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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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名称住所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第一条本社名称: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1、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2、承包绿化工程.3、林业科研及成果推广。4、经济林、特种蔬菜的种植、销售。第三早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为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元人民币;成员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四章成员第四条本社成员共 名。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即莲花县供销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和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所占比例 %;非其他单位成员名,所占比例。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2、)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 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

3、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成员大是本合作社

4、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

5、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执监事提议。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一人,理事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第一期理事长推举_为理事长,理事成员

6、:=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三)(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

7、可形成决定。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出资证明;(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 事长和监事会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第一期:监事长是_监事为: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第三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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