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长江干流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管研讨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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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长江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情况汇报湖北省水利厅2007年8月根据水利部批准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和省政府批准的湖北省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2004年10月1日,以阳新县鲤鱼洲可采区正式开禁为标志,我省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进入武汉以上江段全面禁采与武汉以下江段9个可采区依法规范开采相结合阶段。我省长江可采区开禁之前,为确保可采区依法、规范、有序开采,我厅出台了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规定,并要求各可采区开禁前制定具体的现场监管办法。几年来,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现场监管措施,我省长江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现场监管主要做法1、依法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采砂管理领导

2、按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对长江河道采砂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程度直接影响着采砂管理工作的成效。我省在几年的采砂管理过程中,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开展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贯彻条例精神,不断强化各地、市地方政府采砂管理意识,监督各地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有可采区的武汉、黄石、黄冈、鄂州等市人民政府在近几年采砂管理中一是根据政府人员变动情况,不断调整充实采砂领导小组,并采取签定责任状的形式,明确各部门责任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对水利、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各地逐渐形成了强有力的采砂联合管理体制;三是认真履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单位

3、和个人认真学习湖北省纪委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并通过监察部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查处违规违纪事件。今年上半年,我省对挂河口采区现场监管不到位责任人进行了查处。 2、严格落实水利部“四专”要求,夯实采砂管理基础 “四专”的落实是采砂管理的基础,也是现场采砂管理的基础。在前两年明确采砂专管机构落实专管人员、经费等基础上,我省落实四专呈现了新的特点。一是结合采砂管理实际,进一步优化采砂现场管理人员结构,通过多渠道、多种手段选拔高素质的采砂现场管理人员。黄石市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通过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召录了30名退伍军人,进行短期培训后持证上岗;鄂州市、武

4、汉市从水利系统内部抽调年富力强、综合素质高的职工,经过培训后上岗。二是日趋完善采砂执法装备。利用采砂管理专项资金,我省各采区除了配置采砂监管车辆、船只外,还配置摄象机、录音机、计算机、通讯设备等执法装备,为执法人员大量配置钢盔、警棍、防刺背心等防护装置以及统一着装、配置取暖用品和大量生活用品等。三是为现场监管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我省各开禁的采区大都为所有执法人员购买了保险,解决了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 3、完善采区现场管理制度,构建采区采砂管理框架 采砂现场管理应注重制度建设,近几年的采砂管理的实践表明,一套切实可行的现场管理制度可以为采区的管理提供有利的保障。通过西塞山、人民洲、铁板洲等采区管理

5、实践,我省基本完善采区现场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专管人员责任制度、学习和会议制度、现场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现场纪律制度、保密工作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执法装备与办公设备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应急事件处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按章办事、按制度管理可以规范管理程序,精简管理机构和人员,达到较好的管理效果。同时我们把湖北省纪委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细化到现场管理上,不断增强执法和管理人员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和廉洁执法。 4、规范采砂作业流程,建立良好的采砂管理秩序 由于采砂活动涉及到政府、部门、企业、群众多方面利益,生产又受到机械、技术、地理、环境

6、、天气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同时从业人员多属于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工,素质低,因此规范采砂作业流程,建立良好的采砂管理秩序在现场管理中至关重要。 我省各采区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采砂作业程序。一是建立候采区,实行报港登记。各采区都由海事部门在采区水域划定了候采区,供运输船舶停靠,现场采砂管理部门基本上租赁或购置了趸船,作为水上管理办公室,对采、运砂船舶实施调度、管理。运砂船舶进入采区后首先履行报港手续,由海事、砂管部门对其证书、采量进行核实和登记、编号后,要求船舶到指定地点候采;二是实行持证上岗、按规程操作。采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挂牌上岗,在水上办公的砂管人员实行轮班值勤,24小

7、时旁站监管,控制采砂船舶按照条例规定确保限时、限量、限区域、限高程、限方式、限功率采砂作业;三是严格执行采砂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采砂管理各种台帐和记录(包括作业台帐、巡查记录、会议记录、管理日志等),各采区通过印制统一的采砂管理四联单,有效的防止了漏记采量和偷采情况发生;四是实行运砂船只离港报告制度。运砂船只装载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向现场监管办公室报告后离开采区;五是实行定期巡查和突击检查。现场监管办公室在每日不定期的对采区范围内进行巡航,确保作业船只规范管理,确保采区和周边范围内无偷采事件发生的同时还经常性地与海事、公安、航道等部门紧密配合,开展大规模检查工作,并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安全检查,强化采

8、区管理,建立良好的秩序。二、存在的问题我省长江可采区过去几年的现场监管工作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采砂船功率的规定不符合实际,导致现场监管工作一开始就无法依规认真执行 从近几年来我省各可采区解禁开采的情况看,一定程度存在船证不一,采砂船的实际功率超标问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一些可采区覆盖层较厚,采砂船的功率过小,根本采不出砂;二是一些可采区江砂含泥量较高,只有通过大功率的船进行淘汽才能采出较好砂质的江砂;三是符合规定要求750千瓦以下的采砂船现在很少,不能满足开采船只数量的需要。 2、采砂计量不严格、超量开采情况普遍 在采砂现场

