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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生产、防火责任制 1、供应站站长(安全生产、防火责任人): 对供应站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负责,对站点安全工作承担各项责任;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方针,搞好站点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每月定时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和业务学习,总结安全生产、防火工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积极组织好安全供、用气的宣传咨询工作; 经常对站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安全员(安全生产、防火直接责任人): 直接负责站点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 经常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时查出隐患,提出合理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做好值班、抢
2、险维修、出入库瓶、安全检查等记录的收档存档工作; 负责组织消防训练及安全活动。 3、岗位责任员工(岗位直接安全生产、防火责任人): 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用户至上”服务意识; 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定和班前班后检查,作好各项记录并及时归档;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认真整改,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及各项安全活动。(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制度 1、供应站员工必须了解液化石油气的基本知识。 2、供应站应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牌。 3、站内严禁烟火,禁止使用电炉等易产生明火的家用电器。 4、供应站必须按照消防要求配齐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会使用,并定期维修。 5、
3、站内不得存放汽油等易自燃的有机溶剂。6、站内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及带铁钉的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工作;7、液化石油气瓶库所有电器设施应接地可靠,照明防爆,通风良好。 8、空实瓶要按指定的区域分别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9、钢瓶存放的层数不超过两层。 10、钢瓶只准立放,不准横放或倒放。11、实瓶不宜存放过久,不得在阳光下曝晒。 12、搬运钢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拖、滚、砸钢瓶,严禁金属物品的撞击,防止产生火花。 13、对于被检查出的待修瓶、报废瓶要分别按编码排放整齐,不得与合格瓶互混。 14、供应站员工必须坚守岗位,因故离岗应安排好替岗人员。 15、送气工在送气过程中严禁抽烟和使用明火。1
4、6、供应站站长在上班及下班后,应保持通讯畅通,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组织抢救。(三)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检查制度 1、重大节假日、台风、雷暴雨气候前夕,必须对供应站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每周必须对供应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次夜间抽查(无实气瓶时无需),安全员必须每天对供应站进行不定时巡回检查。 3、岗位员工做好自检自查工作,严格履行岗位操作规定及各项职责要求。 4、检查内容为: 钢瓶堆放是否整齐,有无漏气瓶入库。严禁空、实瓶混放;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供应站周边环境有无火险隐患;“严禁烟火”等警示牌是否完好;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情况和事故苗头,重大节
5、假日和台风、雷暴天气还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值班人员。 (四)瓶装燃气供应站员工培训教育与安全宣传制度 1、供应站员工必须经过燃气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2、新员工上岗前除须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三级安全教育。 3、供应站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内容为: 一级安全教育:液化石油气基础知识; 消防知识及有关灭火器材的使用; 公司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的生产运作概况; 公司劳动纪律。 二级安全教育:液化石油气供应的流程; 公司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重点部位防护措施和要求; 对员工的安全要求。 三级安全教育:新员工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安全责任; 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及安全防火
6、规定; 与相关岗位的相互关系及配合; 岗位操作及消防器材实际使用培训。4、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手册,并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五)瓶装燃气供应站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严格执行各类设施(消防器材、报警器、电气)的安全操作规定。 2、定期清洗各类设施,确保清洁、美观。 3、报警器保持24小时带电状态,每周试验一次其灵敏度,确保灵敏可靠,消防器材严禁锈蚀,严禁日晒雨淋,保持完好有效,衡器计量准确,定期校验。 (六)钢瓶出人库管理规定 1、钢瓶在出入库的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安全装卸。 2、钢瓶装车时,必须捆扎牢固,关好车厢板,方可行车。3、钢瓶入库必须检查钢瓶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
7、求,有无漏气,附件是否齐全,并抽检重瓶充装重量是否符合规定。4、钢瓶入库空实瓶要按指定的区域分别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5、钢瓶入库钢瓶存放的层数不超过两层。 6、钢瓶入库钢瓶只准立放,不准横放或倒放。 7、钢瓶出库时,必须逐个检查,有无超量、欠量、泄漏、钢瓶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对不合格钢瓶应及时进行安全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1、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未办理完事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2、供应站点应当保持服务窗口的整洁,悬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瓶装液化气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3、供
8、应站点应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4、供应站点应公示液化气销售价格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窗口的营业时间、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5、供应站点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液化气。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供应液化气。6、供应站点收取用户购气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购气费发票。7、供应站点应当保证所售液化气的充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8、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停止营业。9、供应站点应配有供用户检查重量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配有供用户试漏的装置和材料,配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10
9、、供应站点应当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八)瓶装燃气供应站服务承诺1、为用户提供送气上门服务的,应当于接到用户送气上门的要求后3小时内送气上门,并将给用户的购气费发票随气送达。2、承诺免费送气上门的,不得向用户收取送气上门服务费;3、实行有偿送气上门的,收取送气上门服务费应当符合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向用户出具送气上门服务费发票。4、送气上门后,用户要求安装、调试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不得收取安装、调试服务费。5、液化石油气充装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标准。6、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
10、误差,即:1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9.50.3kg,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14.50.5kg,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49.01.0kg。7、保证液化气钢瓶内液化气残液量符合以下规定:YSP10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0.5千克。YSP15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1千克。YSP50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2.5千克。8、保证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液化气钢瓶符合国家规定。9、供应站点接到用户报告换气后燃气器具无法正常燃烧时,应当同时提示用户暂停用气,并于接报后2小时内上门处置。10、供应站点接到用户报告室内液化气泄漏时,应当在接报的同时,提示用户采取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自然通风等安全措施,并于接报后1小时内上门处置。(九)瓶装燃气供应站服务投诉处理1、对用户的投诉必须予以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处理。2、对用户投诉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非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应向投诉人作出解释。3、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问题,应于48小时内核实情况,并按信息来源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反馈结果。4、对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必须在转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根据转办单位的要求反馈结果。5、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6、开展服务投诉处理质量的回访工作,回访用户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对处理的结果是否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