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中国语言文字概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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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语言文字概况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汉语是我国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是联合国六种正式工作语言之一。汉语是我国汉民族的共同语,我国除占总人口91.51%的汉族使用汉语外,有些少数民族也转用或兼用汉语。现代汉语有标准语(普通话)和方言之分。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汉语方言通常分为七大方言:北方方言、吴方言、湘方言、赣方言、客

2、家方言、粤方言、闽方言。各方言区内又分布着若干次方言和许多种土语。其中使用人数最多的北方方言分为北方官话、西北官话、西南官话、下江官话四个次方言。除汉族外,我国55个少数民族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49%。除回族、满族已全部转用汉语,其他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有些民族许多人转用或兼用汉语或其他民族语言;有些民族内部不同支系还使用不同的语言。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语言的系属来看,我国56个民族使用的语言分别属于五大语系: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南岛语系、南亚语系和印欧语系。汉藏语系分为汉语和藏缅、苗瑶、壮侗三个

3、语族。属于藏缅语族的有藏、嘉戎、门巴、仓拉、珞巴、羌、普米、独龙、景颇、彝、傈僳、哈尼、拉祜、白、纳西、基诺、怒苏、阿侬、柔若、土家、载瓦、阿昌等语言;属于苗瑶语族的有苗、布努、勉、畲等语言;属于壮侗语族的有壮、布依、傣、侗、水、仫佬、毛南、拉珈、黎、仡佬等语言。阿尔泰语系分为蒙古、突厥、满-通古斯三个语族。属于蒙古语族的有蒙古、达斡尔、东乡、东部裕固、土、保安等语言;属于突厥语族的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西部裕固、图佤等语言;属于满-通古斯语族的有满、锡伯、赫哲、鄂温克、鄂伦春等语言。属于南岛语系的是高山族诸语言,还有回族的回辉话。属于南亚语系孟高棉语族的有佤、德

4、昂、布朗、克木等语言。属于印欧语系的是属斯拉夫语族的俄语和属伊朗语族的塔吉克语。此外,朝鲜语和京语的系属尚未确定。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已有6000年左右的历史。现在使用的汉字是从古文字逐渐演变而来。汉字是汉民族共同使用的文字,一些民族也已经完全使用汉字,同时汉字也是全国各少数民族通用的文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对现行汉字进行整理和简化,制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字简化方案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标准。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

5、21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先后为壮、布依、彝、苗、哈尼、傈僳、纳西、侗、佤、黎等民族制订了文字方案。从文字的体系和字母的形式来看,我国的文字有意音文字、音节文字、字母文字体系和古印度字母、回鹘文字母、阿拉伯字母、方块形字母、拉丁字母、斯拉夫字母形式等。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公布汉语拼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的工具。汉语拼音方案也是拼写中国地名、人名和中文文献等的国际标准。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一贯坚持语言平等政策,积极维护语言的多样化与和

6、谐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共同确定了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等基本语言政策。国家实行这些重要的语言政策,保证了各民族语言和谐发展,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进一步扩大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范围,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国家语言文

7、字工作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注重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中华经典诵读行动等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和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及程度和应用水平显著提高。根据2004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范围涉及除港澳台外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53.06,能用汉语方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86.38,能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5.46。平时书写时使用规范字的人口比例为95.25。掌握汉语拼音的人口比例达到了68.32%。另据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2010年对河北、江苏、广西三省区的抽样调查,掌握普通话的人口约占本省区总人口的72.2%、70.7%和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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