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地区彩礼问题之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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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地区彩礼问题之探析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光军 内容提要 婚姻家庭案件中,给付、收受彩礼的现象普遍存在,也是司法实践中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在准确界定彩礼的性质的基础上,区分了彩礼与婚约、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并详细介绍了我市现存的彩礼收受类型,提出了有关彩礼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关键词 彩礼 收受类型 认定及处理 给付、收受彩礼,乃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陋习。从我国当前的家庭婚姻情况看,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还相当普遍的存在着。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不可能回避也不应该回避这一问题。但在如何处理上,因认识的不同,意见也各异。笔者现对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一

2、家之言”。 一、彩礼的性质 所谓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 一般地由男方依照当地习俗送给女方的财物和款项。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婚姻关系,由于刚刚脱胎于原始社会,还带有原始习俗的明显痕迹,其早期比较盛行包办强迫婚、掠夺婚,后发展为买卖婚,至晚期又形成了一种变相的买卖婚聘娶婚,确立了严格的“六礼”聘娶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婚姻制度的这种变迁,在当时的历史阶段,是一种由野蛮向文明进步的表现。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把奴隶制时代的宗法制度继承下来并加以改造和补充,使其成为维护封建制度的重要工具,出现了成文法,婚姻家庭法部分由其经济、政治、文化基础所决定,必然

3、带有浓厚的“父权”、“夫权”色彩,家长权和夫权就是家庭权力的代表。如在唐律中沿袭了奴隶社会的聘娶婚,规定缔结婚姻必须严格履行六道程序,其实质就是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婚姻当事人根本没有择偶权,对社会文明的进步起到了阻碍作用。 当前,我国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经济不很发达地区,像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够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当事人解除婚姻或者离婚的,就会

4、出现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我市两级法院在以往处理的财物纠纷和离婚纠纷中基本如此。 对彩礼的定性、是否返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最高院在作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调研过程中,对此群众的意见也最多、最集中、分歧最大。彩礼问题能否认定为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在提倡的是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提倡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将彩礼视为以让对方与其结婚为目的和条件的赠与,有违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中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故不能将彩礼定性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给付的也不必返还。笔者不同意这种意

5、见。 从对彩礼的现状分析来看,给付彩礼,没有不是想将来对方能够与自己正式结婚的。这种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几乎没有心甘情愿主动地无条件地给付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笔者认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非婚约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有效而存在,彩礼可归受赠人所有。若解除缔结的婚姻关系或婚约关系,这种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返还给给付人。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因给付彩礼而倾其所有甚至许多家庭负债累累,致使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不得已而为之,为的就是要结婚。在没有达到这种目的时,给付方当然有权利要求返还所给付的财物,这与民法

6、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理应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给付彩礼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和无奈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不容否认和忽视。若将彩礼定性为一般的赠与而不予返还,极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甚至男女双方两个家庭之间矛盾的急剧恶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失公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彩礼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决定全部返还、适当返还或不予返还。 二、彩礼与婚约、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结婚所作出的约定。通常的在我国现在的表现方式是举行订婚仪式。婚约成立的后果,是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就缔结的当事人,

7、婚约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也就是说,已缔结婚约的男女,不能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约。 婚约在我国的历史上有两个阶段。早期的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尊亲属,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婚约即无婚姻”。婚约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违约和解除。发展到近现代婚约,它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多数订立婚约的主体为当事人本人,也无法律约束力,靠双方自觉履行,解除婚约也无需附加理由,只要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维系未婚夫妻关系即可。需要解决的只是违约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财物)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80年以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婚约问题

8、均未作规定。我国法律和政策上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缔结婚姻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事人自愿订立婚约的,法律不予干涉;解除婚约的,无须通过法定程序或者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审判实务中,如果双方对婚约本身履行、变更或解除等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与处理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是根本不同的两个纠纷。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毁约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婚约与彩礼虽有一定联系,但各有各的情况,二者之间无必然联系,有的基于婚约给付彩礼,有的不举行订婚仪式也给付彩礼。 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彼此之间的关联性,表现在两种行为有时是交织在一起的,彩礼会成为后者的一种

9、表现形式。给付彩礼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婚姻法所明文禁止,若被查证属实,这种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加处理,有过错一方的当事人的权益将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审判实践中,若彩礼已查证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其处理已经被比其行为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吸收,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民间风俗,是属于触犯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而不再是简单的彩礼应否返还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举证非常困难,人民法院在处理时要

10、引起充分的重视。 三、我市目前彩礼的收受类型 根据对东营市的调查情况看,女方收受的男方的彩礼,从载体上看,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极少数的还有有价证券(如存单或存折、国库券、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证等)。从给付和收受的主体上看,多为男女双方的尊亲属,也有在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主要是数额或价值较小时)。从收受的时间上看,多为婚前(包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也有婚后(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前,甚至还有的在举行结婚仪式期间和以后)。从给付和收受的途径上看,多为通过介绍人(媒人)经手办理,也有男女双方的尊亲属之间、男方尊亲属与女方当事人之间、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办的。从数额上看,

