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生效前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44174995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41.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转让合同生效前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转让合同生效前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转让合同生效前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转让合同生效前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转让合同生效前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转让合同生效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转让合同生效前(4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编号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转让合同生效前甲方:乙方:日期: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I篇一:矿业权转让合同如何生效龙源期刊矿业权转让合同如何生效:国土资源导刊20XX年第07期20XX年12月1日,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协商签订了转 让协 议,协议约定将黄某某所有的某某粘土矿转让给张某 某,且该矿山 所有的资料包括证照也转让给张某某,在转让 款未付清前,由黄某某 继续生产。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约 支付转让款92万元给某某粘土 矿

2、,且双方一同在工商部门 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是转让前,双方都没 有向该矿的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请求批准该矿采矿许可权的转让。故 某某粘土矿认为与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 批,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强制性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 认转让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在等价有偿、平等自愿协商 基础上达 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约 支付了价款,某某粘土矿也与张某某一同 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变更 登记,该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中,转让协议是对粘土矿进行转让,是对采矿企业的转让而 非采矿权的转让,故该转让协

3、议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强制性规定。 某某粘土矿以转让标的属矿产资源,应以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为合同 生效要件的诉请属于法律理解错误,故判决驳回某某粘土矿的诉讼请 求。某某粘土矿(原投资人黄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 院。二审法院认为,探矿权、米矿权不得转让为一*般规定,转让为 例外规定,且转让不得牟利。本案中,某某 粘土矿原投资人黄某某和 转让协议约定的受让人张某某 均确认,转让协议约定的是对 某某粘土矿的资产和采矿 权许可进行转让,而转让前,双方并未向有 关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并获得准许。由此,本院认定该转让行为违反了 矿产资源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无效,某某粘土矿要求确 认合同无效的上

4、诉理由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确认某某粘 土矿与张某某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 做出了完全不同的事实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签订 的转让协议是对采矿企业的转让而非采矿权的转让,不需要受到 矿产资源法对矿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的规制,因此认定转让 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 院则认为转让协议约定的是对某某粘土 矿的资产和采矿 权许可一并进行转让,属于采矿权的转让合同,由于 双方并 未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并获得准许,因此违反了相关法 律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某某粘土矿与 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

5、的合同性质以及效力的问题。一、关于矿业权转让的界定篇二:合同转让想生效,性质判定很重要!定稿(1)最高法院:合同转让想生效,性质判定很重要!【成务 评析】合同转让内容的性质应以原合同整体判定,概括转让权 利义务 须经原合同对方同意一一解读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与宝蓝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安琪胶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文/刘书光史凯贤责任xx :戚谦【阅读提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存在一方不想履行合同的情形,比如遭遇资金周转困难、履行能力欠缺或丧失、遇到更 好的交易 机会而试图毁约,甚至在签订合同之初就计划将来把合同权利义务转 移给别人。成务律师认为,合同一旦生效 就应认真履行,即使履行

6、中 发生变化。应协商变更;当然,合同一方亦可根据合同法中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规定,将自己在合 同中的权利或者义 务或者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他人。即便如此,成务律师提醒各位:合同有风险,转让需谨慎。在合同转让之前,拟转让一方首先应该判断其转让的内容属于 合同权利还是合同义务,或者兼有权利和义务的属 性。因为,转让内 容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有差异,甚至直接影响转让合同 的效力。以本案为例,安琪公司将其在原合同中享有的经营管理权转让 给九州公司,九州公司未作判断即认为经营管理权属于合同权利,对 此转让无需经过另一方同意,进而主张转让 协议有效。其实不然。原 合同中约定的“经

7、营管理权”既包 括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包括保证 收到良好投资回报并负责经营管理物的修缮、维护和保养等义务。所 以此处的“经营 管理权”兼有权利和义务双重性质,应适用合同权利 义务概 括转移的规定,须经过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可见,拟转让的合同内容究竟属于权利还是义务,并不 像其名 称显示的那样简单,而应该综合原合同的整体内容进 行判定,否则直 接关系到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效力。【关键词】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 概括转移【裁判要旨】在合同转让之前应该先判断拟转让的内容属于权利或者义务或 者权利义务兼具,转让内容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规 则也有差异。对于 拟转让合同内容的性质,应该综合原合同的整体内容进行判

