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飞体检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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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 颁发执照的体检规定第6章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注1:本章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本身不可能详尽地包括所有各种情况,必然有很多有关体检鉴定合格的决定需要由体检医师作出判断。因此体检鉴定必须以按照最高标准的医学实践进行的彻底的医学检查为依据。注2:易于引起疾病的因素,例如肥胖症和吸烟等,对于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个案评价或调查可能很重要。注3:如果申请人不完全符合体检要求并且情况复杂特殊,可能不得不推迟评价,应将该情况递交给颁照当局的体检评估人进行最终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体检鉴定必须适当考虑申请人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所授予的权利以及执照持有人在执行指定任务时行使权利的条件。注4:请注意1.2.4.

2、8中有关认可的体检结论的行政条款。注5:为颁照当局及体检医师提供的指导材料分别刊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的现行版本中。该指导材料还载有第6章体检规定所使用的“可能”和“严重”两词的讨论内容。6.1 体检合格证 总则6.1.1 体检合格证的级别必须建立如下三级体检合格证:a)一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下列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b)二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下列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飞行领航员执照飞行机械员执照私用(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滑翔机驾驶员执照

3、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c)三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下列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6.1.2 体检鉴定申请人必须向体检医师提供一份由自己证明的有关本人、家庭和遗传病史的健康情况的申报。申请人必须明确,申请人有必要尽其所知提供一份尽可能完整和准确的申报,任何虚假的申报必须按1.2.4.5.1的规定处理。6.1.3 如果根据体检医师判断,申请人在某些指标上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某项体检要求,但在行使所申请或所持有的执照的权利时不至于危及飞行安全(1.2.4.8),体检医师则必须将任何此种个别情况报告颁照当局。6.1.4 除另有专门规定以外,换发体检合格证应符合的要求和首次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相同。

4、注:换发体检合格证的例行体检时间间隔,参见1.2.5.2规定。6.2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6.2.1 总则申请按1.2.4.1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接受按下列要求进行的体检:a)身体和心理;b)视力和色觉;和c)听力。6.2.2 身体和心理要求要求申请任何级别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没有下列疾病:a)任何先天或后天的畸形;或b)任何活动性的、隐匿性的、急性的或慢性的失能;或c)任何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或d)使用任何处方或非处方治疗、诊断或预防性药物而造成的任何后果或副作用;因为它将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功能丧失,而这种失能又可能会影响到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或职责的安全行使。注:使用草药和替代治疗方法时

5、要求特别注意可能出现的副作用。6.2.3 视力检查要求6.2.3.1 目前所用的视力测量方法,有可能导致不同的鉴定结果。因此,为统一起见,缔约国必须保证各种测量方法能够得到同等的鉴定结果。6.2.3.2 建议:视力检查应该采用如下方法:a)视力检查应该在照明水平相当于一般办公场所照明标准(每平方米30-60烛光)的环境下进行。b)测量视力应该使用一套兰道特氏(Landolt)圈标或类似的视标,应该根据所采用的方法将视标置于距离申请人恰当的位置。6.2.4 色觉要求6.2.4.1 缔约国采用的检验色觉的方法必须能够保证获得可靠的检查结果。6.2.4.2 申请人必须表现出能够很快地辨别出那些安全履

6、行职责所必需识别的颜色。6.2.4.3 申请人必须经过测验表明其有能力在白天或在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CIE标准光源C或D65所提供色温相同的人工光线下,正确地识别出一系列的假同色板。6.2.4.4 取得颁照当局规定的良好结果的申请人须评为辨色力合格。如果申请人在此测验中未能取得良好结果,须评为辨色力不合格,除非其能够快速正确地识别出民用航空使用的各种颜色和航空用色光。对未能达到上述标准的申请人须评为不合格,但附有“仅在日间有效”限制的二级体检合格除外。注:有关检验辨色力的恰当方法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6.2.4.4.1 建议:在执行执照授予或按所持等

7、级行使有关特许权时佩带的太阳镜,应该是非偏光镜,镜色以中性的灰色色调为宜。6.2.5 听力检查要求6.2.5.1 各缔约国必须使用能保证听力检查可靠的方法。6.2.5.2 申请人必须显示其听力足以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2.5.3 一类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必须在首次颁发合格证时接受纯音听力检查,至少每五年一次直到40周岁,其后至少每两年一次。6.2.5.3.1 或者也可以采取提供相同结果的其他方法。6.2.5.4 三类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必须在首次颁发合格证时接受纯音听力检查,至少每四年一次直到40周岁,其后至少每两年一次。6.2.5.4.1 或者也可以采取提供相同结果的其他方法。6.2

