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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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is a kind of group litigation,which is carried on by the parties representative when there are so many parties on one side who hold or share the same benefits in law, and they can not carry on the joinder by themselves. American Class Action , Germany Group Action a

2、nd Japanese Action of Parties Selection are relatively on behalf of the worldwide group action system.In fact, our countrys representative ac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 by referencing several foreign group action systems and rooting our own circumstance.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the group action sys

3、tem research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n the paper ,the author proposes some ideas of consummating Chinas representative action system.Key words: Group Action;Representative Action System;System ImprovementI论民事诉讼中代表人制度的完善论民事诉讼中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得以发展,市场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增大,相应地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纠纷数

4、量不断攀升,性质纷繁复杂,其中群体纠纷越来越受到重视。群体纠纷涉及人数众多,领域各异,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影响力。当单个的纠纷形成一定规模,也就是群体纠纷产生,个人的私利也转化为“公益”,这时需要一种更为适宜的诉讼方式使这种“公益”的实现更为简捷、方便、有效。纵观全世界,对于群体纠纷的解决,各国做法不一,如美国的集团诉讼、日本的选定代表人诉讼,我国的制度设置区别于各国,形成代表人诉讼制度。笔者希望通过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与困境、与外国群体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比、参与的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等方面的分析,了解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现在的状况,并针对现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中代表人制度的完

5、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用,成为我国今后解决群体纠纷的重要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代表人制度的重要性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在实践中为了解决当事人人数众多、分开审理困难而产生出来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从建立之初到现在已经有十余年的时间,它在实践中可运用的空蒯还是比较大的,它能有效减低诉讼成本,也适宜新型群体纠纷的需要,具有传统的“一对一”诉讼和共同诉讼所不能替代的优点。(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费用群体诉讼的诉讼主体众多而诉讼空间有限,这就使得有限的空间一时间达到饱和,甚至超负荷运转。重复的劳动既繁重又没有实际意义,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司法负担。同时这也对当事人不利,既浪费

6、了时间,又要承担繁重的诉讼费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就可以避开这些弊端,我国的代表人诉讼许可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选任代表人进行诉讼,把若干个具有相同的或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集中于同一诉讼之中,从而大大提高审判效益。代表人诉讼通过诉的主体合并,优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诉讼的经济耗费,是诉讼担当和诉讼代理的结合,成功地解决了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之间的矛盾,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当事人由众多个体形成一个集团,个人私利也演变成公益,同一主体为同一利益进行诉讼,当然可以只交一份诉讼费用,这样也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经济目的。(二)有利于保护弱者,实现法的价值代表人诉讼所保护的权利

7、具有“少额多量”的特点,即虽然从社会整体看,损失很严重,但单个主体受到的损害并不重。因此,它往往容易被权利人本身所忽略。在这种情况下,若由受害者个别起诉,往往因为其收益与投入的精力、财力之比太小,得不偿失,而造成权利人为保护这种权利诉诸法院的动力不足。个人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诉讼能力都远不及企业法人等主体,这样力量对比的差距很容易使得相对弱小的个体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化零为整,将有共同利益诉求的当事人集中在一起,将个人私利上升为公益问题,形成一个拟制的“集团”,使得双方的力量均衡。代表人诉讼还是法律公平价值的体现,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代表人诉讼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避

8、免了由于当事人重复起诉,法院重复审理而可能造成的裁判之间的差异,可以从制度上保证法院判决对于相同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的同一性和确定性,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统一和公正性的必然要求。王忠山,伍红.表人诉讼方式的制度完善EB/OL.http:/ 经过这一环节,代表人诉讼变形为共同诉讼或者干脆被简化为单独诉讼。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待群体诉讼与对待一般的案件别无二致,这就极有可能出现莫诺卡佩莱蒂所描述的那种情况,“在许多情况下,采纳一种立法的和严格统一的解决方案就像使用木匠的斧子来做精细的手术。”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13.其次,我国法院的特殊地位和司法能力

9、决定了这样的现实:其只能在现实的社会条件和体制下执行社会和法律赋予它的职能,即解决纠纷,并且必须兼顾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5年4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通过群体纠纷的解决建构群体性纠纷的预防、预警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构筑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符合法治目标的社会治理模式,理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渠道。要落实和完善四个机制:一是贯穿法院工作各个环节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二是排查和调处机制;三是应急处置机制;四是责任追究机制。 而对于群体纠纷的解决社会效果尤甚。社会的安定团结是党和政府政策的大方向和出发点,创建和谐社会也成为社会的主旋律。

10、群体纠纷由于其涉及的人数众多,牵扯面广,很容易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如果处理不当更是会有碍社会的和谐发展。这就使得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而降低了法律效果的地位。甚至不惜牺牲判决的确定力,如有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多方上访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法院会因此改判。法院对群体纠纷尤其是代表人诉讼这块“热山芋”只能推来推去,层层请示,使得最终的决策权越来越集中,更加不利于群体纠纷的解决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王福华.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J.载法学,2006(6):3-10. 基于上述原因,由于制度环境、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法院的利益诉求在现在状态下的代表人诉讼中无法得到实

11、现,导致了法院对以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解决群体纠纷的动力不足,使得代表人诉讼在法院这一环节中就严重走样。(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难以满足在我国的群体诉讼中,简单地规定“集团”的构成条件和代表人的要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集团生成的客观环境。即使形成了所谓的集团,通常情况下也只是在人数上符合条件,但是“集团”内部成员之间没有交流和互动,很难形成像英美集团诉讼中的真正意义上的集团。而且很多集团是在诉讼中由法院归结在一起,而不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经有了一定的组织。我国群体诉讼的发动往往要依靠被害人一己之力,而且又受到当事人适格等种种条件限制,综合作用之下,很多公害案件难以形成群体诉讼,也就难以启动代表人诉讼

12、程序。在我国一向是以诉讼外解决为群体诉讼解决的重要途径,其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诉讼解决。我国信访、司法、民调、综治等部门对群体上访极为重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解决上访问题。秉承早发现早解决的原则,尽量控制和调和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使得群体诉讼早早夭折,不给其成长的机会;另一方面使得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这条途径决绝问题。当事人出于对群体诉讼的不熟悉和对诉讼的不信任,以及我国对上访大开方便之门和集中资源解决,使得当事人的利益诉求通过诉讼外的途径更容易得到满足,从而使得诉讼解决群体纠纷的功能萎缩。这就使得代表人诉讼在我国的成长既没有客观环境,也没有迫切的需求。另外,由于我国对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

13、具有间接扩张性,即没有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这极易助长受害当事人“搭便车” “搭便车”问题是经济学用于描述公共商品遇到的一种困境的专业术语。当一个人不愿主动为公共商品付费(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一方胜诉后所获得的补偿就是一种公共商品,因为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都可获得补偿,一个人获得补偿是不会排除其他人获得同样的补偿的),总想让别人生产出来以后自己免费享用,这就叫“搭便车”。在这里是指,某些当事人不愿为参与诉讼集团而付出成本,而等到诉讼集团胜诉之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提起诉讼免费获得补偿。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所有人都采取这一行为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由于所有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即力图使个人收益最大化,这一假设应是一个确定无疑的事实),那么,诉讼集团就根本无法形成,也就无法提起诉讼,结果是谁也无法免费搭别人的便车。参见刘磊.关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经济分析J.法商研究,1997,(1):73.的心态。他们都不愿意费时费力地带头到法院起诉,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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