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赖与信赖利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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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与信赖利益考作者:马新彦一、信赖与信赖利益之界定“可以断定,当今没有几篇专题论文称得上其作者彻头彻尾地清楚界定了他的定义,区分了所服务的目的。”1 由富勒教授的一篇具有最高轰动效应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所引发的“信赖利益”的全球范围的讨论,虽历经六十载,但对“信赖利益”却如同富勒教授所言迄今难有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关于“信赖利益”的定义,中外有如下诸种学说:(一)损失说该说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2(p212 )以缔约过失责任为背景探讨“信赖利益”的大陆法系多持此说

2、。“在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指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对人,因表意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意思表示所受的损害。”3 (p601)笔者认为,将这种因信赖而遭受的损失称之为信赖利益,难以自圆其说。理由如下:1.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依逻辑学上的定义规则,要给概念下定义首先要确定被定义概念从属于哪一个邻近的属概念,然后找出被定义概念与共同的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在反映对象上的差别,即种差,将种差加上属概念就构成定义概念。被定义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必须是从属关系。然而,利益与损失完全是两个意思相悖的不同概念,利益具有好处、益处之意,而损失具有失去、丧失之内

3、涵。损失说以损失作为属概念界定具有完全不同内涵的被定义概念信赖利益,完全违反了逻辑学上的定义规则。2.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导致了理论上的冲突。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在契约法上并列的、具有同等地位的两种利益。关于“期待利益”几乎学者无异议地认为是基于合同的履行创造出来的、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即预期、希望得到的利益。如果信赖利益是一种损失,何以与以利益界定的期待利益并列成为契约法保护的对象?另外,法律保护利益是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利益不被侵犯,维护利益应有的归属及圆满状态。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将得出保护信赖利益即维持损失的归属及圆满状态的违背常理的结论。3.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引发了语词上的矛盾。信赖利益通

4、常是赔偿法域下的语言,无论是美国法,还是德国法,无论是富勒,还是耶林均在探讨损害赔偿理论中使用信赖利益一词。损失说主张者为满足语法及语意的要求,将赔偿的宾语解释为信赖利益损失,即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从文法上看无疵可求,但难经推敲。信赖利益本身即为一种损失,那么,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为损失的损失即损失的失去、丧失,等于无损失。无损失何以令当事人赔偿?(二)利益说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4 (p295)该说以利益而非损失界定信赖利益,虽可避免逻辑上、理论上、词语上的混乱与矛盾,但仍难清楚地揭示信赖利益的内涵。1.该说混淆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

5、的、通过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是与既存利益方向相反的将来利益,合同的圆满履行是其实现的条件。依利益说,信赖利益是合同有效或成立的结果,是因合同成立而带来的利益。由此而来,信赖利益亦属将来利益。唯一的区别表现在“信赖”和“希望”的字眼上。在将两种利益均解释为将来利益的前提下,“信赖”与“希望”则无本质的不同,均表示为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一是当事人相信将来的利益,一是当事人希望、等待将来的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无本质区别,则无在理论上区分信赖利益的必要。另有主张利益说的学者认为,“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5(p151 )此种学说虽在表述上与上述观点略有不同

6、,但仍将利益作为信赖产生的结果,有未来利益之嫌。2.该说模糊了信赖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失。依利益说,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的利益。由此推理,信赖利益损失即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但因合同无效或未成立而丧失。然而,利益说主张者所列举的诸项信赖利益损失中无一项可称谓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因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丧失的利益。缔约费用是利益说首先列举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p111)此项费用,不论合同有效无效, 合同是否如约履行均已实际支出。只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对方当事人获得了期待利益,缔约损失可能被获得的巨大利益所遮掩、所

7、吞并;而合同无效或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无法获得期待利益的满足,缔约损失方突出地呈现出来。缔约损失绝非因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发生的,因缔约支付的金钱亦绝非是信赖合同成立或有效所带来的利益。(三)处境变更说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指原告信赖被告的约定(许诺),使自己产生自我状态的变更,”6 “自我状态的变更”抑或“自我处境的变更”实际上是损失说的变相表述,意指因信赖许诺而致自己财产的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故此说仍缺乏论理性,并难以与“信赖”一语相区别。富勒在解释信赖利益时说:“基于对被告之许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例如,依据土地买卖合同,买方在调查卖方的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

8、同的机会。我们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在这种场合受到保护的利益可叫作信赖利益。”1富勒先生的论述较好地把握住了信赖与信赖利益的关系,以及与返还利益、期待利益的区别。但在之后的论述中他似乎又将信赖与信赖利益混为一谈。他说:“信赖通常造成具有肯定性质的损失(劳动和金钱的支出),收益之机会可能因为信赖某允诺而错过也是无疑的。信赖利益应解释为至少主要包括妨碍的收益以及造成的损失。 ”1将信赖与信赖利益混为一谈的结果是重蹈损失说的覆辙。笔者认为,信赖(reliance on promise )和信赖利益(reliance

