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日本古代律的影响934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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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思想对日本古代律令的影响93426儒家思想对日本古代律令的影响.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生活就像呼吸呼是为出一口气,吸是为争一口气。儒家思想对日本法律有哪些影响?自中国儒家思想传入日本以后,儒家思想对于日本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文学艺术各领域,均产生了极其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其影响力虽有强弱兴衰的变化,却一直不曾断绝,直至今日。古代日本的这种宗教与法律未分化状态,一直延续到6世纪前后。由于受到中国法律的影响

2、,才有了现世性质的犯罪概念与刑罚。关于现世性的犯罪,因资料缺乏,已不可详知。至于现世性的处罚,据十分有限的记录可知,有死刑、流放、杖责、贬姓、黥面、没收财物等。其中的死、流、杖显然受到中国法律“五刑” (死、流、徒、杖、笞)的影响。然而,往往在处刑的同时又实行祓楔,这反映了当时仍处于宗教与法律未分化状态向世俗法过渡的过程中。然而,日本的世俗法体系的产生并非日本社会自身的产物,而是中国法律的模拟。(三)日本大规模地全面学习中国法,还是大化革新以后的事。日本最早的成文法是近江令,据说制定于大化革新后的671年。以后又于689年制定飞鸟净御原令。但这两种法令均已不传,不得窥其面貌。701年制定的大宝

3、律令虽已散失,但它与718年制定的养老律令的内容大体相近。养老律令中的律10卷12篇,仅存部分内容,后由逸文复原。养老律令的令10卷30篇散失2篇,也已据逸文复原。于律、令之外,以后又制定格和式,形成与唐代法律相似的包括律令格式的成文法典。律是刑法,令近似于现在所说的国家组织法、民法、诉讼法等法令和其他规定,格是对律令的补充规定;式则是律令和格的实施细则。日本成文法典的分类法与唐代法律的分类法完全相同。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都是以中国唐朝律令为范本制定的。自然,这些律令的精神与内容也都模仿唐朝律令,处处渗透着儒家思想影响。弘仁格式序说:“律以惩肃为宗。令以劝诫为本。”4养老律的解释书令义解的官位令

4、开首部分也引用中国晋律编纂者杜预的话,说:“凡令以教喻为宗,律以惩正为本。此二法虽前后异时,并以仁为旨也。”这两段话不仅规定了律和令的不同任务,而且表现了日本法律的制定者与解释者对于法律须以“仁”为根本宗旨即法律的教化性质的认识。这与中国法律体系所表现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儒家精神,并无二致。养老律相当于现在的刑法。它基本模仿唐律,从篇数、篇名乃至内容,均大体相同。唐律有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养老律也是12篇,篇名与顺序均与唐律同,只是条文较唐律为少。养老律继承了唐律中具有儒家色彩的大部分条目,如“八虐”置于名例律之卷首,而所谓“八

5、虐”实际是唐律“十恶”的变形。它把唐律“十恶”中的“不睦”和“内乱”去掉,将“恶”改称“虐”,遂成“八虐”。“不孝”自然也列于“八虐”之中,伦理责任与法律责任在这里被混为一谈了。养老律还有“六议”条目。所谓“六议”则是唐律“八议”的简化。它将唐律“八议”中的“议功”和“议勤”合并为“议功”一项,又削除“议宾”,遂成“六议”。其宗旨也是表示对权贵们在法律上的优遇。养老律还有“留养”和“以官为刑”等规定。这些显然也来自唐律。体现了懦家孝养尊亲的主张与别贵贱尊卑的思想。养老令虽以唐令为蓝本,但因令近似于现在国家组织法、民法等,而中、日两国社会政治组织与民众生活有诸多差异,所以养老令与唐令比较,有较多

