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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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稳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区信访稳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西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系会议关于完善对在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和依法处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赣信联【2008】4号)和西湖区接访规定(西办字【2008】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责任追究范围1、在信访稳定工作中疏于职守、失职渎职的各街道、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及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2、在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或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疏于职守、失职渎职的街道、社区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二、责任追究方式1、通报批评2、组织谈话3、“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处分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1、对不稳定因素及信访问题不按要求进行排查,情况掌握不清,发生上访人员越级赴省、市非正常上访,造成负面影响的;2、对群众的正常上访和合理诉求不重视,不用心、不用情、不用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导致群众越级赴省、市非正常上访,造成负面影响的;3、因迟滞接访或未按西湖区接访规定接访,发生上访人员围堵、滞留各级党政机关,干扰、影响正常办法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4、发生涉访违法行为或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四、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实行组织谈话:1、对不稳定因素及信访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排查,情况掌握不清,包案责任不

3、落实,稳定措施不力,所在辖区或单位一个月内有一人次赴京非正常上访的,由区分管领导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进行组织谈话;一个月内有二人次赴京非正常上访的,由区政府区长和区分管领导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进行组织谈话;一个月内有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赴京非正常上访的,由区委书记和区分管领导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进行组织谈话;2、政法机关对上访人员的违法活动未予打击或打击不力,发生赴京非正常上访的,视情况由各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或区主要领导对责任人进行组织谈话。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和有关领导

4、干部党纪、政纪处分1、所在辖区或单位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上访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赴京非正常上访的;2、所在辖区或单位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上访人员15人(含15人)以上集体赴京非正常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3、所在辖区或单位将上访人员接回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变被动为主动、变上访为下访,或因言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导致上访人员再次非正常上访,冲击党政机关、重要会场、重要活动场所,或堵桥堵路堵门,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4、对上级指示和交办的信访件,未认真及时办理,导致重复越级非正常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5、政法机关对上访人员的违法活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未予打击或打击不力,发生上访人员重复非正常上访,滋事闹事,或发生重复赴京非正常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六、责任追究程序1、上访的形式和程度,由区信访局界定后报区信访联席会议审定;2、需要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和需要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组织谈话的,由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实施;3、需要对责任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由区综治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对需要给予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4、对驻区单位和垂管单位的问责,由区纪委(监察局)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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