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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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合同书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在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已被暂停上市。二、乙方和丙方为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以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三、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措施(如下简称试点措施)、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行细则(如下简称实行细则)、有关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行上市和终结上市实行措施(修订)的补充规定(如下简称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等规定。四、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

2、互利的原则,经充足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恢复上市推荐人或担任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乙方批准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甲方代办股份转让的副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资格时,甲方委托乙方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丙方。五、甲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恢复上市时,由乙方担任甲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甲、乙方执行本合同“推荐恢复上市”部分。甲方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结上市后(涉及甲方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终结上市的情形),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甲、乙、丙三方执行 “委托代办股份转让”部分。第一部分 推荐恢复上市第一章委托事项 甲方全权委托且仅委托乙方担任其股票恢复上市的上市推荐人

3、,乙方接受委托。第二章 甲方义务 一、甲方保证依本合同而承当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根据其他合同或文献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步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二、甲方在具有恢复上市条件时,承诺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恢复上市的各项规则。三、甲方向乙方及时、全面提供股票恢复上市所需的文献、材料及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献、材料、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积极配合乙方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乙方的上市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承当有关本项工作各项公示的费用。 五、从本合同书签

4、订之日起至股票恢复上市公示书发布之日止,在事先未与乙方协商并获得乙方书面批准的状况下,不得以新闻发布、散发文献或其她任何形式向公众披露恢复上市公示书的有关内容或也许影响本次股票恢复上市的其她文献信息、材料及有关信息。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批准不得与其她任何机构签订与本合同类似的合同、合同或商定。第三章 乙方义务 一、乙方保证依本合同而承当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根据其他合同或文献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步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二、乙方选派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本次股票恢复上市事务。 三、根据法律、

5、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甲方恢复上市推荐人义务。 四、从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至股票恢复上市公示书发布之日止,在事先未与甲方协商并获得甲方书面批准的状况下,不得以新闻发布、散发文献或其她任何形式向公众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示的有关内容或也许影响本次股票恢复上市的文献信息、材料及有关信息。五、在推荐甲方恢复上市过程中,如果乙方经合适的审核程序,有充足理由觉得甲方不具有恢复上市的条件,乙方可以不再推荐甲方恢复上市。六、为甲方提供与股票恢复上市有关的政策、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征询。第四章 保密 一、 合同双方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

6、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合同的谈判; 、 合同一方提供应对方的波及提供方专属的、未公开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二、 在下列状况下,合同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合法审核规定; 3、因股票恢复上市的需要,向有关的中介机构披露; 4、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5、合同各方事先达到书面承认。 三、本条款的合用不因本合同的终结而失效,效力至本合同终结后一年。第五章 恢复上市推荐费用及支付方式对于乙方提供的恢复上市推荐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恢复

7、上市推荐费合计人民币 万元,交纳方式和时间为 。第六章免责条款 一、甲方股票恢复上市前,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下列客观状况,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履约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对股票恢复上市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障碍,双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出暂缓执行或解除本合同的书面告知,双方均免除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1、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之状况; 2、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行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有权机构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的变动;3、国家的政治、经济等状况的重大变化;4、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 二、发生本章第一款所列状况的一方需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献。第七

8、章 违约责任 一、对于甲方的不规范行为,涉及但不限于甲方存在明显违背会计准则、制度及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的,乙方有权规定甲方改正,督促甲方进行整治。对于回绝改正的,乙方有权并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绝为甲方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由于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错而导致乙方无法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的,乙方对此不承当任何责任。二、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称于上市推荐费用30%的违约金并补偿损失,补偿范畴涉及守约方为履行本合同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三、任何一方违背其义务,导致她人向对方提出或者威胁提出权利或补偿祈求,责任方应就对方产生的一切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补偿。补偿范畴涉及但不限于:补

9、偿给她人的费用;为对抗上述祈求和根据本款实现自己的祈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第八章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一方面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上海(或深圳)分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上海(或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二部分 委托代办股份转让第一章 释义 一、 除另有商定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协会:指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网站:指协会指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统一信息披露网站;初始股东:指股份转让开始日前,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东名

10、册上登记的股东;可转让股份:指根据试点措施和有关规定可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份。二、 甲方股份的基本状况(一) 股份总额: 股;(二) 股本构造:(附后);(三) 每股面值: 元;(四) 近来一次股票的发行价: 元/股;(五) 在原交易场合(如有)最后一种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股: 人民币元/股;B股: 港元(或美元)/股。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承当如下义务(一)甲方负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代理股份登记结算合同书,就股东名册移送、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事项作出商定。1、当甲方股票终结上市时,甲方批准乙方凭本合同办理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

11、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涉及向登记结算机构获得股东名册、报送确权股份数据、向交易所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简称和代码等。、在股票终结上市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或确认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文献。在申请时阐明: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原流通股份将于终结上市后的45个工作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如无异议,请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后的2个月内出具批准或确认的文献;如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不批准股份挂牌转让,请在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前出具文献。3、乙方在甲方股票终结上市后的5个工作日

12、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指定网站刊登股份确权公示,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在40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转让公示”,第45个工作日股份开始转让。(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办股份转让,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资格时,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丙方继承。(三)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理解并遵守试点措施、实行细则、补充规定和本合同等有关规定,并履行有关义务。(四)甲方委托乙方具体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工作。甲方应将其所有股份予以登记、托管。(五)甲方应当在刊登股份确权公示书前向乙方提供如下文献: 1、股东大会有关委托代办股份转让的决策;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3、)及章程;3、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来一种年度的报告。(六)保证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精确和完整,如因甲方工作失误导致其股东、乙方客户等损失的,由甲方承当补偿责任。(七)甲方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试点措施和实行细则等规定,履行初次转让前和开始转让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甲方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信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征询电话的畅通。(九)甲方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精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并就其保证承当个别和连带的责任。(十)甲方披露的信息应同步经甲方董事长本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若有

1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董事长应当承当相应责任。(十一)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她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十二)甲方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送乙方,并同步以书面(涉及传真)和电子文献的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献与书面文献内容一致。(十三)甲方的信息披露应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在其她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应早于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信息。 (十四)甲方向其她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步在指定网站披露。如甲方在指定网站披露的信息与在其她市场披露的有差别,应当向乙方阐明并在指定网站公示。(十五)当股份转让浮现异常波动时,或乙方觉得需向甲方查询有关问题时,甲方应如实答复,并按乙方规定办理公示事宜。(十六)甲方股份转让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并阐明理由、筹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与否申请停牌的状况,应当及时报告乙方。甲方应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停、复牌申请。(十七)甲方应按照实行细则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甲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步,应当此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甲方解雇董事会秘书也应遵守实行细则的规定。(十八)甲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信联系方式报告乙方,涉及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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