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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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激励学生不断进取,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全面反映和评价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级人才,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坚持正确的导向性和客观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全部公开,并接受广大师生的全面监督。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推荐学生入党、推荐免试研究生和学生择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参考。 第四条 本校

2、学生是指本校计划招收的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博士、硕士),第二学士学位,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综合测评采取量化的方法,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其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三个单项分之和构成。 第二章 德 育测 评第六条 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基本分(18分)、德育奖励分和德育扣分组成。第七条 德育基本分(18分)为每个学生德育表现的基础分,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等方面。测评成绩分为四个等级:优(16-18分)、良(12-15分)、中(8-11分)、

3、差(8分以下,取消综合奖学金等评选资格)。德育基本分采用自测和他测相结合,自测占30%,他测占70%。第八条 德育奖励分(一学期总计最高不超过10分)分为突出事迹分和社会工作分两项。( 一 ) 突出事迹加分 1. 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事迹突出,受到全国、市、学校、学院(部)、年级通报表扬者,分别加3分、2分、1分、0.7分、0.5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通报表扬以教育部、重庆市教委、校学工部(处)、校团委、研究生部、学院、年级的为准,其它表扬不作加分依据;2. 积极参加义务献血者加0.8分;3. 凡所在寝室在本

4、学期被评为校、院(部)、年级文明寝室一次,寝室成员分别加0.5分、0.4分、0.3分,但全学期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2分;4.参加军训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学生,在军训当学期加0.5分。( 二 ) 社会工作分 1. 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校友事迹传播中心、研究生会主席(主任)加 2.5 分;2. 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校友事迹传播中心副主席(副主任)、部长,院学生分会、院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主席(主任),分团委副书记,年级总班长、团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研究生会副主席、部长、秘书长及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班长、法论主编加 2 分; 3.

5、 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校友事迹传播中心副部长,社团(经学校正式批准的,下同)第一负责人,院学生分会、院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副主席(副主任)、部长,团总支委员、总班班委、党支部委员、小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校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须经学生工作部审批且无经济报酬),研究生会副部长、党支部委员、班委、团支部书记、法论编委,校(院、部)级学生刊物主编加 1.5 分;4. 院学生分会、院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副部长,分团委委员,社团第二负责人,校电视台、广播站播音员、校园网(校园新闻栏目)工作人员,校(院、部)级学生刊物副主编,年级学生刊物主编、小班班委、团支部委员加 1

6、 分; 5. 校学生会、校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研究生会干事,校(院、部)级学生刊物编委,年级学生刊物副主编,宿舍楼(层)长加 0.8 分,院学生分会、院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干事,寝室长加 0.5 分; 其它未列出干部,比照 1-5 项酌情加分; 以上五项列出的应加分事项,需由相关学生组织所属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经各年级审批同意方可加分;6. 凡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不加综合测评分;7. 兼任数项工作者,只取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8. 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加社会工作分。 第九条 德育扣分 ( 一 ) 凡受校、院(部)、年级通报批评者,一次分

7、别扣1分、 0.7分、0.5分。( 二 ) 凡受行政处分为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者,一次分别扣6分、4分、3分、2分。( 三 ) 所在寝室在校、院(部)、年级寝室卫生检查中,拒绝接受检查或被评为“最差寝室”的寝室成员一次分别扣0.5分、0.4分、 0.3分。( 四 ) 学生上学期间(寒暑假除外)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旷课一节扣0.5分;按要求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0.5分。( 五 ) 未履行请假手续在外留宿者一次扣2分,晚归一次扣 0.5分。( 六 ) 德育表现中同一违纪行为受多项扣分时,以最高扣分为准,扣分应从德育基本分中扣除

8、,不同违纪行为扣分累加。 第三章 智 育测 评第十条 智育测评由学业成绩分、智育奖励加分组成。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分 ( 一 ) 学业成绩分(Z)的计算公式为: Z= (各门课程成绩学分)/各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指必修课和限选课);( 二 ) 任意选修课及辅修课成绩不计入学业成绩分;( 三 ) 考查成绩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分、 85分、75分、60分、50分计;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 (四)应用法学院学生学业成绩(Z)的计算为:根据一学年考试 (查)课平均成绩的实际分数计分,不足一分的,按四舍五入方法计。 第十二条 智育奖励加分(一学期累计不超过10分)(一)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

