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范文集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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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担保合同范文集合9篇 担保合同 篇1 担保编号:_担保权人:_多边投资担保机构:_鉴于:_(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_(“项目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_(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部分,担保权人于_年_月_日业已与_(东道国)政府缔结了_(担保协议的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给多边机构;_(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有关的某种非商业风险;以及_(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该担保;有鉴于此,有关各方协议如下:第1条 通则有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_年_月_日担保产权投资通则(下称“通则”)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有同

2、样效力,如同它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这里所用字母开始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则之中。第2条 担保投资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_(支付或其他出资取得这些股份)所取得的项目企业_(普通)股份;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类似指标和根据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第3条 担保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_%(“担保百分比”):(1)转移限制;(2)征用;(3)违约;或(4)战争和内乱。第4条 担保

3、期限担保期限应开始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结束于_或根据通则第七章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第5条 担保货币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_(“担保货币”)进行。第6条 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_(“担保额”),除非根据通则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_(“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第7条 保险费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_%加上备用担保额的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险费。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_(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

4、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第8条 会计原则就本合同而言,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_(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则编制。第9条 违约期限就违约担保而言,通则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年。第10条 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依据是作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和完全的;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有关预测和估计的错

5、误,如果:(1)在上述日期,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都不知道这类错误,或者,即使他们十分谨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这类错误;并且(2)当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迅速向多边机构通报。第11条 仲裁在与通则第3.1节所规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况之下,有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据通则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在_(城市和国家)进行。第12条 地址下列地址应是为通则第6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担保权人:_,多边机构:_。第13条 生效本合同应在合同日期生效。有关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担保权人(盖章):_ 多边机构(盖章

6、):_代表人(签字):_ 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附件附表a:对通则的修改(略)附表b: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略) 担保合同 篇2 _集团_电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担保人_,就被担保人_(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乙方个人住宅电话(业务登记单受理编号:_)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同:一、担保人自愿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所承担交费义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担保人应为乙方的固定电话机主,并无欠费记录的_(地区)居民。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一)甲方使用固定电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二)乙方与甲方因割接改号、换号、移机、增加服务功能,甲方自身更

7、名对本合同予以变更等事由,担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务并交纳全部费用后终止。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电话发生欠费,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并将欠费计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费用中。若甲方和担保人均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乙方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停机、撤机以及其他追缴措施。六、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须与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营业厅交清费用并办理撤机手续。七、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发生机主变更或撤机等业务变更时,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八、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固定电话发生欠

8、费,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九、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电话停机。十、本合同为前述编号的业务登记单及甲乙双方签订固定电话后付费业务服务协议的从属协议。十一、本合同自担保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由担保人填写:担保人资料姓名_固定电话_邮政编码_家庭住址_身份证号码_发证机关_发证日期_证件有效期_联系人_联系电话_被担保人资料姓名_固定电话_邮政编码_家庭住址_身份证号码_发证机关_发证日期_证件有效期_联系人_联系电话_乙方(盖章):_担保

9、人(盖章或签字):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 篇3 合同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

10、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

11、人提供,忽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

13、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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