9、计量中主要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运砂船证书吨位与实际吨位不符,普遍存在证书吨位小、实际吨位大的情况。许多运输船为了逃避税费,大船小证的情况较为普遍。二是枯水期通航要求部分较大型运输船不能满载航行,实载量难以核定。三是采砂业主由于普遍都是通过高报价取得江砂开采经营权的,实际采砂过程中的吨砂成本价格过高,有的采区已超过其销售单价,采砂业主对现场监管过程中的据实计量抵触非常大,甚至不择手段拒绝据实计量。四是少数可采区现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对少计量、不计量、超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不同程度存在超许可范围开采问题 由于长江委的采砂区规划和各采区的年度可研都是依据各采区采期年平均水位来规

10、定和编制的,近几年来长江枯水期出现的历史性低水位使得一些采区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现场监管中采区范围难以严格按规划和许可范围控制。 4、现场监管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有待提高 采砂业主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想尽办法腐蚀和扰乱现场监管执法队伍,个别可采区现场监管人员经受不住采砂业主的“糖弹”攻势,放松甚至放弃采砂管理的原则,在现场监管工作中弄虑作假,导致可采区现场管理秩序混乱。三、几点建议l、应适当调整、放宽采砂船的功率控制范围,也可根据各采区所处江段的环境,通过年度可研报告控制在不同的功率范围。同时协调长江海事局,由沿江的长江海事机构对进入所在地采区的采砂船功率进行核验,提出核验证明,以此作为采

11、砂业主提出采砂船采砂许可申请的必要条件。 2、在考虑防洪、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等要素的情况下,划定禁采区,禁采区以外均视为可采区,允许各采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年度可研报告对采区年度开采范围作出符合实际的部置。 3、可采期的开采时间应适当调整。将可采期的规定调整为当地设防水位以下,这样各采区就可根据本采区的实际情况,待水位适合开采时,再进行再采。以免因采区水位过低而无法开采,同时也可避免超范围开采情况的出现。避免各采区同时开采为争夺采砂运力杀低砂石资源价格,增加现场监管压力。 4、由长江委统一制作开采砂石资源计量,登记五联单,按各采区许可总量发放给采区,一份交采砂业主,一份交运砂船主,一份留当地水行

12、政主管部门,一份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长江委。并规定,凡是设有五联单的运砂船,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进行检查处罚,从而杜绝偷采和超采。 5、对采砂管理实行现代科技技术管理。一是在采区附近安装电子监控系统;二是对采砂船进行登记造册上网,要求采砂船安装GPS监控系统,从而杜绝超船只、超范围和超量开采。6、对采砂管理干部队伍进行有效的保护。一是对采砂管理干部经常开展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水平与业务能力;二是对采砂管理干部进行经常性的转岗、轮岗,降低采砂管理中“弹”的概率;三是对威胁、报复采砂管理干部、家人或暴力抗法行为的事件要求公安部门从严打击,为采砂管理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四是提高采砂

13、管理现场监管人员的相关待遇。武汉市长江河道可采区现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几点做法武汉市水务局 林湘宝 李晓玉 张云天2007年8月摘要:在近四年的采砂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武汉市水务局针对采砂活动风险大,困难多,矛盾多、复杂多变等不利因素,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的总结,认真的研讨,创新了管理工作机制,走出了一条“依法、科学、有序、安全”开采长江砂石资源的新管理模式。关键词: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和谐前 言 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拉开了长江河道内依法、科学、有序开采江砂活动的序幕。自2004年开始,武汉市先后有铁板洲采区,四新地区场平吹填、武英高速公路取土、倒口

14、湖地区吹填和武桥重工吹填等工程采区。从事采砂作业船只总计200余艘,作业人员累计达4000多人。 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进一步加强当前长江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保障江砂资源的合理利用,为武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是采砂管理部门的首要责任。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是当前采砂管理工作的首要和重点课题。在近几年的可采区现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践中,武汉市不断尝试,摸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做法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制,准确定位

15、监管职能。一、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准确定位监管职能,履行监管职责一是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二是水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采砂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三是航道部门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四是海事部门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提供监管船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做好船只安全管理和监督、船只检验等工作;五是公安机关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六是当地区政府落实区级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保障采区作业船舶有良好的作业环境,做好地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二、从事采砂

16、活动的企业和业主是采砂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强调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提法,科学发展首先强调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强调关注生命,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保证每一个老百姓、每一个工人的生命安全。长江河道采砂活动中,采区采砂业主和中标实施施工的企业就是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三、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落实责任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依法经营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采砂管理过程中,武汉市水务局与采区所在区水务局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采区现场管理部门与采砂业主和企业签定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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