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口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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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港口协会文件(2007)中港协研字第009号关于在全国港口行业内组织开展“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于2006年10月31日发布了第35号公告,准予我会设立全国性的港口行业科学技术奖,并在网上公布。据此,我会将自2007年度起在全国港口行业内组织开展“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对象:为港口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应用于港口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研成果、标准化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在港口领域的技术改造,重

2、大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生产中,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作出突出成绩或有所创新、发展的个人或组织。现将经2006年8月18 日在哈尔滨召开的“中港协科技委2006年年中成员代表大会”业已通过的“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见附件一)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2007年度“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二、三、四)。有关“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奖励基金”的筹措办法,将经2007年2月下旬召开的我会六届六次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另文下达。 中 国 港 口 协 会 2007年1月18日附件一:“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二、2007年度“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申

3、报工作实施意见; 三、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四、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注:上述附件可在本会网站()上自行下载中国港口协会二七年一月八日抄报机关:交通部人劳司、科教司、水运司协会内发送:政府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中港协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港口研究中心附件一“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全国港口领域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以促进港口科技进步,加快港口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技成果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由国家科学

4、技术奖励办公室于2006年10月31日发布第35号公告,准予中国港口协会登记设立全国性的港口行业科学技术奖,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我国港口业的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中国港口领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三条 “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和对象:为港口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应用于港口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研成果、标准化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在港口领域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生产

5、中,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作出突出成绩或有所创新、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由中国港口协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等,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一等奖 奖状、证书二等奖 奖状、证书 三等奖 奖状、证书第六条 “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评审机构。 (一) 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其职责是: 1、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负责评奖批准、授奖工作; 3、为完善评奖

6、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4、研究、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 1、负责“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2、向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评奖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评奖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实行聘任制,委员人选从港口管理、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企业、行政管理机构领导中推荐,中国港口协会理事长会议审议确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委员会主任担任,另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三)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另聘专家

7、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由中国港口协会港口研究中心(为中国港口协会秘书处内设办事机构)承担“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不仅要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港口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还要具备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的良好职业道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并负有对推荐项目技术内容、知识产权的保密职责。 第九条 “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每年度评定一次。特别优秀的

8、获奖项目由中国港口协会向科技部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第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奖励办公室审核,经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等,严重的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施细则一、奖励目的第十一条 充分调动港口领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奖励在港口领域岗位上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作出突出成绩或有所创新、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二、 奖励范围 第十

9、二条 奖励范围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 为港口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二) 应用于港口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研成果、标准化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三) 在港口领域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生产中,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作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所创新、发展。 三、 奖励评定标准第十三条 奖励要按下列三个准则进行综合评定:(一) 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具体标准见第三章“评审标准”)。四、推荐条件 第十四条 凡具备第二章“实施细则”奖励范围规定

10、之一的,均可推荐申报“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第十五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可由有关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鉴定单位,组织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证书。 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第十七条 已获得“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 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等方面比原产品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的,方可再行推荐、参加评奖。 五、推荐、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奖励项目的推荐程序,原则上应由具中国港口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完成单位直接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

11、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申报。 第十九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报送份数:推荐书一式五份;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检验报告等)一式二套可附在推荐书后。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登记,并对申报项目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每个项目,从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组员)中确定2至3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按第三章“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

12、决结果有效。会议开始先由项目的主审员介绍项目有关情况,而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按第三章“评审标准”进行审定。第二十三条 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者,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投票委员名额)。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要求推荐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评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参评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六、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第二十六条 该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

13、研、生产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推荐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第一主要完成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

14、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的名额限制: 主要完成人: 一等奖1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5名; 主要完成单位: 一等奖10家;二等奖7家; 三等奖5家。七、项目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中国港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中国港口协会科技委员会审定,初步结果将刊登在中国港口杂志、港口科技杂志与中国港口协会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获奖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在异议期内以书

15、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如无异议,异议期满,当即生效。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写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如需保密应注明),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并写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第三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凡涉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等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有充分理由依据的,应予受理,并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协调,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天内完成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部分评委及专家进行调查、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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