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讨论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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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堂讨论典型案例张某诉广东中山某食品有限公司悬赏广告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1993年4月28日,被告广东中山某食品公司为其产品“一百分奶”作宣传,在新民晚报第十五版上刊登广告。广告称:请留心东方电视台4月30日起本公司的电视广告,凡参加“一题万金”巨奖竞答活动的朋友,请沿虚线剪下竞答标志贴在信封上,并在5月18日前将答案寄至本市长寿路807号中山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场部,所有信件将按邮戳日期的先后在5月22日统一拆封,第一位猜正确者获得1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并在5月26日的报纸上公布其为“最聪明的上海人”,颁发荣誉证书。4月30日,东方电视台以口播的形式播出了语音为“三十六口缸,九

2、条船来装,只许装单,不许装双”竞猜题的谜面。5月1日,原告张某将“三十六口缸”理解为“36口缸,每船装一样”的答案按广告的要求寄给了被告。5月19日,被告市场部负责人徐某电告张某,称:你的答案正确且中奖。5月20日,被告市场部徐某又来到上海科技大学找到原告丈夫谢某称:答对正确答案的有4人,除张、谢外还有2人,奖金是平分还是4个抽签。谢认为是4人平分。5月26日,被告在新民晚报第七版上刊登广告称:“我认为,所有的上海人都是聪明的,但最聪明的上海人是张某。我相信一百分的智慧加上一百分的奋斗,结局必然是一百分。”并请张某在6月7日前到上海市长寿路807号领取该公司颁发的一百分答案的奖金1万元。6月1

3、日,被告市场部负责人又来到谢某处,告诉张的答案有误,应将谜面理解为“三石六。缸”,因为晚报用了原告的名字,所以给原告3000元予以补偿。谢当即收下3000元,写了收条,未表示异议。7月4日,原告委托律师同被告交涉未果,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于11月23日在文汇报刊登声明。称:中山某食品公司在今年4、5月在上海地区举行的“一题万金”的有奖竞猜活动已告结束,竞猜题目的标准答案如下:“三石六口缸,每船装一样”鉴于上海地区应答者的答案无与标准答案相符,此次竞猜活动的奖项空缺。由于工作失误,将张某误认为获奖者,本公司就此问张某道歉。另查明,中山某食品公司于1993年3月28日,在中山市对

4、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对有效征答进行了见证。见证书称:兹证明中山某食品公司举办“一题万金”有奖竞猜广告题答案为“三石六口缸,每船装一样”,该答案为标准答案;其他任何接近、相似的答案均不于认定有奖征答活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宣传自己产品“一百分奶”,在新民晚报和东方电视台作出有奖征答广告,该广告应认定为悬赏广告,原告按广告进行了征答,尽管其答案确属错误,但由于被告工作上的失误,认为原告的答案为正确,并在新民晚报予以公布,其悬赏广告应为成立。事后双方为具体付款数额进行了协商,被告提出支付3000元,原告也未表示异议并悉数收下了被告的付款,故应认定为原被告就报酬达成了新的协议。原告再要

5、求被告支付7000元无法律依据,难以支持。若发生诉讼本案应如何判决出租人口头提出的提高租金能否产生约束承租人的效力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租王某房屋门面房一间,租金每月400元,租期6个月。承租期满后,王某口头通知李某,增加租金,按每月500元交纳。被告李某表示同意,即从当月按每月500元给李某交纳租金。三个月以后,王某再次上调租金,每月600元,并交押金500元。王某通知李某时遭拒,李某仍按月交纳500元租金,王某以未交足为由拒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每月600元交纳,并于年底退出房屋。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期满时,双方应该续租事宜

6、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只是口头形式通知,要求被告每月按500元交纳租金,被告同意后,双方按此协议履行了三个月,应视其口头协议有效。双方应当就原口头协议的不足之处再行协商,达成有期限的补充协议。原告在未签订补充协议和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随意提高租金,是违约行为。被告要求按口头协议履行至一年,符合门面房出租的一般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按每月租金500元的口头协议履行到年底。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就房屋租金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已履行三个月之久,应视为有效。但王某在未与李某就房屋租金重新达成

7、协议时,再次提高租金的要约遭拒绝后,其要约仅系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再次提高租金收取的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王某与李某就房屋租金所达成的口头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第十五日终止。购房意向书有何法律效力?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购房单位。 原告(购房单位)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于2000年7月5日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拟建的商品房74套,房屋面积共计7195平方米(实际成交面积以正式合同为准),每平方米单价为2500元,