8、.5.5 建议:二类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该在首次颁发合格证时接受纯音听力检查,50周岁以后至少每两年一次。6.2.5.6 在6.2.5.3、6.2.5.4和6.2.5.5所述之外的其他体检中,如果没有进行听力检查,申请人必须在静室内接受耳语和口语语音检查。注1:纯音听力计的标准基准零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出版的听力检查方法现行版的相关标准中规定的。注2:按照要求检查听力时,静室房间的背景噪声强度要求应小于35分贝(A)。注3:按照要求检查听力时,距离输出点(讲话人的下唇)1米的平均谈话声音声级是c.60分贝(A),耳语声音声级是c.45分贝(A)。距离讲话人2米之处,声音等级低6分贝(A

9、)。注4:关于使用助听装置的申请人合格证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注5:提请注意对持有私人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签发仪表飞行等级要求的2.7.1.3.1。6.3 一级体检合格证6.3.1 颁发和换发体检合格证6.3.1.1 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接受首次体格检查,以获得一级体检合格证。6.3.1.2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必须在不超过1

10、.2.5.2所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更新其一级体检合格证。6.3.1.3 当颁照当局确信申请人已符合本节的要求及6.1和6.2中的一般规定时,必须向申请人颁发一级体检合格证。6.3.2 身体和心理要求6.3.2.1 申请人不得患有可能会使其突然不能安全操纵航空器或安全履行指定职责的任何疾病或失能。6.3.2.2 申请人必须没有可能使申请人不能安全行使其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所授予权利的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a)器官性精神障碍;b)由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或行为障碍,包括由酒精或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依赖症状;c)精神分裂症或精神分裂症型或妄想型障碍;d)情绪(情感)障碍;e)神经性、与紧张相

11、关的或躯体形式的障碍;f)同心理失调或生理因素相关的行为综合症;g)成人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尤其是反复出现的明显行为显示出的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h)精神迟钝;i)心理发育障碍;j)儿童时代或青春期开始的行为或情绪障碍;或k)没有另外说明的精神障碍;注:精神和行为障碍的定义是根据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出版的疾病和有关保健问题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中所载的世界卫生组织临床说明和诊断指导原则确定的。这一文件中载有对诊断要求的具体说明,将其适用于体检评估可能是有益的。6.3.2.3 申请人必须没有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a)神经系统进行性或非进行性的疾病,其影响可能会

12、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b)癫痫;或c)对病因没有满意的医学解释的意识障碍。6.3.2.4 申请人不得受过任何,其影响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的头部损伤。6.3.2.5 申请人不得患有任何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先天的或后天的心脏疾病。6.3.2.5.1 进行过冠状搭桥移植或血管成形术(有或无移植片固定物固定)或其他心脏手术、或有心肌梗塞史、或有任何其它潜在心脏功能丧失情况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心脏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3.2.5.2 心率

13、不正常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其心率不正常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注:关于心血管评价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6.3.2.6 为首次颁发体检合格证而进行的心脏检查中,必须做心电图。6.3.2.6.1 年龄在50岁以上的申请人复查时必须做心电图,每年至少一次。6.3.2.6.2 建议: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申请人复查时应该做心电图,每两年至少一次。注1:例行心电图检查的目的是诊查病症。如未进一步对心血管进行全面检查,则不能仅依靠心电图判定申请人体检不合格。注2:关于平静和运动心电图的指南载

14、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6.3.2.7 收缩血压与舒张血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6.3.2.7.1 用药物控制高血压者必须评为不合格,但使用适合于使申请人安全行使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那些药物除外。注:此问题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6.3.2.8 循环系统不得有明显的功能性或结构性异常。6.3.2.9 申请人不得患有肺部急性失能,也没有肺结构、胸腔纵隔或胸膜的任何可能会在正常或紧急操作中引起失能症状的活动性疾病。6.3.2.9.1 建议:胸部X光检查应该作为首次检查的一部分。注:通常不必做定期的胸部X光检查,但是如果预期会发生无症状肺部疾病,

15、可能有必要这样做。6.3.2.10 有慢性肺部障碍性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6.3.2.11 患有哮喘引起明显症状或可能会在正常或紧急操作中引起失能症状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3.2.11.1 使用药物控制哮喘必须评为不合格,但使用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那些药物除外。注:关于药物和药品危害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6.3.2.12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6.3.2.12.1 确诊为结核或病症可能来源于结核,但已治愈或结核已处于非活动状态的申请人,可评为合格。注1:关于呼吸性疾病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注2:关于药物和药品危害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6.3.2.13 胃肠道或其附属器官机能有严重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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