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分章练习与答案:第四十三章 亲属法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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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三章 亲属法 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并未实际给付。谭芳不久与王岸登记结婚。后谭芳接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美金。依照法律该项钱款的权属关系如何确定?( )。 A、属于谭芳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婚前取得,但归谭芳和王岸共有 C、属于谭芳与王岩夫妻共同财产 D、由抽签确定其归属 2、甲是一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多少岁以上? ( ) A、25 B、35 C、40 D、45 3、李某在婚前医学检查时,发现患有淋病,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 ) A、告知李某禁止结婚 B、告知李

2、某在未作绝育手术前,不得结婚 C、劝李某暂缓结婚 D、按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霍甲与陈某结婚10年未育,遂从福利院收养一3岁男孩,取名霍乙。2年后,陈某却意外怀孕,生下女儿霍丙。长大后,霍乙和霍丙心心相应,准备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他们能否结婚? A、他们之间具有血亲关系,不能结婚 B、他们之间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可以结婚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魏宏与赵兰1990年10月结婚。2002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请判断,下述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 A、魏宏婚前用复员费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一套组合家

3、具 B、赵兰婚前继承婚后共同使用和管理的三间房屋 C、赵兰创作但未最后定稿的五集电视连续剧手稿 D、1987年初魏宏的朋友赠与他的一部摄像机 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 ) A、仅差两月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 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3、甲与乙于2000年6月结婚,婚后不久就离婚。离婚时甲是汽车司机,乙是下岗女工且因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法院判决甲每月付乙200元作为生活费,甲可以因下列哪些情况出现而停止对乙的帮助? ( ) A、乙的伤已经治愈并找到一份适当的工作 B、甲因车祸损伤他人

4、财产,已经欠下大量债务 C、乙离婚后不久再婚 D、甲离婚后不久再婚 4、甲与乙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丙(时年9岁)由甲抚养,乙每月承担抚养费100元,直到丙18周岁。出现下列哪些情况,丙可以要求乙增加抚育费? ( ) A、每月1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 B、丙因患病,花去医疗费5000元,且每月仍需医药费300元 C、物价上涨的 D、丙因上学,每年需学费1000元,生活费500元 5、2001年元月,甲欲收养同胞兄弟乙的女儿丙为养女,其收养关系可能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无效? ( ) A、甲已有子女 B、甲与丙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 C、甲现年29岁 D、甲与丙之间的年龄相差不

5、足40岁 6、黄某和王某于1999年3月结婚, 2001年元月黄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 ) A、黄某提出离婚的 B、王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 C、黄某与其他男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 D、王某是军人提出的 三、案例分析题 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资约为8万元。1995年刘甲与丧偶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的10岁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家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1998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住房,经刘甲的同意,欲将商店赚得的钱购买商品房

6、,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2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每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两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的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

7、债权等)共值32万元。 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当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C 4、C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 3、ABC 4、ABCD 5、ABC 6、ABC三、案例分析题1、商店的现有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刘甲与杨丙在1995年结婚时,商店已有资产8万元,属于婚前财产,归刘家父子共有。 2、在刘与杨结婚期间,杨在家做家务,商店由刘家父子俩经营,因此,该期间商店的增值部分属于三人共有。 3、杨只能分得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商店增殖部分中她的份额,即(32-8)3=8(万元);其余部分是刘甲和儿子刘乙共有的。 4、刘甲没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因为刘甲与张丁之间是一种继父女关系,这种关系随刘甲与杨丙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继父女关系解除后,刘甲不负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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