8、房屋交付日期为2001年第二季度。意向书第七条第一项约定“乙方(原告)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甲方(被告)请照图被批准后5日内根据本意向书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第三项约定“若因甲方(被告)售房价格变动影响乙方(原告)签订正式合同,甲方(被告)应按乙方(原告)购房总价的5赔偿乙方(原告)损失”。另原告提供售房宣传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已对外销售房屋。原告诉求,被告未按意向书之约定与原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义务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96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简要案情某化工厂向某信用社借款50万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担保,

9、到期后,化工厂与信用社协商,欲再展期六个月,化工厂与信用社做工作要求燃料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很为难,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上了草的四个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信用社以为是“同意担保”。六个月后,化工厂仍未归还借款,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担保人燃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燃料公司辩称自己写的是“不愿担保”,双方都无法举证予以证明。鉴定部门认为只能鉴定是谁的笔迹而不能鉴定出字的意思。二、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如何定性及责任承担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担保栏中的四个字无法明确真实意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信用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依法驳回对燃料公司的

10、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燃料公司如果不愿意担保就根本不必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按照交易习惯,在担保栏中签名盖章就应视为其同意担保,而且如那四个字是“不愿担保”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其也无法举证,因此,燃料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信用社与燃料公司都存在缔约过失,应按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商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简介刘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1999年11月,刘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说其在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联系。商某与妻子商议后,在1999年11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

11、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回话。恰在此时,刘某也在11月15日向商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15日内答复。”11月18日刘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认为已与商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商某在11月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商某在11月22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问题提出此案涉及的是交叉要约能否直接成立合同的问题。本案所涉合同是否成立?案例简介原告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于1995年8月5日向被告某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被告是否有1703人字呢(一种毛呢),如

12、有,希望被告报价,原告欲购买 5000米。被告答复: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付10的预付款。原告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被告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原告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0元,同时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被告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备齐毛呢5000米,于是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发货。原告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被告再次去函,如原告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原告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被告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

13、预付款。原告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被告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提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第二,如何认定“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以下简称为“确认条款”)这一条款的效力。融资租赁物有缺陷,租金应如何支付? 案 件 事 实 1986年初,某光镜厂欲进口一套生产线设备,某仪电公司作为光电厂的进代理人,于1986年9月23日与香港某公司签订购买该设备的合同,约定设备总计为428880(,货到先付90,余款在收到最终用户证明后给付。12月2日,仪电公司将购货合同转让给某租赁公司。转让合 同约定:租赁公司按购货合同约定

14、付款,取得设备所有权后作为出租人将购进设备租赁给光镜厂,对购货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不负责任,购货合同本身及合同执行发生争议的索赔、仲裁由仪电公司按购货合同处理,同时,仪电公司向租赁公司出具了租金偿还保证书,保证光镜厂按时偿付租金。12月4日,光镜厂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为502376(,租期42个月,共分7期,自87年5月30日起,每半年一期,每期偿还租金时,须按当期的半年期美元Libor1的利率调整租金,迟延则罚息,此后,仪电公司、光镜厂共赴香港考察购置设备。 1987年5月9日,设备运抵,经开箱检查,存在严重缺陷,但租赁公司此时已付款385992(。光镜厂催促仪电公司向香港方索赔

15、,租赁公司则多次声明:设备为其所有,光镜厂不得擅自处理。88年10月31日,仪电公司以香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91年5月10日,作出裁决:设备退还香港方,由其退还货款369949(,卖方应于7月20日前取回设备,逾期则由申请方仪电公司处理。 裁决后,光镜厂多次致函租赁公司,要求处理设备,租赁公司再次强调未经其书面同意,不得拆移设备,后光镜厂以10万¥处理了设备,租赁公司也未能找到更高出价者。仪电公司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裁决。由于光镜厂及仪电公司仅付租赁公司租金113008.61(,租赁公司遂起诉追偿下余租金。 争 议 观 点 : 一、租赁公司与光镜厂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光镜厂长期拖欠租金及应付利息,显属违约,应立即偿还所欠租金、利息、罚息及保险费。至于设备的质量问题,因合同有明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承租方均需交纳租金,且承租方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风险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仪电公司通过仲裁索赔,也说明租赁物的质量争议是与租赁公司无关的另一法律关系,故租赁设备有质量问题不得成为偿付租金之抗辩理由。 二、租赁合同有效,租赁公司对设备质量不负有责任。但设备自运抵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至出售时止历时三年有余,此间设备贬值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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