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瑞特装员工请休假管理制度发布版2015-5-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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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TZ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管 理 标 准QG/TZ136A2015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办法2015-3-20发布 2015-3-20实施 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发布起草:郝军审核:段江玮会签:赵郑刚批准:徐健 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双瑞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对员工享有的事假、病假、探亲假、婚育假、丧假和带薪年休假的管理措施、权限等作了规定。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第二章 事 假

2、第四条 员工因私事确实不能正常工作时,可申请事假,提前一天提交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离岗。未经过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按照公司旷工管理规定处理。第五条 事假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员工申请事假,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超过3天的,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二)部门及以上负责人请事假,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须报总经理批准;(三)公司副职请事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告之综合部,超过1天的须同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四)总经理请事假,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第六条 月累计事假1天以下的不扣工资,超过1天的扣发休假期工资扣款金额请假天数日工资扣款后当月岗位工资余额低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工资。第三章 病 假 第七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须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方可申请病假。病假期限根据医师签署的治疗意见审批。第八条 病假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员工请病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须报公司领导审批;(二)部门及以上负责人请病假,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须报总经理批准;(三)公司副职请病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告之综合部,超过1天的须同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四)总经理请病假,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第九条 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一)连续病假或月累计病假5天以下的,按如下公式扣款:扣款金额日工资额20请

4、假天数(二)连续病假或月累计病假5天以上(不含5天)10天以下的,扣发当月交通补助的50%,岗位工资按如下公式扣款:扣款金额日工资额30请假天数(三)连续病假或月累计病假10天以上(不含10天)的,不计发津补贴,岗位工资按如下公式扣款:扣款金额日工资额40请假天数(四)员工岗位工资执行病假扣款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不计发津补贴。第十条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双瑞集团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从员工递交书面病假条第1天起开始计算:(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双瑞集团工作年限

5、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双瑞集团工作年限510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三)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双瑞集团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四)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双瑞集团工作年限5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10年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15年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第十一条 医疗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计算方法如下:(一)员工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照最近6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员工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照最近12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三)员工享有9个月的医

6、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照最近15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员工享有12个月的医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照最近18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五)员工享有18个月的医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照最近24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员工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照最近30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十二条 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执行。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异议,参照第十四条处理。第十三条 员工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离

7、岗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不按病假管理。第十四条 如公司对员工所提供的病假条或医院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产生异议,经双方协商,可以共同指定同等级以上医院进行鉴定,费用可由公司承担。如员工不予配合,公司有权就其之前提供的病假条或医院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在此期间计为旷工,按照公司旷工管理规定处理。第四章 探亲假第十五条 工作满一年的公司员工,与父母或配偶不居住在同一地级市,不能在节假日团聚,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员工可以申请探亲假。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发放员工岗位工资,不计发津补贴:(一) 乘坐快速旅客列车6小时内不能到达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级市的;(二) 到达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级市需要在火

8、车、长途汽车、长途客轮之间换乘,且乘坐快速旅客列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乘车时间以列车时刻表中的运行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员工探亲假时间具体要求如下:(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 探亲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十七条 员工申请探亲假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休假前应对所负责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探亲假应一次休完,不得拆分。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员工探亲假的时间安排,应避免与工作发生冲突。第十九条 探亲假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员工、部门副职休假,须

9、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二)部门正职及以上负责人休假,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三)公司副职休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综合部;(四)总经理休假,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告知综合部。第五章 婚育假第二十条 员工结婚,可休婚假,员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假期,婚假自结婚登记日起,当年一次休完,不得拆分。(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的,婚假3天;(二)符合晚婚要求(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增加18天;,(三)再婚员工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最多3天;,(四)婚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第二十一条 已婚员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可以享

10、受产假、护理假或其它与生育有关的休假,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准生证)的生育不享受产假、护理假或其它与生育有关的休假。产假应一次休完,不得拆分。第二十二条 已婚女员工产假待遇如下:(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二)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三)符合晚育(达到晚婚年龄生育头胎)条件的,增加产假3个月(只可享受一次)(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二十三条 女员工在计划内办理相应的准生手续,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 产假,期间的待遇由社保中心发放。(一)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的,

11、产假为 15天;(二)怀孕期满 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怀孕8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享受产前假。产前假计入产假假期。第二十五条 女员工因保胎或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持医院有效证明,按病假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女员工产后婴儿不满1周岁的,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所在部门可根据个人申请安排休假时间。第二十七条 已婚男员工配偶生育时,本人及配偶符合晚育要求(头胎)的,当月给予护理假1个月,男员工请休护理假需提供婴儿出生证明。护理假期间,只发放员工岗位工资,不计发津补贴。第二十八条 女员工产假期间享受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生育津

12、贴,公司自产假当月起停发其岗位工资及津补贴,产假结束后恢复原标准发放,其中:(一)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单位补足,在社保机构给付生育津贴后一次性结算。(二)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垫支,产假结束后在本人工资、津补贴或其他收入中抵扣。第六章 丧 假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死亡时,可凭死亡通知书申请丧假,丧假为3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适当的路程假。丧假应一次休完,不得拆分。第三十条 员工申请丧假和路程假须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只发放员工岗位工资。第七章 员工

13、年休假第三十一条 员工连续工龄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十二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法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因工伤停工留薪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4、,年度内又出现本条例第(一)、(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保证生产、科研等各项工作按进度有序开展的前提下,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应尽量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不能集中安排的,经申请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第三十五条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疗养等活动的,其活动时间计入年休假,超出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不足的可以补足。第三十六条 员工享受年休假前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年休假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员工、部门副职休假,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二)部门正

15、职及以上负责人休假,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三)公司副职休假,须经总经理同意,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综合部;(四)总经理休假,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告知综合部。第八章 员工其他假期第三十七条 员工申请婚假、探亲假、丧假时可以同时申请路程假,路程假需提供往返车票,否则按事假处理,具体如下:(一)乘坐快速旅客列车24小时内可以到达所在地级市的,路程假2天;(二)到达所在地级市需要在快速旅客列车、长途汽车、长途客轮之间换乘,且乘坐火车时间在24小时以内的,路程假3天;(三)乘坐快速旅客列车超过24小时仍不能到达所在地级市的,路程假4天。乘车时间和换乘需求以列车时刻表中的运行时间和列车经停站点为准。第九章 组织管理第三十八条 员工请(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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