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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单证员案例分析:代理进出口信用证诈骗规避实务所谓的代理进出口业务,是指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人,承受生产企业或其他托付人的托付,进口或出口其指定货物的业务。在这一业务中,最简单发生的问题就是,托付人与外商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来骗取外贸公司的财产。下面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分别探讨代理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诈骗问题及对策。代理进出口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代理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诈骗某外贸公司承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托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主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
2、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就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依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当外贸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要求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等回过来去找物资公司,却已是人去楼空。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多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到了巨额损失。怎么会发生这种状况呢?笔者分析,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
3、合同,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需无条件付款。诈骗者之所以选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于承兑期与付款期之间有时间差。通过承兑,便能拿到提单,获得货权。一旦将提单交给托付人,自由处分权此时已完全把握在托付人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时,不妨采纳如下对策:1、外贸公司承受托付时,必需严格审查托付人和外商的资信;2、调研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和合理价位;3、必需将物权把握在自己手中,以削减风险;4、尽可能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把握主动权的条款;5、如发觉进口货物有严峻问题(如纯属废物,无任何价值),应马上实行司法救济手段,设法阻挡银行对外付款(如能把握诈骗确实切证据,法院可以实行保全措施)。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信用
4、证诈骗某外贸公司与一工厂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依据该工厂供应的条件,由外贸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出口电缆线。在出口合同签订后,外商如期开来了即期信用证。当外贸公司通知工厂备货履约时,工厂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外贸公司帮助解决购置原材料的流淌资金。经协商,外贸公司同意以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可工厂收到款项后并未准时安排生产,虽经外贸公司一再督促,但直至交货期,工厂也未能将货物备齐。结果,外贸公司因无法履行出口合同而遭外商索赔,而工厂此时已关门歇业,隐含的打包贷款最终也由外贸公司归还。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最简单发生的问题就是打包贷款。由于打包贷款实质上是用信用证进展质押的借贷,外贸公司必需向银行担当到期
5、还款的责任,此责任的履行与出口合同能否切实执行元任何关系;另一方面,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必需履行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即使是托付人的缘由),也必需向外商担当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贸公司因此获得了向托付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权利的实现依靠于托付人(即工厂)的经济状况,如案例中所述的那样,因托付人关门歇业,外贸公司的双重损失无法从托付人处得到补偿。针对以上病症,笔者也有良方如下:1、与代理进口一样,在承受代理出口托付时,外贸公司必需严格审查托付人和外商的资信状况;2、不要轻易为托付人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如经调查认可了托付人的资信,也要在其供应切实可行的经济保证后,才可申请打包贷
6、款;3.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承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把握在外商的手中了。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进出口代理业务,打击和防范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行为,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贸企业(指各类经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均同)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进出口代理业务。第三条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
7、以任何方式从事代理业务。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除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第四条 代理人要加强对代理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治理,建立健全合同、单证的登记、备案、保存制度和代理进口购汇、付汇内部审批制度,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必需与托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依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代理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 代理人要加强对外商资信状况(如注册状况、经营力量、信誉等)进展调查。对由托付人联系的外商,资
8、信调查费用由托付人担当,代理人可以预收。对经调查资信不良的外商,代理人有权停顿代理业务。第七条 代理人必需根据本规定仔细履行其职责。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工程(栏目),均必需为代理人:(一)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三)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四)海关报关单:经营单位;(五)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第八条 对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证治理的商品,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按规定办理许可证,不得交由托付人(包括配额持有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代办。对国家实行进口证明、进口登记治理的产品,由托付人或由代理人(凭托付人的托付书)按规定办理
9、进口证明、登记表。第九条 海关报关和纳税手续,由代理人或由代理人托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专业报关单位(凭代理人的托付书)按规定办理,不得交由托付人或其他第三方代办。对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报关的,海关不予受理。对构成走私和违规的,海关依据报关企业治理方法,赐予暂停或取消其报关权。第十条 海关查验货物时,代理人应到场,或通知托付人到场,承受海关查验。第十一条 代理人、托付人的外汇收支活动必需按有关外汇治理规定办理。进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对外付汇,不得由托付人对外付汇。进口货款由托付人准时向代理人支付。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托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存现汇的企业,代理人凭有关外汇治理法规规定
10、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原币划转给托付人;托付人为不允许保存现汇的企业,代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托付人。第十二条 代理人要全过程参加和跟踪进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对在执行进出口合同中所消失的问题,代理人应准时与托付人联系。涉及对外索赔、理赔,代理人和托付人应按合同商定,乐观处理。在对外索赔过程中,如托付人拒绝预付索赔所需费用(指应由托付人担当的),代理人可以自行担当费用和风险,索赔所得归代理人全部。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治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发证、售付汇及其他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套汇和
11、骗税、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的,由海关、外汇治理机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什么样的境内机构可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代理业务。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除外)等均
12、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法律依据:标准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哪些工程(栏目),均必需为代理人?1、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2、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3、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4、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的收付汇及核销手续由谁负责办理?进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对外付汇和办理有关进口核销手续,不得由托付人对外付汇和办理有关进口核销手续。进口货款由托付人准时向代理人支付。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和办理有关出口核销手续。托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存现汇的企业,代理人凭有关外汇治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原币划转给托付人;托付人为不允许保存现汇的企业,代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支付给托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