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婚的离婚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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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重婚的离婚起诉书原告:(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诉讼请求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2、金元给原告;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此致某某区/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刑事辩护词为一个故意杀死妻子的被告所做的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智渊,接受故意杀人一案被告贾正武兄长贾国武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我从业十多年,办理大小刑事案件不算少数,然鲜有在法庭上感到胸口窒息,有种几乎抑制不住的悲情存在。故在发表意见之前,请允许我对被害人的不

3、幸表示深深的同情,对被害人整个家庭的悲剧表示深切的慰问。经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检方的控词,现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不是完全标准的故意杀人罪既非仇杀又非情杀,而是因爱而杀的安乐死(一)被告人与死者为多年患难夫妻关系,经历了时间与病痛的考验,不具有直接杀人的犯罪动机被告贾正武和被害人张小军自由恋爱于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一子16岁,一子年仅9岁。经辩护人走访与阅读被告人所在村庄善良村民的求情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长子贾新贤证词,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感情十分弥笃,被害人患病之前他们实现了平淡日子中夫唱妇随,用他们自己的双手营造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家境与同村人

4、相比虽不够富裕,但其乐融融。但到了2004年,被害人患病后,家庭境况日渐陷入贫困,被告人每年千方百计为被害人筹措医疗费用,先后背着被害人在静宁、固原、天水、兰州(3次)等地看病,却结果是7年来负债累累,被害人之身体健康却日趋恶化,疼痛就像魔鬼一样24小时附在其身,直至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但被告从未有过任何怨言,除了拼命打工、四处筹钱之外为其治病之外,还要与被害人一道承担由于被害人患病而导致的精神痛苦。案发之前的2011年3月,被告人将家中唯一的生产资料农用车一辆和一头牛以及家中除了口粮之外等一切可能变卖的东西悉数出售,凑齐了18000元来到了兰州给张小军治病。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夫妻感

5、情弥笃,经受住了时间与病痛的考验,根本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直接主观追求与犯罪动机。(二)被害人从健康走向瘫痪,连年不停顿地痛疼卧床,身心俱疲,追求死亡解除自身之痛苦是其意志弥坚的想法生命存在的意义并不只是生命的延长,更应该是生命质量的提高。无论亲人多么关心,但被告人自身的疼痛与苦难是客观存在且日夜相随。上已述及,尽管被告人连年不间断背着被害人四处求治,但客观的结果却是钱花了不少,病却愈来愈严重。在此情况之下,被害人逐步丧失了继续治疗的信心,抱有一死的想法开始显现,这一点可以从被害人长子贾新贤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中得到印证,公安机关对贾新贤询问中有“在今年去兰州治病前,有一天我母亲张小军一人在床上哭。我

6、问她为什么哭,她没说,只是问我家里的农药放在哪,我又问我母亲要农药干什么,她没有回答,就是一直哭,到了去兰州治病那天临出发时,我母亲张小军把因此,尽管我国对安乐死没有立法,但在具体的量刑中还是特案处理,均处以缓刑。三、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在于触犯了现有刑法规定,但并无较大地实质损害,相反当前的羁押却造成了严重的负面效应上已述及,由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滞后,只能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责任。但是,被告人行为危害性除了触及现有刑法的法制尊严之外,其实际的危害性不是很大。被告人行为虽为现行刑法所不容许,但却实质维护了公民的死亡尊严和对人死亡尊严的尊重,解除了被害人长年累月剧烈的疼痛

7、痛苦与精神折磨。目前对被告人的刑事羁押与追究,导致的结果却是背离了被害人的初衷,当然死者文化程度低,根本没有料到这种结果反倒把自己的丈夫拉进了监狱,让两个年幼的孩子成为名符其实的孤儿,两个孩子由八十岁奶奶抚养,相依为命!综上所述,整个案件的发生,不止是张小军的悲剧,也是贾正武的悲剧,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剧。法律叩问罪犯的良知,也叩问执法者的良知,叩问大众的良知。在人性矛盾冲突最为激烈的刑事案件中,善与恶、情与法的冲突无时不鞭打着我们每个人的灵魂。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对于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同情就背离原则,但在量刑方面,可以综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家属的谅解等,作出更符合人性的判决。鉴于被告人对爱妻一直积极治疗,最后两口子共同绝望实施安乐死,家中9岁幼子由八十老母抚养的特别情况,本律师强烈恳望:判处被告人贾正武缓刑,如此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能体现执法的人性,也才能真正让被害人张小军泉下安息,让两个幼年的孩子有所依靠!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张智渊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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