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差异大![会计实务优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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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差异大!会计实务优质文档业务案例A公司2017年9月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金额100万元(不含税),成本7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货物已经发出,发票已经开具。合同约定,货物收到后一个月之内付款。9月8日B公司已确认收货, 9月15日B公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务损失,货款尚未支付,货款预计很难收回。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仍未收到,会计与税法在处理上有何差异?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会计标准与业务处理会计确认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

2、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财务核算处理:案例中资料显示,由于“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具备,因此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发出商品 70万元贷:库存商品 70万元借:应收账款 17万

3、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税法标准与业务处理税法确认标准: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税务调整处理:案例中,按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该项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要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70万元。因此,纳税调增收

4、入100万元,调增成本70万元。如果最终确认无法收回该货款,则根据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认定条件,确认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税法上不会延迟收入的实现与确认。三、会计标准与税法标准确认上的差异(一)税法没有强调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标准,也就是说,税法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不遵循谨慎性原则;(二)税法法律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会计准则会依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确定收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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