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分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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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爆破工程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爆破作业市场秩序,加强对爆破作业的质量管理,预防爆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等级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实施对爆破作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 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其中,爆破作业环境和爆破作业技术长期保持不变的为日常爆破作业;每次爆破作业环境和爆破作业技术有变化的为临时爆破作业。 根据爆破作业介质特征,爆破作业类别有岩石爆破、岩土爆破、拆除爆破、水下爆破和特种爆破五类。根据爆破作业

2、各工序的专业要求,爆破作业从业范围有爆破方案设计、爆破安全评估、爆破现场施工、爆破安全监理四种。 按照爆破作业难易顺序,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 ),将爆破作业分级为 A 、 B 、 C 、 D 四级( A 级爆破作业难度最大)。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 )中未列入级别管理的爆破作业,规定为 E 级爆破作业。 第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爆破员承担钻孔、敷设起爆网络、加工起爆药包、装药、填塞、警戒、信号、起爆、盲炮处理等操作性工作;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爆破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事故预防等技术开发或技术管理类工作。 爆破作业人员应

3、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二)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爆破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一级管理,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实施高、中、初三级分级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后,方准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许可的资格等级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第四条 爆破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了解地质、建

4、筑、机械、电气、力学、爆炸物品、爆破技术等基本知识; (三)掌握爆破安全规程,能够理解爆破作业设计书和爆破作业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 (四)熟练掌握起爆药包加工、敷设起爆网络、装药、填塞、警戒、信号、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性技术。 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证,应当参加本人受聘的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注明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员作业许可证。 已取得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员,跨设区的市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初次取得爆破员作业许可

5、证的爆破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操作三个月以上,掌握爆破作业基本操作技能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当经核发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的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考核确认,并在原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除符合第四条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 、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地质、采矿、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 、至少具有八年以上从事爆破方案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从业经历; 3 、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6、(二)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 、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地质、采矿、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2 、至少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爆破工程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 3 、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地质、采矿、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只能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资格。初级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只能从事 E 级爆破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下一资格等级从事三年以上爆破作业后,方可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升级。 申请取得爆破工程

7、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或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 在一百八十个工作日 内按照作业类别、技术资格等级集中组织爆破理论和实践考核.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在考核结束三十日内,应当向考核合格者核发加注爆破作业类别和技术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当通过原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考核确认,并在原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8、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别、各技术等级的爆破作业.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担 B 级、 C 级及 C 级以下各类别爆破作业。三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担 C 级、 D 级及 D 级以下各类别爆破作业。四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只能承担 E 级爆破作业。 第七条 除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各资质等级爆破作业单位还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爆破作业任务相适应的爆破作业人员及设备。 (一)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六

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八人;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九十人; 2 、有三套以上钻孔机具、装药设备和破碎、清运设备;有两套以上空压机、发电机、测振仪、全站仪等施工及测量设备。 (二)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四人;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四十五人; 2 、有两套以上钻孔机具、装药设备和破碎清运设备;有空压机、发电机、测振仪、全站仪等施工及测量设备. (三)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八人,

10、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至少一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两人;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二十四人; 2 、有钻孔机具、装药设备和破碎、清运设备以及空压机、发电机、测振仪、全站仪等施工及测量设备. (四)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至少一人;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九人; 2 、有钻孔机具、装药设备和破碎、清运设备和空压机、发电机、测振仪、全站仪等施工及测量设备. 第八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

11、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三、四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只能申请三级或四级资质。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范围、资质等级、可从事的爆破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数量及相应的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

12、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爆破作业人员等,应当在上述变动发生十五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爆破作业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D 级以上的爆破作业都应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但 D 级以上日常爆破作业的爆破方案设计书经施工验证后,每次爆破作业不再重复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 E 级的爆破作业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说明书; (二)应按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者爆破方案说明书的条件进行小样品试爆,优化爆破设计各项参数,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 (三)出现不适宜进行爆破的作业环境时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对爆破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指导

13、爆破员严格按照编制的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说明书进行施工; (五)可能扰民的爆破作业施工,应当提前三天向可能受爆破作业影响的公众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必要时,设置振动监测仪记录有关数据,向公众说明爆破作业的危害。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利用炸药混装车提供现场装药的,应当经爆破作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价;经评价合格的,组织评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评价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价合格的证明书,方准使用炸药混装车提供现场装药。 取得安全评价合格证明的炸药混装车,超出出具证明书的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区域提供现场装药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性评价;但该炸药混装车工艺技术参

14、数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十一条 A 级、 B 级、 C 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 D 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可靠; (三)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四)起爆网络能否准确起爆; (五)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六)事故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适当。 经过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经过安全评估认可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单位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安全监理单位对 A 级、 B 级、 C 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 D 级爆破作业施工过程,应当根据爆破作业进度和施工要求编制爆破安全监理细则,进行爆破安全监理;爆破作业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应当签署爆破安全监理意见。 爆破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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