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在中国大陆法存在吗.doc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43250740 上传时间:2024-02-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先占在中国大陆法存在吗.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先占在中国大陆法存在吗.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先占在中国大陆法存在吗.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先占在中国大陆法存在吗.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先占在中国大陆法存在吗.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先占在中国大陆法存在吗.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先占在中国大陆法存在吗.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 2000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交纳租金。2003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甲、丙没买有效,乙应搬出该房。B. 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C. 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D. 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答:B。因为在物权的优先效力中,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的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其中有买卖不破租赁,意思是承租人

2、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可以说是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案例中,乙已租期届满,但继续居住,并按时交纳租金,且房主甲未有提出异议,所以租赁合同应视为基础上产生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可以继续适用原合同中有关约定;虽然甲在乙出差期间将房屋出售给丙,并且完成过户手续,但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丙继续有效。所以说甲丙的合同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二、先占在中国大陆法存在吗?第三次必须完成的作业答: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先占制度。但我国对先占案件的判决采用的是现在大多数国家所实行的二元主义既无主不动产实行国家先占主义,无主动产实行先占自由主义。也有特殊的无主不动产由于价值不大或价值微小实行国家

3、先占主义,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实践中也难以推行,可采取先占自由主义。三、在目前中国大陆物权法之下,下列情形能否成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 某大学生张某欲购一辆自行车,于是张贴求购启事,自行车盗窃犯李四上门告诉张某有一辆8成新的自行车可以160元卖给张某。张见价格比较公道,即支付了160元给李四购得此车。某日,张某骑车上街,与张某同校的万某发现该车正是自己1个月前从李四手上以60元价格购买的自行车,并出具了李四的收据,因此要求张某返还该车。恰逢此时真正的车主陈某也发现该车,并出具从商店购买该车的收据。请问:该车所有权归谁?答: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他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

4、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本案中张某是善意的从李四手中买得,所以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张某拥有该物的所有权。2. 甲捡到乙丢失的手表一块,遂低价转让给丙,丙则赠送给了丁。事后,丁将该表遗失在公园中,被人送往失物招领处。丁领表时与甲就手表的所有权争执不下。请问:该手表所有权归谁?答:从善意取得制度中我们得知善意取得存在的必要条件是有买卖关系。而本案中的赠送不存在买卖关系,所以丁无该物的所有权。丙从甲手中买购系出于善意,所以丙具有其所有权。3. 张三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李四拾得。李四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张三逾期

5、未认领,派出所敬爱那个该手机拍卖,为王五购得。后赵六从王五将该手机盗走,并以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杜某。请问:现在该手机应归谁?答: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杜某具有其所有权。谢老师这是第一次作业,因当时忘记题目,未能按时完成,听同学说可以补交,赶紧做完,住在校外无法直接交给您,所以只能发电邮,希望您见谅。 血液是物吗?被人强制抽血,是侵犯人对血液的所有权或者是侵犯人身权?如果抽出来的血,只是为了治疗的必须而临时抽出来,但必须再输入病人的身体内,而这些血却被人抢走,是侵犯人身权或者侵犯所有权?如果是为了给血液中心捐血,而血液中心再将这些血送往血库的途中,被人抢走,侵犯的的是人身权或者所有权?(侵犯

6、的是谁的权利?)答:血液离开人体并脱离控制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成为物。 强制抽血应是侵犯的人身权,因为血液是在抽出后脱离人体组织并脱离其控制才算是物,而在强制抽血的过程中,血液并没有完全脱离人体,所以不能称之为物。并且强制的过程是对人身权的侵犯。 病人被临时抽出并要输回体内的血液被抢走,应是侵犯的人身权。因为在这里面的血液随被自愿抽出并脱离人体,但是并没有脱离其所有者的控制,所以并不能称之为物。而且抽出血液再输回体内本身是为了治疗疾病,而血液被抢将会影响病人的疾病治疗,是侵犯的生命健康权,应是人身权被侵犯。 应是所有权被侵犯。血液是自愿捐出,脱离人体组织,且脱离其控制可以为物。物被抢走,只能是侵犯的所有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