11、各个县区、各个乡镇、城市和农村之间差别较大。现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和收受彩礼的主要类型分述如下: 1、掠边。一般发生在农村,城市居民极少出现,即使农村现在也很少见到此现象了。它是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所见的第一面,类似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两个媒人的带领下,到事先约定的地点(一般是集市、商场),相隔较大的距离互相观望。在此阶段一般不会发生彩礼问题。 2、换手巾(帕)。它是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掠边后进一步交往,互相赠送手巾(帕),附带赠送几十元到上百元 的钱币,称为押手巾(帕)钱。现在也很少见到此现象了。 3、对象。男女双方在一起直接见面,相互交谈、了解、观察对方

12、。如果双方或一方对对方不满意,就是看对象不成功,男女双方自此后成为路人。如果双方都对对方满意,就叫看对象成功,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一旦确立恋爱关系,男方就会送给女方见面礼,前几年数额一般为1001元或1100元,美其名曰:“千里挑一”。这几年数额一般在10001元或者11000元,称为“万里挑一”。 4、认亲。这是指男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一段时间后,男方的家人带着钱物到女方家中,两方亲家见面,起到订婚的作用(还有的订婚仪式在男方家中摆宴席)。这一阶段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数额因地区不同、因家庭不同而数额差别较大,一般在300010000元左右。女方一般不全收下,返回其中的少部分,一般返回的数额在100

13、02000元左右。 5、换号(也称送柬)。男女双方及其父母相互交换出生时间(不仅是日期,还包括出生当天的时间,即生辰八字)。此阶段男方给女方彩礼款一般在60008000元左右。 6、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过以上环节,男女双方从相知相恋相悦到相爱,婚前感情一般发展顺利,男女双方也达到了结婚的法定条件。于是男方家人就到女方家中商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女方送去10000元左右的彩礼。 7、同日子、送横(婚)呈。男女双方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以后,男方的家人到女方家中商定举行婚礼的具体时间。一般男方提供几个时间由女方选择,女方确定举行婚礼的时间。此阶段送彩礼的数额较大,各地区各家庭不尽一致,然而有一个大体的

14、原则,就是根据一定地区的大致彩礼价格(这个价格是在一定地区一定阶段相对恒定的),补齐到一定的数额。若前面几个阶段男方所送的彩礼数额少,那么此阶段男方所送的彩礼数额就大;反之,若前面几个阶段男方所送的彩礼数额多,那么此阶段男方所送的彩礼数额就少。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一般在补齐到5000060000元左右。若男方所提出的几个举行婚礼的时间女方都不同意,男方会回来再重新选择举行婚礼的时间,反复进行,直至女方同意后确定下具体的举行婚礼时间此阶段方告结束。 8、上头。举行婚礼前男方到女方的最后一次送彩礼,内容一般是较少数额的款项(几千元左右),附加着送给女方部分较贵重的衣物、首饰以及做被褥用的上百斤棉絮。

15、 9、嫁妆:男女举行婚礼前几天,女方的家人将陪嫁的物品,包括家具、家电、被褥等送到男方的新房中。此阶段男方摆宴席招待,但一般不再给付款、物。 10、举行婚礼。在大部分地区,由于受我国传统风俗的影响,男女双方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社会上大多数人还不认同该对男女是已经结婚,而是待举行完婚礼后方算完婚。举行婚礼时,新郎到女方家中迎娶新娘,新娘上车前男方(一般是新郎本人)给新娘几百元至几千元的叫门钱、上车钱,即红包。新娘到达新郎家后,男方准备的二个女眷称为驾(嫁)客,迎娶新娘下车,递给新娘几百元的下车钱(又称为押手钱)。举行婚礼仪式中,男方大摆宴席招待亲朋好友。新娘以儿媳的身份正式成为新郎的家庭成员之一

16、,改变过去对公婆的称呼,叫声“爸、妈”,公婆答应后随即给新娘几十元到上百元 的红包(改口钱)。 11、扒灰钱。婚礼次日早晨,新娘到公婆的灶间清扫垃圾,公婆随即给新娘几十元到上百元 的扒灰钱。现在已很少见到此现象了。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以上的几个程序已经简化,不再全部分步进行了。 四、彩礼的认定及其返还 前面已经论述,笔者的意见是把给付彩礼认定为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提出解除婚约、离婚时,女方收受的男方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人民法院在处理财物纠纷和离婚纠纷中,首先应当认定彩礼的范围。给付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区别也有联系。彩礼范围要严格掌握,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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