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企业发放通讯费税前扣除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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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放通讯费税前扣除吗企业发放通讯费税前扣除吗企业发放通讯费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发放给职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或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二是报销手机费。这两种方式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不一致的,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各地规定不一,企业必须要注意。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

2、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二、税务处理(一)发放通讯费1.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

3、)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将通讯费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2.单独发放的通讯费(1)发放货币通讯费有的企业通讯费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而是单独发放。3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4、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严格来讲,下级税务机关无权对总局文件作扩大性解释,因此,企业单独发放的通讯费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据实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因此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

5、由于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可以据实扣除。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目前来看,各地的政策都是在34号公告发布之前制定的,都只规定了发放或支付,并未区分是否必须随同工资。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工资薪金,在34号公告生效后,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还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笔者认为可以,因为这些地方政策否定了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自然就不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不适用34号公告。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6、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四条规定:按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那么,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现在仍然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作出

7、了扩大性解释,承认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适用34号公告,如此一来,原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现在应按照34号公告作为工资薪金支出。(2)发放充值卡也有的企业会每月为职工发放一定金额的充值卡。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企业统一购买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如不是为本企业手机充值,而是给员工手机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二)报销通讯费企业为职工报销手机通讯费,各地规定不一,笔者梳理了一下,也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得税前扣除。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8、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这个政策至今有效。二是据实税前扣除。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9、税前扣除。如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陕国税函201447号,注:该文件在百度中搜索不到)规定:企业在标准范围内据实向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个人的货币收入,应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上所述,这并没有违反34号公告。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

10、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看到没有,即使在同一省,国、地税对于报销通讯费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综上所述,各地政策规定不一,有损税法的严肃性,也不利于纳税人执行。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通讯费的税务处理,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在总局明确之前,企业一定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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