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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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第四条 证券公

2、司可以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第五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

3、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 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二) 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三) 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

4、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金融产品前,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

5、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

6、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二) 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三) 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四) 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五) 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

7、,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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