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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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2、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民事裁定书(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被上

3、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或申请减缓免未获准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

4、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书 记 员 【说明】本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或申请减缓免未获准,人民法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用。民事裁定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

5、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3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而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的,不需另行交纳案件受理费。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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