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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苍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转院、转诊相关政策宣传资料为使我县医疗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医疗机构分级就诊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引导参合农村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最大化发挥新农合基金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县2015年起实行新农合转诊制度。一、 我县参合农村居民在苍梧县范围内可自主选择镇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应先到镇卫生院首诊,根据病情需要再转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二、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住院,由县级转往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转往自治区外医疗机构的,必须办理转诊手续。苍梧县人民医院、龙
2、圩区妇幼保健院、龙圩区中医院出具转到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三、转诊证明实行三联单形式。一份由转出医院保存备查;另两份由患者或患者家属交到苍梧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签署转诊意见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留存备案一份;病人或家属自带一份,报销时交报销经办机构作为报销凭证存档。 四、在苍梧县及龙圩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互相之间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五、需转诊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应在转诊前,持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的转诊申请表和疾病证明,以及参合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确因病情紧急需立即转诊
3、的,应在转诊后3 个工作日内,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六、已经确诊为精神性疾病 (含合并症 )和传染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可直接到专科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七、患者转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就诊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不具备诊断条件的; 2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 3定点医疗机构认为应该转诊的其他情形。 八、在县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合农村居民,应选择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就医住院,并在入院前或入院后 3 个工作日内,根据病情特点,通过电话或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县外就医住院登记备案,不经登记备案的降低报销比例10%。 1属苍梧县户籍人口,
4、但长期居住外地 (苍梧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参合农村居民; 2因婚嫁原因已迁移外地生活,但户口未迁出的参合农村居民; 3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经商、求学等原因在外居住的参合农村居民。 九、凡急、危、重患者符合转诊条件的,或 120急救接诊的,可直接转诊治疗或就近就医治疗,入院后 3 个工作日内或根据病情特点,由患者或患者家属通过电话或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转诊登记备案。没有电话和书面申请的降低报销比例10%。 十、已经明确诊断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因受医疗条件限制,需再次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的,在入院前应持疾病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登记备案。十一、未办理转诊手续或在县外就医住院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参合农村居民,如入住的医院为非营利性公立医院,降低报销比例10%;如入住的医院为营利性民营医院,不予报销。 十二、 参合农村居民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主动出示参合身份证明和转诊证明;无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坚持要求住院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应在转诊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不能获得新农合基金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