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9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部分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员 安监员是现场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安全员必须熟练掌握“三大规程”,具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现场管理经验,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按照“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监管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保证当班生产作业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电话报岗制度,坚持24小时紧盯现场,确保安全监管不空岗、不断线。 第3条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
2、全七条规定,本人杜绝“三违”行为,及时制止他人“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要敢抓敢管,处理果断,不留情面,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4条对监管责任区域当班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动态评估,认真填写“班评估记录”。第5条负责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监督落实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必须向下班安全员交接清楚,并以“隐患汇报卡”的形式向安全科信息站汇报。 第6条负责各级领导干部安排当班需要整改问题的监督落实。 第7条负责火工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领取使用,杜绝火工品流失现象。 第8条负责监督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工区跟班、带班情况。第9条现场安全监督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
3、10条坚持公正公平行使安全监管权力,不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罚,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第11条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等范围,并及时向安全科、调度室汇报。第12条现场作业地点出现冒顶、透水预兆、瓦斯超限等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灾变情形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施工,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进行汇报处理。 第13条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14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
4、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电话报岗制度及班评估制度,或班中出现其它违章违规行为的; (二)现场监督不力,隐患处理不及时,未
5、现场监督整改或未向安全科信息站填报“隐患汇报卡”的; (三)现场“三违”行为不制止的; (四)作风不正,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发,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第18条未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监督,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第19条现场出现冒顶、透水、瓦斯超限等灾变预兆,安监员不进行现场应急撤人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现场火工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火工品流失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第21条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员 调度员是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
6、调度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情况科学组织调度,并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熟悉安全生产知识,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决定、通知,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2条负责抓好班前的布置、生产中的检查、班后的验收、现场人员的汇报,以及仔细查问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详细记录。 第3条负责调度全矿当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原因分析。第4条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
7、基层区队、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有权下达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根据规定向值班矿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一)当出现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二)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三)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四)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五)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六)安全监测
8、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七)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八)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九)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十)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第5条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 第6条调度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熟悉生产第一线安全生产的动态,指挥、协调安全生产。 第7条了解各大生产系统的运行及主要设备运转情况,及时掌握生产动态,掌握生产和销售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8条准确无误的统计各种数据,填写牌
9、板和图表,并做好综合调度记录、调度日 3志等相关的资料、台帐。 第9条调度员要对调度工作做到快、准、灵,“上传下达”及时,解决问题要快,生产情况调度要准,工作要细,指挥要灵。认真做好对上级的通知、批示的接受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完整记录。 第10条掌握矿井采掘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解决。第11条时时掌握“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12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应急任务。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员警告处分;造成严
10、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有预兆或者已发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十项应急处置权”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一)在上班期
11、间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域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 (二)当班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 (三)对上级传真、电文的接受和处理不及时或出现失误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损失的; (五)发现十项危及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险情时,未行使应急撤人处置权的; (六)当班期间,“六大系统”出现异常,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群监员 群监员是各采掘工区群众监督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所在区队班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群监员必须熟练
12、岗位的基本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群监员为矿井安全群众监督人员,对所在区队班组安全负监督责任,对安全上出现的问题负连带责任。 第2条群监员对所在区队班组的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积极配合班组长抓好本班的岗位工作,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3条努力提高自主保安、相互保安能力及按章作业的自觉性,保证身边无违章。第4条认真填写好隐患记录单,并开好班前、班后会。 第5条支持安监员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安全无事故。第6条坚持每月一次的群监员例会,对以后的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7条参加现场危险源的辩识,协助制订控制和处理危险源的措施和方法。第8条学习内部市场化运行细则及各种材
13、料价格,保证市场化的正常运行。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之一的,给予群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群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 第11条班组在
14、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岗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群监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2条对所在工区班组的岗位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过程中,班组没有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群监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班组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群监员负主要责任。 第15条不参加安全学习,不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的,群监员负主要责任。第16条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群监员负连带责任。 第17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协助班组长采取相关措施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作业、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协助班组长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群监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安全信息员 安全信息员是矿井安全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科分管副科长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抓好安全信息的处理、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