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标示牌及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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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标示牌及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1.目的及适用范围1.1.为了更好的发挥标示牌及安全工器具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使班组正确、规范地对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技术措施,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运行部所有人员。2.职责2.1.发电运行部电气专工负责标示牌及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清查工作。2.2.发电运行部领导及各专工(分部主任)负责抽查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同时要保障工器具的可靠使用。3.管理内容与要求3.1标示牌的使用与管理3.1.1标示牌的使用范围3.1.1.1禁止合闸有人工作3.1.1.1.1悬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

2、手上。3.1.1.1.2悬挂在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3.1.1.2禁止操作有人工作(仅用于热机)3.1.1.2.1悬挂在已停运检修隔离的热力系统的阀门操作手轮上。3.1.1.2.2悬挂在已停运检修隔离的烟风系统的挡板就地操作机构把手上。3.1.1.3止步高压危险3.1.1.3.1悬挂在室外带电工作区域的安全围栏上。3.1.1.3.2悬挂在因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上。3.1.1.3.3悬挂在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外壳上。3.1.1.3.4悬挂在高压试验地点安全围栏上。3.1.1.4在此工作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3.1.1.5从此上下悬挂在上下设备的楼梯处。3

3、.1.2配备与存放3.1.2.1发电部各专业用标示牌必须存放在各值班室指定专用工具柜内。3.1.2.2电气用其它标示牌按照类别分别存放在集控室。其他任何地方不得存放标示牌。3.1.2.3标示牌的检查应列为交接班检查项目。对摆放不合要求的应不予接班。3.1.3标示牌的使用管理3.1.3.1在办理检修工作票开工后,要清楚该票做检修安全措施使用了多少标示牌及其名称,不得漏挂标示牌。3.1.3.2在办理工作票终结时,要清楚恢复措施收回的标示牌数量及其名称,并及时将标示牌收回。3.1.3.3标示牌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热力用标示牌和电气用标示牌不得混用。3.1.4检查与考核3.1.4.1标示

4、牌列入专业管理范围,由发电运行部专工(分部主任)监督其执行情况。3.1.4.2安全措施应悬挂标示牌而未挂者,每发现一处,考核_元。3.1.4.3工作终结恢复措施时,标示牌应当全部收回(包括围栏绳、链子、锁等),每发现少收回一块,考核_元。3.1.4.4除在规定的地点存放标示牌外,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存放。在生产现场、各配电室、开关室、保护室等处每发现一块丢弃的标示牌,考核当班班组_元。3.1.4.5各值班点热力用、电气用标示牌要妥善保管并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清洁,发现牌子绳断时,要及时换新绳。各值总负责人为值长,而且要安排专人负责,每发现一处不合格考核_元。3.1.4.6发现有损坏的牌子时,及时交回

5、发电运行部处理。现场不得使用破损的标示牌。每发现使用一块,考核使用班组_元。(破损指:标示牌字迹掉漆看不清楚、变形严重、有明显的裂缝、残缺不全及断绳等)3.2工器具的使用及管理3.2.1安全工器具包括的内容3.2.1.1登高安全工器具:安全带。3.2.1.2电气安全工器具:绝缘棒、绝缘垫、验电笔、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线等。3.2.1.3公用工器具:各型搬钩、对讲机、排插座、漏氢检测仪、红外线测温仪、测振仪、盘车把手、粉尘检测仪、兆欧表、各电气操作工具、正压呼吸器、防水套鞋等。3.2.1.4班组工器具:万用表、对讲机、手电筒、阀门钩、扳手、防热手套、防热面罩等工器具。3.2.2安全工器

6、具的使用3.2.2.1登高安全工器具:登高作业必须按照安规采取必要的防坠落措施,发现一次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考核值长、监护人、操作人各_元。3.2.2.2电气安全工器具:电气操作使用安全工器具必须正确、规范。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破损、空洞、无检验合格证等问题时,禁止使用并汇报部门处理。发现一次应用不用或使用方法不正确考核监护人、操作人各_元。3.2.2.3各种安全工器具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用情况,考核_元。3.2.3接地线(接地刀闸)的使用要求3.2.3.1根据检修工作内容和检修工作票安全措施确定须装设接地线、合接地刀闸的位置和数量。3.2.3.2检修工作终结后,检查本工作

