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CIPS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重点考点整理5月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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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一章1.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定义: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中华任命*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合同的3个特征 1、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 2、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人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3、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Page5-6)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

2、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仅有一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支付代价 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具有一定的支付代价的合同。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另一方无需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名称 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立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格的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实际履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

3、要式合同-特定形式 1).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2).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存在性 1).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就是指以其他合同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就是从合同。1.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 1、从法律文书上看合同条款 2、从法律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 *合同的形式 表现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形式*合同7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实际上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

4、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任何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可分为货物、劳务、工程项目。3) 数量、质量,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4)价款或者报酬是指取得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币。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实现权力的地方。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 6)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4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格式条款P15-17 格式条款定义:中国合同法规

5、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特点:1、由一方预先拟定;2、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3、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规定了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公平原则、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合同法39条) 条款无效3情形 :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无效。(合同法40条) 解释规则:通常理解(合同法41条) 1.3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合同的成立(3要件

6、)1)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3)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13条)*要约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 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合同法14条)要约构成要件: 1) 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 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3) 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4) 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5)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要约撤回法律效力1) 要约的生效时间,英美法系采取“投邮主义”,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2) 要约的存续期。3) 要约法律效

7、力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对要约人:不得随意 撤回和撤销。对受要约人:到达时生效,在要约规定时间内承诺(合同法16条)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才可(合同法17条)撤销: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之前(若有不可撤销约定,从约定)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18、19条)*要约失效1)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2) 受要约人对要约主要条款进行修改,也就是对要约警醒实质性修改;3) 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4)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合同法20条)

8、 *要约邀请:是指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希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的。合同法规定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15条)P20要约邀请的特点:1) 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3) 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一般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与反要约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合同法21条) 承诺构成要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必须是在 规定的时间 内到达要约人(23条)3) 必须是

9、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4) 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 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以通知形式作出(22条)*合同的生效(P2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的4个特点1) 无效合同*性2) 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性3)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5种原因(合同法52条)

10、1) 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 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 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4) 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可(不)撤销。5)可撤销合同发生4个原因(合同法54条):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的过错)2) 在订

11、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 因受到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对方过错)4) 乘人之危(对方过错)撤销权的行使须在一年内(合同法55条)对方若有异议,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3个种类: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47条)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法48条)3) 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51条)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撤销权与催告权(相对人的权利)合同法规定相对人有权要求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是否予以追认,权利人追认后的合同具有

12、追溯力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X代理的效力。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合同法45条)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合同失效2 种附期限的合同(46条)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合同才能生效.终止期限,也称解除期限,终期,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合同失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56、57、58)1.4合同的履行-1(含义与原则)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合同履行的4个原则 (合同

13、法60 条) 1)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的义务。2)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再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4)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是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合同的履行-2(履行规则)合同履行的大前提: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4、(合同法61条) *合同的履行-3(履行4规则)1) 履行主体 分立、合并后的主体履行2) 履行标的(合同法62条) 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 履行地点:货币给付,在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5) 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 履行费用:履行义务 方负担 9.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价*合同的履行-4(履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X的权利

15、。1)同时履行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法66条)2)不安抗辩权 :一方本应先履行,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时 ,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合同法68条);及时通知义务3)先履行抗辩权:对方为先履行一方,但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法67条)1.5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是指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补充、保障性合同担保的4个种类:1) 人保、物保、金钱保2)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3) 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4) 原担保:为主合同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为担保而设立的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担保,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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