧没能变更农夫工的基本现状。2、法制不够健全。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也仍旧在加强立法建设,但是关于劳

11、动者权益尤其是农夫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第一,关于农夫工爱护法律的欠缺。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平安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爱护工人的经济、平安、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但这些都是为全部工人所作的比较笼统的规定。农夫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特地爱护农夫工权益的法律,在爱护农夫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爱护农夫工权益缺乏干脆的法律依据。其次,对劳动者爱护力度不够。如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倾斜,使得劳动者,特殊是农夫工,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12、法规的操作性也不强:如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并没有实行有效的制约手段。第三,在司法方面,其一由于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导致农夫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结果使得大部分农夫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刚好保障;其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套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谁主见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大多数农夫工文化素养普遍不高,法律学问贫乏,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实力有限,也

13、不利于农夫工权益的爱护;其三现行法律救济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夫工很难获得法律救济。3、农夫工自身的缘由。农夫工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和实力,是农夫工权益受损的内在缘由。由于劳动力过剩,农夫工又处于弱势,为了不失去工作,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事先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很简单陷入那些擅长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阱。很多农夫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扰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爱护自己;有的农夫工虽有维权意识,但考虑自己无权无势,不敢维护自身权益;有些农夫工由于法律学问缺乏和法制观念淡薄,在维权中因证据不足求助无门,往往铤而走险,采纳非法手段和极端手段维权,极易造成社会危害。4、工会对农夫工权益爱护缺位。工会法其次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合法组织,应当维护“工人阶级”整体的合法权益。农夫工进城务工,按理当然属于“工人阶级”的范围,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弊端,农夫工在身份上仍旧属于农业人口,是“农夫阶级”。因此,实践中各单位工会很少考虑到农夫工权益的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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