6、差异。养老令也有许多内容表现了儒家政治思想的影响,包含有中国“礼”的内容。例如职员令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官太政大臣的任务是如下规定的:“右师范一人,仪形四海,经邦论道,燮理阴阳,无其人则阙。”5太政大臣职务的设置,实际是模仿唐制,是将唐令中的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和三公(太尉、司空、司徒)的任务归于一人。关于“师范一人”,解释养老令的令义解说:“教人以道之称也。”即是说,太政大臣是以“道”教授天皇的老师。因而要求太政大臣应是能为天下仪表,经邦论道,调和阴阳的有德者,实际是规定了日本天皇政治的根本原理是儒家的“道”。选叙令则规定在选用官吏时,首要标准是德行如何,即“铨拟之日,先尽德行。德行同

7、,取才用高者。才用同,取劳效多者。”6将“德行”置于“才用”与“劳效”之前。在评定官吏功过并对他们进行考课时,也首先看德行。考课令规定的考课官吏标准,第一条就是“德义有闻者,为一善。”7这些都是儒家的“为政以德”伦理本位思想的反映。中国“礼”的一些内容也被纳入养老令之中。例如,中国儒家典籍周礼中有所谓“施舍”制度,即免除特定的一些人课役的制度。中国唐令根据这一传统制度,具体规定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8中国唐代统治者企图以此为自己的统治戴上“仁政”的面具,并籍以推崇“孝顺”与“贞节”等儒家封建道德。日本养老令的赋役令几乎原封不动地抄录

8、唐令该条,规定“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国郡者,申政太官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9所不同的只是将“闻于乡闾”改为“闻于国郡”,“州县申省奏闻”改为“申太政官奏闻”,此外,所免“课役”内容也有不同,在唐是免杂徭、岁役等力役,而在日本是免调与庸等实物。10从上述例证,我们不难看出在日本形成的成文法体系,既接受了中国儒家的法律意识,又吸收了儒家礼制的许多内容,也是儒家化即道德化的法律。从类型学的角度看,它象其他中国周边国家(如朝鲜、越南)的法律一样,应归属中国法体系(或称东亚法体系),有别于西方法和伊斯兰法、印度法。但是,这并不意味日本的宗教与法律未分离的原始法的影响,已荡然无存。日

9、本固有的氏族神信仰,在养老律令中仍有所反映。例如养老令的公式令规定,在天皇发布诏令时可用五种形式,即“明神御宇日本天皇诏旨”,“明神御宇天皇诏旨”、“明神御大八洲天皇诏旨”,“天皇诏旨”“诏旨”。11前三种的天皇称号中,都有“明神”字样。“明神”是“现人神”即以凡人身份降世的神。这表明养老律令不仅根据儒家理性精神把天皇规定为日本国土与人民的所有者与最高权力者,而且依然承认天皇是以太阳神为中心的创造日本国土的天神的直系子孙,仍带有宗教色彩。由于日本是在固有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技术极不成熟的情况下,接触到中国大陆比较成熟的道德化成文法的,因而日本最初形成的成文法难免照搬之嫌。这些法律条文未必完全与日本

10、社会状况相吻合。例如,唐律规定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娶妻后再娶妻即犯重婚罪;但允许纳妾,妾不是正式配偶,身份较卑贱,甚至可买卖,也不能继承夫的遗产。然而,日本当时通行一夫多妻制,有前妻、后妻之称,其地位是平等的,都可继承丈夫遗产。日本律令的制定者如何将唐律的一夫一妻制规定与日本一夫多妻制的现状相调合呢?他们是采取将前妻称为“妻”,后妻称为“妾”的方式解决的,不过仍承认“妾”是夫的二等亲,享有与“妻”平等的地位,也可继承夫的遗产。类似的律令条文与日本社会现实脱节的情况还有一些。然而,这些并未影响日本律令的法律权威力量。直至平安时代后期(10世纪末)的300余年间,具有浓厚儒家色彩的律令作为公法,一直是日本社会唯一的权威性法律规范。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儒家的政治思想与道德观念也日益为日本人所熟知,并逐渐融入日本文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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