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成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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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提高我校科研成果的质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的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是指由我校在编教职工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学术性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的形式主要有:1、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著作,包括专著、编著、学术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著作等;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3、公开发表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不宜公开发表但为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并持有应用证明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4、经过验收或鉴定的应用技术,包括新产品

2、、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5、在艺术、设计和美术类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艺术、设计和美术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美展(以政府、省部级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为准)并获三等奖以上的美术作品。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第四条 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凡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署名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应到学校科研处登记。学校对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在涉及评审职称、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时不予承认。第五条 科研成果登记的范围包括:1、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2、已登记成果获得专利的,需要对获得专利情况进行登记;3、已登记成果获得有偿转让的,需要对有偿转让情况进行登

3、记;4、已登记成果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需要对奖励情况进行登记;5、已登记成果被国内外各种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需要对收录、转摘情况进行登记。第六条 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排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第七条 科研成果登记时需要送交科研成果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科研成果登记送交的材料不予归还,由科研处统一建档保存。第八条 各院、系、部的科研成果在所在部门科研秘书处登记,科研秘书应于每年的6月下旬、12月下旬将本部门的登记材料报科研处。机关单位的科研成果于每年的6月下旬、12月下旬直接报科研处登记。第三章 成果奖励第九条 高等获奖成果复奖1、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分别奖励

4、10万元、5万元、3万元。2、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3千元。3、同一成果重复获得上述奖励的,以最高奖为准给予复奖或补足差额。4、对我校与其他单位共同获奖的科研成果,按下列原则给予复奖: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获奖单位,则按上述复奖额度的100%奖励;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二获奖单位,则按上述复奖额度的50%奖励;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三获奖单位,则按上述复奖额度的20%奖励;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四获奖单位,则按上述复奖额度的10%奖励;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五获奖单位,则按上述复奖额度的5%奖励;其余不再奖励。5、复奖每年年终颁发一次。第十条 论文奖励1、凡在SCIENCE或NAT

5、URE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2、凡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摘要收录的,每篇奖励3000元;摘目收录的,每篇奖励1500元。3、凡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4、凡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科学或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5、凡在国内核心刊物(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上收录或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元(学科级刊物上发表的,奖励800元)

6、,但其增刊(含年刊、专集、专辑、专刊、无刊期)视同一般刊物;凡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和光明日报理论版上的文章、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以及在国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视同核心刊物论文给予奖励。凡在国内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由作者所在部门自行决定奖励以及额度。6、参加省部级美展并获三等奖以上的美术作品,视同一篇一般刊物给予奖励;参加国家级美展并获三等奖以上的美术作品视同一篇核心刊物给予奖励。7、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以重庆工商大学名义发表且作者为第一署名人的情况,若有合作者,由第一署名人自行决定奖金的分配。8、凡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奖励额度最高的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一条 著

7、作奖励1、学术专著每万字奖励200元,若全书超过30万字,超过部分每万字奖励100元。我校教职工担任第一著者的,按专著的实际字数计发奖金(本校有多人参与同一著作撰写的,只奖励第一著者,由其分配奖金);参与外单位专著撰写的,按其撰写的实际字数计发奖金。2、学术编著类(不含教材)、专业译著类、依据作者实际承担字数给予奖励,每万字奖励80元,若全书超过30万字,超过部分每万字奖励40元。主编署名单位为重庆工商大学的,直接奖励主编,由主编决定奖金的分配;若为丛书第一主编,除对其实际撰写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外,再按丛书总字数的5%给予奖励。3、工具书每万字奖励30元,若全书超过80万字,超过部分每万字

8、奖励15元。主编署名单位为重庆工商大学的,直接奖励主编,由主编决定奖金的分配。4、学术专著和学术编著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5、由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6、以著作形式公开出版的艺术、设计和美术作品(以每幅为单位,全书超过80幅的,超过部分每幅奖励15元)参照工具书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专利发明奖凡获得国家专利的科研成果,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10000、3000、1500元的奖励。第十三条 体育运动竞赛奖1、参加省级比赛(市体委或教委组织的竞赛)获团体或集体项目第一名的,按一篇核心期刊论文奖励主教练。2、参加省级比赛获团体或集体项目第二、三名的,奖励

9、主教练300元。3、参加全国比赛(国家体委或教委组织的竞赛)获团体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按一篇核心期刊论文奖励主教练。4、参加全国比赛获团体或集体项目第七、八名的,奖励主教练300元。5、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单项前三名的,按一篇核心期刊论文奖励主教练。第四章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第十三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工作,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每次评奖的具体工作按学校的有关通知安排进行。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1、领衔申报者必须是第一完成人(第一署名人),即项目的主持人、论文的第一作者、各类著作的主编(或第一署名人)方有申报资格。每个申报者不得超过两项(含联合申报项数),集体成果授奖人数最多为5人。2、凡属下列情

10、形之一者,不属评奖范围:(1)与校外合作,本校教职工未担任第一完成者的各类成果;(2)凡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政府奖励,学校已按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复奖的成果;(3)凡未按本办法成果登记规定进行登记成果。第十五条 成果申报以申报者所在部门为单位,集中向学校推荐申报,学校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评奖的成果,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第十六条 评奖方法1、每届评奖均设立“重庆工商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确定评奖方案、受理异议投诉,审定获奖名单等。2、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工作。3、按成果的学科分类组成若干评审组进行评审,每个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是否同意授奖及授奖等级,由评审组成员投票决定,并由组长填写“评审组意见表”4、评奖委员会根据评审组意见,讨论决定是否授奖及授奖等级。第十七条 奖励学校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发给获奖证书及奖金。获奖成果载入获奖者的业务档案,作为考核与晋升的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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