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电除尘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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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1493 代替SD 17285 燃煤电厂电除尘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3-03-08批准 1993-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用电除尘器的型号、主要使用工况条件、产品技术要求、试验项目与方法、检验项目与方法及包装、贮运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电除尘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与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116 铆钉技术条件 GB 152.1 紧固件 铆钉用通孔 GB 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324 焊缝符号表示法 GB 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 9

2、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 1804 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9079 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 GB 11653 除尘机组技术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12212 技术制图 焊缝符号的尺寸、比例及简化表示法 GBJ 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 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ZBK 46 008.1 高压静电除尘用整流设备 SL 36 水工金属结构件 SDJ 24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J 56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3 型号编制 3.1 型号规格 RWD/ 3.2 符

3、号说明 3.3 标记示例 大同电厂3号炉配置的2台单室3电场165m2卧式电除尘器: RWD/DT3165132 3.4 特征符号 针对煤灰特点而采用特殊结构的电除尘器允许加注特征符号。符号以特征的汉语拼音字头(缩写)为代号,加注在RWD后面、斜杠前面,并用一短划与RWD隔开。例如焦作电厂2号炉配置2台双室3电场170m2卧式电除尘器,采用宽极距、辅助电极,并设有横置槽板: RWDKFH/JZ2170232 4 主要使用工况条件 适用的发电机组容量:25800MW; 烟气温度:小于或等于300; 标准状态下除尘器入口烟气含尘浓度:小于或等于200g/m3; 承受运行压力:-62kPa。 注:小

4、于25MW的机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通则 5.1.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如有特殊要求,必须在订货合同或技术协议中注明。 5.1.1.2 制造电除尘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生产厂的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牌号不明或无合格证书的材料,需经工厂复验或鉴定,符合设计规定的材质要求方可使用。 5.1.1.3 图样上未注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按表1规定执行。 5.1.2 性能指标 在符合设计工况条件下,电除尘器性能指标应达到用户合同要求。用户对性

5、能指标无特殊要求的应达到表2要求。 5.1.3 金属结构要求 表1 零部件未注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mm 加 工 方 式机 械 加 工非 机 械 加 工极限偏差基本尺寸不限5005002000200031503150包容尺寸H14H17H16H15H14被包容尺寸h14h17h16h15h14长 度Js14Js17Js16Js15Js14 注:表中极限偏差执行GB 1804的规定,大尺寸段中的小尺寸公差值若小于相邻小尺寸段中大尺寸的公差值,则大公差值选取。 表 2 燃煤电厂电除尘器性能指标 项 目单 位指 标除尘效率%达到合同规定的保证值本体阻力p300MWPa295300MW245气流分布均匀性

6、(参照RMS法)值0.25本体漏风率300MW%5300MW3正常情况年运行时间300MWh6000300MW6500空载升压试验异极距为150mm时,二次电压值U2kV55异极距每增加10mm,二次电压增值U22.5 注:根据GB 311.1规定,当海拔高于1000m但不超过4000m时,从1000m算起,海拔每升高100m,二次电压值允许降低1%。 5.1.3.1 燃煤电厂电除尘器的金属结构件主要指:梁、柱、杆、板、架、壳体等,其设计应符合GBJ 17 的规定。 5.1.3.2 用于金属结构件的紧固件及焊接材料按5.1.1.2条要求执行。 5.1.3.3 结构设计的所有焊缝均应符合GB 3

7、24、GB 985、GB 986、GB 1221的规定。 5.1.3.4 零件加工、零部件拼装的焊接及焊缝质量检验均按SL 36执行。 5.1.3.5 金属结构件中铆焊件的施工,应执行GB 116和GB 152.1及GBJ 17中的有关规定。 5.2 主要零部件要求 5.2.1 集尘极 5.2.1.1 集尘极板的型式、尺寸及其公差、形状位置公差应符合本标准及图样要求。 5.2.1.2 极板应选用整体材料,由专用设备轧制而成,不允许拼接。轧制后的极板应平整、光洁、无损伤性划痕。 5.2.1.3 极板切口和冲孔应平整、无毛刺。极板各平面过渡处应圆滑。 5.2.1.4 单块极板悬吊检查其平面度公差为

8、其长度1,且最大不大于10mm。 5.2.2 放电极 5.2.2.1 放电极线的选材、结构型式、尺寸及其公差、形状位置公差应符合本标准及图样要求。 5.2.2.2 放电极小框架支撑部位的有效宽度极限偏差为5mm,对角线长度偏差应不大于其长度的1。 5.2.2.3 放电极半框架平面度应不大于5mm。 5.2.3 底梁、立柱、大梁 5.2.3.1 底梁、立柱、大梁长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3规定执行。同一台电除尘器的立柱长度相互差值应不大于5mm。 表 3 底梁、立柱、大梁长度尺寸的极限偏差mm 基本尺寸500050008000800012500125001600016000底 梁-4-5-6-7-8