9、试,大二第二学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含425分)者,本学期综合测评加1分,大三第一学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含425分)者,本学期综合测评加1分。(参加考试时间如有变动以实际为准)(二)专著类 1. 个人专著,加 10 分(10 万字及10万字以上),少于10万字者减半加分;2. 专著主编,加 5 分; 3. 专著副主编,加 3 分;4. 专著合撰,每章加 1 分(1.5 万字及1.5万字以上),少于1.5万字者减半加分。专著未分章节者,每 2 万字至 4 万字加 1 分,不足 2 万字者,视情况酌情加分;编写教材,分别参照上述标准减半加分。普

10、通类、资料类著作,按以上专著类标准的 1/4 计分;以上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 (三 ) 学术论文类 1. 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加6分(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校科研处当年公布的标准为准);在一般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若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等转载,比照核心期刊加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4分。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加2分。在校级、院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加 1分、0.5分;2.凡论文获国家级(如“挑战杯”)评比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鼓励奖(优秀奖)加2分;凡论文获市级评比奖项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鼓励奖(优秀奖

11、)加1分;凡论文获校、院(部)级优秀论文评比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优秀奖加0.3分;3. 在专业年会上提交的论文,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优秀奖加0.3分;4. 在网络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分;5. 以上论文均为4千字以上,少于4千字者减半加分,2千字按以上标准的 1/4 加分。译文减半加分。论文或其他文章应提供正本,经核准后方可加分。以上各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 四 ) 非学术性文章奖凡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含诗歌等体裁)均予以加综合测评分,加分标准如下: 在国家级、省(市)级、校级(校报、学报)、系级、年级刊物上发

12、表文章者分别加:1.54分、12.5分、0.6分、0.3分、 0.2 分;校学生会、校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校友先进事迹传播中心等校级学生组织所办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按每篇0.4分加分。 ( 五 ) 所有文章署名必须用原名,不能用笔名,文章共同作者应平分该篇文章应加的测评分。 ( 六 ) 校广播站、电视台、校园网新闻栏目稿件加分标准为:在校园网新闻栏目发表的稿件一篇加0.2分,校广播站、电视台播出的简讯一篇加0.1分。 ( 七 ) 发表学术论文、非学术性文章、广播(电视台、校园网新闻栏目)稿件者一学期累计加分分别不超过10分、4分、2分。同一篇文章同时在内部和公开刊物上发表,以最高加分为准,不累

13、加。( 八 ) 论文或其它文章应提供正本或有效证明,经核准后方可加分。 ( 九 ) 上述加分项存在幅度的,应在院(部)、学生辅导员主持下,由综合测评小组民主讨论后酌情加分。 第四章 文 体测 评第十三条 文体测评分由体育成绩测评分、文体加分和扣分组成。第十四条 体育成绩测评分=学年(或学期)体育成绩分5%。第十五条 文体加分(一学期累计不超过10 分),由以下五项得分构成: ( 一 ) 学校运动队队员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主力队员加1分,替补队员加0.5分,未按要求参加训练者不加分,参加比赛的学生以获得的名次加分,未获名次者,按上述办法加分。( 二 ) 在校级体育、文艺、摄影、美术、演讲及其它校级

14、正式文体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名)者,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第4-8 名者加0.5分,在田径赛中破校纪录者加2.5分;参加院(部)级各类竞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1分、0.7分、0.5分,获第 4-6 名者,加0.4分。学校各社团组织的各项比赛比照校级比赛减半加分,各年级组织的各项比赛比照院(部)级比赛减半加分;凡参加校级各种正式比赛而未获名次者加0.2分。( 三 ) 在市级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分别加3分、2分、 1.5 分,获第4-6 名者,加1分。在全国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分别按上述办法递加2分。 ( 四 ) 同项比赛成绩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同类比赛获多项名次者,以最高分为基

15、础分,其余各项减半加分。凡参加球类、辩论赛等有主力替补之分的集体比赛项目,主力队员应加满分,替补队员减半加分,参加其他集体比赛项目获名次者,个人减半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一分。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扣分 ( 一 ) 按规定应参加早间活动的学生,不遵守早间活动纪律,缺勤一次扣0.5分,事假一次扣0.2分,事假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应出示医院证明或经辅导员审定,确认患病者可不予扣分,否则均按缺勤处理。缺勤扣分不应超过5分,公假不扣分。 ( 二 ) 已报名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无正当理由缺席者,一次扣1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总体指导,院(部)党总支负责具体指导,学生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各院(部)党总支将审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必要时可由院(部)党总支或学生工作部(处)提出重评复议。 第十八条 学生的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以同年级同专业为测评单位。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以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分计。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采取自我测评、年级辅导员指导班级组织测评和年级总评、院(部)党总支审核的程序进行。 ( 一 ) 学生自评。每个学生须按测评内容写出书面小结,并按统一表格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填写各项分数,交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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