8、定,如拟 转让内容兼有权利和义务双重性质时,属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须经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基本案情】健康协会诉称,20XX年5月18日,其与安琪公司签订 协议 书(下称合建协议),约定安琪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健康协会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后续工程,双方合作经 营,健康协会委托由安琪公 司成立的管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 经营管理。20XX年8月10日,双方 乂签订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期间安琪公司经 健康协会同意后有权引进合作伙伴。工程建设过程中,健康协会得知 安琪公司

9、与九州公司于20XX年9月2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下 称收购协议),将上述项目经营管理权全部转出,但该协议未经健康 协会同意。据此,健康协会向法院起诉请求确 认收购协议无效。安琪 公司承认健康协会主张的事实和请求。九州公司答辩称,九州公司与安琪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约定转让的是安琪公司在与健康协 会合建项目中的权利,而非权利义务的概括 转让。综上,请求驳回健 康协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查明,合建协议约定:安琪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完成 该项目 主体房屋的后续工程并承担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健康协会的对外债务, 健康协会委托安琪公司成立的管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初期 阶段

10、健康协会与安琪公司收益分 配比例为40嘛口 60%第10条第4项 约定“在经营期内,安琪公司或其成立的管理公司经健康协会同意后 可以根据需 要将该项目房屋租赁给第三人”;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 “房 产使用期限与合作期限相同,合作期间安琪公司经健康协会 同 意后有权引进合作伙伴”。上述协议订立后,现双方合同 义务尚未全 部履行完毕,该项目尚未取得房产证。收购协议约定:因安琪公司资 金周转困难同意由九州公司出资收购安 琪公司享有的该项目中85瞰 利;合作方式为双方同意共同成立一家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该项目,九 州公司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运作,安琪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全部 权利转让给 九州公司行使;第4

11、条第1项主要内容:九州公司收购安 琪 公司60%权益中的85%,向安琪公司支付6800万元收购款。20XX年5月13日,健康协会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健康协会作为项目楼的产权方,授权安琪公司全权负责该大厦的建设 经营管理,安琪公司有权对外签订经营协议及租赁协议。一审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认定如下:(一)安琪公司在合建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安琪公司享有项目投资收益分配 权。安琪 公司义务包括:负责投资建设完成该项目主体房屋的后续工程并承担 本协议约定内健康协会的对外债务,接受健康协会委托成立管理公司 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负责项目房屋及设备的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承 担物业费用。(二)安 琪公司基于收

12、购协议的权利义务。九州公司享 有安琪公司60%攵益权中的85%,双方共同设立公司经营上述项目,由 九州公司负责公司运作。九州公司实际上取得了该项目经营管理权,而 此经营管理于安琪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的合同义务,系健康协会的委托 事项,现九州公司将其作为债权受让,显 然混淆了合建协议设定的权 利与义务属性,对此不予采信。(三)收购协议效力。合建协议包括建设项目的合作合同关 系与项 目完工后的委托经营合同关系。对于九州公司收购安 琪公司在合建协 议中涉及收益权利的内容,属债权转让行 为,无须经健康协会同意且 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于收购协议中有关合作经营项目的内 容,属安琪公司依合建 协议负有的

13、义务,该义务转移应经健康协会同 意。同时补充协议也约定“安琪公司经健康协会同意后有权引进合作 伙伴”,故收购协议中债务转移部分合同条款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收购协议中债务转移部分条款无效,驳回健康协会其他诉讼请求。篇三:转让协议洗煤厂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甲方在拥有洗煤厂(义马兴义洗煤有限公司)一个,现甲方自愿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 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洗煤厂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洗煤厂以(大写)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洗煤厂,包括该洗煤厂项下 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3、本

14、协议生效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协议生效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第二条甲方声明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洗煤厂的唯一所有权人。2、甲方在转让前未将洗煤厂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经营,不 再参与公 司财产、利润分配。第三条乙方有关权利义务的承受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洗煤厂的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有权依法经营并分享利 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甲方不得干涉。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1、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洗煤 厂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2、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合

15、同价款:。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 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 失。第六款保密条款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 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第七条生效条款及其他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 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方:法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受让方:法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约地点:篇四:公司转让协议书公司转让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股东:身份证号码股东: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让方): 股东:身份证号码股东: 身份证号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