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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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设置原则。一、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区域医疗中心是指为一定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该区域先进水平的医疗服务,承担一定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同时承担服务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分为综合性医疗中心和专科性医疗中心。综合性医疗中心突出临床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专科性医疗中心突出专科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主要包括心血管、传染病、儿童、妇产、眼科、耳鼻咽喉科、肿瘤、口腔等专业。区域医疗中

2、心按照服务的地域范围和医疗辐射能力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医疗中心。二、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一)统筹规划的原则。依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医疗中心的布局和数量进行规划。(二)分级设置的原则。卫生部负责国家医疗中心的规划设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医疗中心的规划设置。(三)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面向服务区域内所有人群,力争在实现全体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实现公平享有高水平的疑难危重症诊疗服务的权利。(四)整体效益的原则。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要符合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区域医疗中

3、心体系的技术优势和核心作用,提升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益的提高。(五)便利可及的原则。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布局合理,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易于为群众服务。(六)择优设置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区域内医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建筑、装备、人员条件好、医疗技术水平高、具备较好管理基础的医院作为区域医疗中心。三、区域医疗中心规划编制(一)国家医疗中心国家医疗中心负责向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教学等项任务。国家医疗中心按照以下七个区域进行设置,每个区域内设置1

4、-3个国家综合性医疗中心,相关专科专业设置1-3个国家专科性医疗中心。医疗服务区域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医疗服务区域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区;医疗服务区域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福建省;医疗服务区域四:河南省、湖北省和湖南省;医疗服务区域五: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和江西省;医疗服务区域六: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区域七: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二)省级医疗中心省级医疗中心负责向多个地(市)居民提供急危病症、疑难病症诊疗和

5、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人才培养和医学科研任务。省级医疗中心设置在省会城市和较大规模的城市。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置1-3个省级综合性医疗中心,相关专科专业设置1-3个省级专科性医疗中心。(三)地市级医疗中心地市级医疗中心主要向多个县(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地市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每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置1-2个地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可设置包括儿科、妇产科、传染病、口腔等专科性医疗中心,每个专业1-2个。(四)县级医疗中心县级医疗中心主要负责向本县区域内提供综合性医疗服务,具备一定危重症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

6、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等任务。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1个综合性医疗中心,不设置专科性医疗中心。四、区域医疗中心基本条件(一)国家医疗中心1.在划定区域内所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便于日常医疗服务开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较高的国内知名度,具有国内领先的医疗技术水平和临床服务能力,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整体实力强,技术优势明显。3.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医疗技术和临床服务辐射能力,能为划定区域的患者提供多个专科的高水平医疗服务。4.能为划定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并传播适宜医疗技术,持续有效地提高区域内整体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5.具有较高的医学科研水平和较强的人才培养能力,能够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培养医学专业领军人才。(二)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医疗中心基本条件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五、区域医疗中心规划调整根据服务区域内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谱等发展变化情况,每510年对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规划进行一次调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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