7、票安全措施中所装设接地线、合接地刀闸是否仍被其它工作票安全措施所使用,若未被使用应及时拆除和拉开。否则,应在使用同一安全措施的最后一项检修工作终结后及时拆除。3.2.3.3工作票终结时,应在“备注”栏写明已分开(拆除)地刀(线)数量和名称(编号)。3.2.3.4装设接地线、拉合接地刀闸的操作应严格按照安规和操作票执行。3.2.3.5接地线装、拆,接地刀闸拉、合操作后应由操作执行人及时填入接地线(刀闸)装、拆记录本。3.2.3.6每天交接班应核对接地线柜内和检修现场接地线的数量、编号,检查接地线的螺丝紧固情况、接地牢固情况。3.2.3.7每天交接班应检查接地线柜内接地线摆放整齐、对号存放,接地线

8、编号牌应朝外以便于查看。3.2.3.8接地线使用时尽量按编号顺序使用,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接地线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发电运行部反映,以便尽快更换或处理。3.2.3.96KV开关接地刀闸在操作后填写接地线(刀)装、拆记录时,接地线(刀)编号栏填写6KV设备名称及编号。3.2.4工器具的管理与保存3.2.4.1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为部门安全专责人,安全专责人负责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校验工作,并负责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3.2.4.2设立专业工器具管理员,工器具管理以专业和值为单位,即分为集控运行(机、炉、电专业)、化学、除灰/脱硫专业共三个大专业,相应的专业工器具管理员分别为各专工、化学分部主任、除灰/

9、脱硫分部主任分部主任。其中各专业专工负责集控按专业分工的工器具,各值长分管当值所在时间内全部工器具,脱硫除灰分部主任、化学分部主任对所需专业安全用具、日常用具全面负责。3.2.4.3各专业工器具管理员负责检查工器具保存情况。需要送检校验的由专业工器具管理员送至部门安全专责人处。对需要更换电池等的工器具由专业工器具管理员负责更换电池,保证工器具的正常使用和备用。3.2.4.4安全工器具由部门安全专责人统一制定计划领取,再发放给各专业工器具管理员,由各专业管理员交由现场或班组使用。一般工器具由部门管理员统一领取,再发放给各专业工器具管理员,由各专业管理员交由现场或班组使用。各专业管理员应做好工器具

10、台帐。3.2.4.5各专工、化学分部主任、脱硫除灰分部主任要结合专业实际及时向部门提出安全用具等防护用品需求计划。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部门整体所需安全用品计划上报。3.2.4.6各值长、分部主任要将安全用具等相关用具的使用方法等列为班组培训内容。对值班员正确使用负责。3.2.4.7交接班时,应对工器具及标示牌的数量及摆放情况进行交接。发现缺失情况应汇报部门专工,并做好记录。对物品摆放未符合要求的,可拒绝接班。工器具缺失或损坏,交接班没有发现或汇报不及时的,追究当班人员责任。3.2.4.8所有安全、电气工器具都必须按照厂制定的检查、试验周期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并有合格证。凡超过有效期的、无合格证的安

11、全、电气工器具一律不得使用。合格证因使用不当掉去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交发电运行部处理。3.2.4.9公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摆放在专用柜内,摆放应整齐、卫生、清洁,使用后按要求放回。3.2.4.10下发到各班组的工器具,由各班组指定专人保存。各类工器具分类放置,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以免损坏工器具。3.2.4.11工器具由于使用不当损坏时,必须及时交发电运行部处理,不得继续使用。部门视损坏程度进行考核。3.2.4.12工器具损坏,应及时汇报部门,部门将按其价值酌情进行考核。对隐瞒不报、蒙混过关者,按损坏工具的全价考核,情节严重者加倍考核。3.2.4.13对故意损坏或随意丢失的

12、工器具者,全价赔款,并视情节轻重进行1-2倍考核。2022年标示牌及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具

13、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八条产品标

14、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15、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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