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廉政谈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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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昌市人民医院向社会公开承诺书1、谢绝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礼品。2、拒绝接受任何经销商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我院任何工作人员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3、严格执行“五个负责制”,即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首遇负责制、首接负责制、首诉负责制,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4、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并为住院病人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5、本院总部急诊科24小时应诊,急救车24小时待命,接到急救电话立即出车。24小时急救电话:8888120,投诉受理电话:18981569120。西昌市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

2、施,是规范我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保证。为了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

3、实。 第二条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我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医院总体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目标管理,努力促进我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总支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实行统一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对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党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干部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党支部书记、科主任对本支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职工党风

4、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行政领导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提出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到有布署、有监督、有检查、有总结。 2、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3、根据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管

5、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充分发挥纪检部门作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6、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反腐败工作领导,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 7、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第五条 党总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对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和党政班子的党风

6、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3、主持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负责或受上级领导机关委托对党政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4、组织院党政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指示,分析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指导制定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制度和措施。 5、关心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 6、发挥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7、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

7、院长在全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对医院行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廉政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3、协助党总支书记组织好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4、组织院行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指示,分析医院行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5、指导和支持监察审计工作,及时听取汇报,并指导案件的查处。 6、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

8、第七条 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总支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规章制度在分管部门贯彻落实。 3、参加分管部门的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纠正和解决部门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涉及科以上干部的问题或其他较重大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行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了解

9、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5、认真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及时了解和分析分管部门行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督促部门干部及时解决。 第八条 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主持医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工作。在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的法规规章、制度,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组织协调对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 3、结合院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院

10、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和检查。 4、领导院党风廉政教育、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 5、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研,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纪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负责相应的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科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科主任对本部门的行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本支部和本科室严格履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3、组织本支部、本部门党风行风廉政教育学习,支部书记、科主任主持

11、本支部、本部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4、定期分析本支部、本部门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本支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本支部、本部门廉政谈话,受院党政领导委托,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5、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院有关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6、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党委、纪委和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 责任考核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党委统一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建立由党委、行政领导以及有关

12、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的领导,组织对各支部书记、各科室主任领导干部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1、院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责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2、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科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13、的监督检查。三、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1、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 2、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本部门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院党委。 3、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14、,需要给予组织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处理;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

15、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群众反映强烈,疑点很大,但一时难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先采取调离、免职等组织手段进行处理。 8、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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