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钢门窗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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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和人家住宅小区17#楼 塑钢门窗供货与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编号:2003JHE033嘉和人家住宅小区1-7#楼塑钢门窗供货与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总包方: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分包方: 北京彩光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业主方:北京嘉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3月 北京8目 录第一条总体工程概况1第二条分包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1第三条塑钢门窗专业设计2第四条开工和工期2第五条承包方式、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3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5第八条丙方权利和义务6第九条工程变更7第十条质量与验收7第十一条工程完工和移交8第十二条安全保卫与文明施工8第十三条工程款支付与结算8第十四条违约9第十五条工

2、程保修9第十六条不可抗力9第十七条索赔10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10第十九条其他10附件1技术要求/标准12附件2门窗统计表16建安工程总包方: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塑钢门窗工程分包方:北京彩光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业主方(建设单位): 北京嘉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嘉和人家住宅小区1-7#住宅楼塑钢门窗供货与安装工程分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以

3、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总体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嘉和人家住宅小区1-7#住宅楼1.2 建设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43号院1.3 建筑面积:48609 m21.4 结构类型:剪力墙结构1.5 层 数:1#、3#楼地下2层,地上21层;其它栋号地上6-7层,无地下室1.6 工程性质:内资工程1.7 立项批准文件号:京计投资字2001484号1.8 设计单位:九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9 工程管理及监理单位: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条 分包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2.1 分包工程(简称“本工程”)内容:嘉和人家住宅小区1-7#住宅楼塑钢门窗供货与安装工程(除4#楼屋顶锅炉房部分的塑钢窗外)。2.2

4、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设计交底、洽商变更及技术要求/标准(见本合同附件1)所包括的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储运、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等全部工作,以及虽未载明但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必需的工作。2.3 乙方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与安装施工,保证材料性能、产品加工及安装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验收标准,顺利通过甲方、监理、丙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第三条 塑钢门窗专业设计3.1 合同签订后3日内,由丙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工程建筑图纸一套(含工程洽商、变更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要求/标准。3.2 乙方收到上述工程资料后须在14天内提供塑钢门窗节点大样图,并由设计方(九源公司)在7天内审

5、核、签字认可。3.3 若因乙方对本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未完全领会或审图不严导致修改门窗专业设计或返工,所延误的工期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四条 开工和工期4.1 交安条件(接受现场):由甲方负责全部土建工程,甲方须按施工图纸施工,洞口尺寸应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塑钢门窗施工安装要求。4.2 进场与开工: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在达到上述第4.1款的交安条件下,至少提前3天通知乙方进场。乙方应遵从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对交安现场进行检查验收,认为符合条件后与甲方办理中间验收手续,并根据甲方所发进场通知书要求的日期准时组织人员进场开工

6、。4.3 合同工期:4.3.1 1#、3#高层住宅楼塑钢门窗安装施工开始日期安排在主体结构完成之后,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划为2003年6月1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8月31日;4.3.2 2#住宅楼计划开工日期为2003年4月1日,预计主体结构将于2003年7月10日封顶,塑钢门窗安装施工开始日期安排在二次结构砌筑完成之后,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划为2003年7月15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10月30日;4.3.3 4#住宅楼目前已结构封顶并完成了二次结构砌筑,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划为2003年4月1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4.3.4 5-7

7、#住宅楼目前已达首层结构,预计主体结构将于2003年4月20日封顶,塑钢门窗安装施工开始日期安排在二次结构砌筑完成之后,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划为2003年5月10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4.4 乙方应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备齐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4.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监理审核,丙方批准后,工期可作调整:4.5.1 工程量的实质性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4.5.2 非乙方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5.3 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不可抗力事件;4.5.4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4.5.5 合

8、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4.6 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乙方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额外开支通过甲方向监理方提出报告,监理方在7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丙方批准,丙方自收到报告后14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其报告已被确认。4.7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没有提出书面报告,即被视为无延期及索赔要求。4.8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或监理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4.9 施工时间应遵守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分包工程所必需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第五条 承包方式、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5.1 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综合

9、单价的方式,即除合同中特别注明者外,在本合同施工范围(见本合同2.2款)内和乙方参加招投标时所确认的设计图纸不变的情况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保修,一次包死,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5.2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叁佰壹拾陆万壹仟叁佰壹拾元整 (RMB¥ 3161310.00 元),塑钢门窗综合单价为 332 元/平方米,总面积 9522.02平方米,乙方根据投标图纸计算的门窗统计表详见本合同附件2。5.3 施工过程中如再发生洽商变更,且单个栋号洽商变更增减费用在¥ 2000 元(含)以上的,按上述5.2款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属乙方投标报价时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报价失误不

10、得调整。5.4 本合同价不包含总包服务费、管理费及补偿费,有关本分包合同的总包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叁拾壹万肆仟贰佰贰拾柒元整 (RMB¥ 314227.00 元),计取依据为按塑钢门窗面积每平方米33元。总包费用由丙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另行支付给甲方,总包费用一次包死,不因分包工程结算价的调整而调整。5.5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内。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6.1 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责任制,本合同的甲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对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配合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生

11、产协调会,就乙方所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向丙方承担连带责任。6.2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整个工程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塑钢门窗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审核乙方报送的塑钢门窗专项施工方案、塑钢门窗加工和安装计划(包括总计划和月计划)。6.3 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住宿兼办公场地、施工用水用电(必要时)、现场现有垂直运输条件、必要的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地、各楼层50线和窗洞口中线,负责现场垃圾清运出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包费用中。6.4 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完成土建配合工作,达到第4.1款的交安条件,为乙方施工创造条件,如窗洞口尺寸偏差超标应由甲方负责剔凿。

12、同时。甲方须承担因洞口尺寸控制线不准确而造成工程误工或延期的费用。6.5 乙方完成窗框安装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窗框周边填塞装修施工。6.6 甲方应负责做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以保证塑钢门窗工程按期完成。6.7 及时向乙方传达监理方、丙方的通知、指令、批复等。6.8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6.9 在安排本合同以外的工程时不影响本工程的施工进度。6.10 及时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和本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汇总、整理。6.11 及时签认本分包工程的付款审批单,及时组织本分包工程的结算工作。6.12 负责乙方验收移交后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以后

13、移交丙方。6.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更换之日起2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撤出人员不得再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7.1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再分包。7.2 乙方按照本分包合同就工程质量和进度对甲方负责。7.3 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合同责任。7.4 乙方应选派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作出决定和遵照

14、甲方指示工作。必要时,项目负责人还须参加由监理方主持召开的监理例会。7.5 编制塑钢门窗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塑钢门窗加工和安装计划(包括总计划和月计划),书面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7.6 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书面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如认为书面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向其提出修改指示的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接到书面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7.7 根据施工图纸、洽商变更、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

15、施工,做好自检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7.8 每月23日前向甲方报送一式两份下月进度施工计划和本月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如延误报送,甲方将不予审核工程进度款。7.9 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7.10 所有材料、配件和构件进入现场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11 自乙方开始施工之日起,至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所承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归乙方负责;在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对已由甲方或其他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造成损坏。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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