9、立 柱344.556大 梁345675.2.3.2 底梁、立柱、大梁的结构型式和宽度、高度的尺寸偏差按图样规定执行。 5.2.3.3 立柱端板平面对立柱轴线应垂直,其垂直度公差为端板长度的 5,且最大不得大于3mm。 5.2.3.4 立柱上下端板孔组的纵向中心线、横向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应重合,其极限偏差为1.5mm。 5.2.3.5 大梁的两连接板上的孔组:横向中心线到端堵板距离L1的极限偏差为1mm;该中心线与大梁中心线应垂直,其垂直度公差为2mm;相邻两孔中心距极限偏差为0.5mm(见图1)。 图1 大梁示意图 5.2.3.6 连接板与端堵板上孔组横向中心线对梁长度中心线的对称度为3mm。

10、相邻两孔中心距极限偏差为0.5mm,每排孔中心距累计误差不大于1.5mm。 5.2.4 板类 5.2.4.1 板类指灰斗壁板、烟箱壁板、屋面板、本体侧墙等。 5.2.4.2 灰斗烟箱组件尺寸及屋面板和墙板组件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4规定要求,对角线长度相互差值不大于5mm。 表 4 板类尺寸极限偏差mm 基 本 尺 寸40004000630063001000010000灰斗、烟箱56710屋面板、墙板355.2.4.3 各种板类制造完工后,在相邻两肋之间的局部凸凹矢高应不大于两肋间距离的15。 5.3 电气及配套件要求 5.3.1 高压电气 5.3.1.1 电除尘器高压电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ZBK

11、46 008.1要求,并应具有自动跟踪选择最佳二次电压平均值和手动调压两种功能。 5.3.1.2 电除尘器的每个电场一般用一套高压整流电源供电,当单电场收尘面积较大时,也可采取分区供电方式。 5.3.1.3 电除尘器绝缘件,如石英套管、瓷支柱、瓷套管、瓷轴等,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且直流耐压值不低于100kV,使用温度不低于150。瓷轴抗拉强度不小于9.32MPa,扭矩不小于1kNm。安装前应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合格证,否则应做各项试验,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5.3.2 低压电气 5.3.2.1 集尘极和放电极振打应为自动程序控制,振打时间可调节。 5.3.2.2 集尘极和放电极振打传动的保险

12、装置应配备断开报警装置。 5.3.2.3 集尘极和放电极振打瓷轴保温室及瓷套管保温室均应装配电加热器,电加热器应实行自动恒温控制。 5.3.2.4 灰斗应装设灰位检测装置,以实现自动卸灰控制或定时卸灰控制。 5.3.2.5 除尘器进、出气烟箱应装设温度检测装置。 5.3.2.6 楼梯、检修平台、卸灰器平台等处应装设照明设施。 5.3.2.7 除尘器本体应装设安全检修电源装置。 5.3.2.8 除尘器本体的检修门孔、高压整流变压器室等处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 6 涂漆、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涂漆 6.1.1 电除尘器涂漆部位及颜色应符合图样要求。 6.1.2 涂刷的油漆应均匀、细致、光亮、完整

13、、颜色一致,不得有粗糙不平、漏涂、错涂或颜色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漆面。 6.1.3 放电极线、集尘极板、放电极小框架等不涂油漆,出厂前应采取防锈措施。 6.2 包装 6.2.1 产品零部件经检验合格后,制造厂应有专人按产品零部件明细表进行清点,按本标准要求包装。至迟在开始发货时,要将安装图样、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备品配件清单、专用工具清单(如果有)及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寄往用户。 6.2.2 产品零部件经检验合格及油漆全干后,清理干净,根据其特点分别包装。包装分装集装箱及捆扎两类。包装前应填写产品装箱单,并附相应的零部件制造合格证、装箱清单及发货清单。 6.2.3 一个集装箱内只允许装同一工程的零部件

14、。箱内的零部件应系上注明该件的代号、名称、数量及所属部套的标记。 6.2.4 现场安装的放电极线、集尘极板、放电极小框架等应分别装在特制的集装箱内。极板装箱时,须按宽度方向垂直于地面摆放,以免弯曲和扭曲。集装箱内应采取防潮、防蚀、防雨、防止滚翻的措施,如衬垫油毡、塑料布等。 6.2.5 集装箱和捆扎件应有明显的标记,标记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及规格; b.集装箱尺寸(长高宽); c.发货站及制造厂名称; d.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e.净重、毛重及起吊部位标记; f.出厂日期; g.出厂编号及产品型号; h.合同号码。 标记字迹要求清楚、整齐、美观,必要时还应在箱外或捆扎件适当位置标注“禁止滚翻”、“切勿重压”等字样及国家有关安全标志的符号、图样。 6.3 运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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