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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始于法国民法典,对后世各国民事立法影响很大,后来各国相继制定了这项制度。二、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代位权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两者均属于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撤销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三、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要的首要条件。如果系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债权
3、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同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构成代位权要的实质要件。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显然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而债务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请示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同时该条还采用推定的方法即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可以行使代位权。怎么样,小编对于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的介绍后,大家是否明白了一些呢?其实针对这代位权的诉讼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种新的类型,由于代位权在我国法律上存在的时间尚不久,在诉讼的处理上也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如果您关于合同代位权有更多疑问或者需要帮助,都请联系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一定能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