9、interest)同为美国法所创建, 但二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内涵和语言环境。对允诺的信赖是合同效力的重要问题,而信赖利益却是合同救济中的问题,是损害赔偿法域的概念。信赖,是指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准备签定合同、签定合同、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可见,信赖首先是一种善良的心理状态,其次是受该善良的心理状态趋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致造成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机会损失。财产损失包括:(1 )为准备签约或为签约而支出的费用。(2)因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3)上述支出费用造成的利益损失。 机会损失是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

10、不作为所导致的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信赖是要约或合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重要根据,“契约法奠定于具有被信赖的约定才赋予拘束力的这一根本原则之上。”6信赖利益,是指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内容截然不同的两种利益,但均为赔偿法所保护的重要内容。1.信赖利益通常是既存利益信赖利益作为一种利益是对许诺赋予了信赖的当事人在许诺前即已经拥有的利益。它表现为订约、履行的成本及订约机会。例如,甲拥有一所价值为5万元的房子和10万元的存款。乙向甲发出要约, 将车以13万元的价钱卖给甲,甲为买到车匆忙将

11、房子以3 万元的价钱(低于市场价格2万)出卖。甲因信赖要约,使其原已拥有的利益造受损失; 在乙向甲发出要约之后,丙向甲提出欲将其车以11万元价钱卖出,甲为遵守诚信义务,拒绝与丙签约。11万元的车对甲而言虽非既存的财产利益,但甲、丙之间以11万元的价钱买卖车的机会对甲而言是一种既存利益。总之,无论是财产利益,还是机会利益,都是信赖当事人原本既已拥有但因信赖而丧失的利益。而期待利益则与此相反,它是将来利益,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或合同的履行条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的实现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当事人履行了合同,这种可能得到的利益才转变为既存利益。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当事人因信赖而失去的是其订立合同时预期得

12、到的期待利益时,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发生重合,信赖利益不再是既存利益,而是一种未来利益。例如,a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约定,a须于事故发生后的5日内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方支付赔偿。但事后保险公司又作出a无须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告知保险公司的许诺,a 信赖该许诺,未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告知之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撤销其许诺,a 基于信赖而失去的是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同时失去订立合同时希望于事故发生时能够获得的索赔款期待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重合,使信赖利益沾染期待利益的色彩,变为一种未来利益。2.信赖利益是因信赖而易被损失或丧失的利益信赖利益作为财产利益或机会

13、利益,非基于信赖而产生,更非基于合同的成立而存在,恰恰相反,作为订约或履行的成本往往因一方的信赖而受损失。当事人之所以自愿地实施作为或不作为,损失掉本属自己拥有的利益,目的在于以牺牲较少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所需利益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不同,期待利益是合同的有效成立和合同的圆满履行所带来的利益。合同未被履行,期待利益方遭到损失。期待利益获得圆满的唯一途径是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3.信赖利益保护的结果是将原告置于订约前的状态信赖利益损失因信赖所致,包括财产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在无法通过期待利益予以补救时,信赖利益的损失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约、履行成本的无意义的消耗。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将原告已经消耗掉的订约

14、、履行成本重新返还给他,使他因信赖而改变了的处境再重新改变过来。“目的是要使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1 使其重新拥有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而期待利益的保护结果是“使原告处于假若被告履行了其允诺他所应处的处境。”1 即使合同当事人处于合同履行完毕的状态,使其拥有订约时所预期得到的利益。4.信赖利益的保护手段具有补偿性和预防性特征信赖利益通常是既存利益,但不乏在个案中有未来利益的属性。信赖利益属既存利益的,在当事人实际信赖行为时,损失即已发生,对该利益的损失,无论课以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抑或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当事人业已发生的损失。信赖利益属未来利益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因当事人信赖而

15、赋予本无拘束力的许诺以法律上的强制力,旨在通过给予当事人获得期待利益的机会,预防信赖利益损失。在前列a 与保险公司的案件中法律会禁止保险公司撤销其许诺,从而保证a 能如期获得索赔。二、信赖的法理价值信赖是美国合同法上的产物,自产生之日起便一改美国传统契约理论中对价中心的局面,而成为整个合同制度运转的轴心。(一)信赖是合同具有执行力的根据在古典契约理论之下,法官对合同施以强制力的根据有二格式和对价。“只要当事人遵循一定的合同的格式,一项允诺就可以被履行。”7“所有严肃作出的允诺都应当具有法律拘束力。”8蜡封的书面合同被视为最庄重、最严肃的合同格式,只要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即使欠缺对价的赠与合同亦

16、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但这一传统规则在契约法的发展进程中逐渐被洪水般涌入的对价中心理论所吞并(注: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 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但在少数州, 如今仍坚持这一传统规则。如在马萨诸塞州仍然认为在合同效力中蜡封是对价的代名词。)。对价成为一切要约或允诺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强制力的主要根据。美国的契约理论因此而被称为对价中心理论。信赖规则的产生是当代契约理论的新发展,“它将契约理论从对价原理中解放出来。”6大有替代对价理论之势, 成为要约或允诺具有拘束力的原则性根据。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以允诺禁反言规则首次将信赖作为执行力的根据规定在法典之中,“但此信赖不过是对价的代替物,尚联系不到堪称信赖理论的新的理论出现,信赖以新理论的装束登场,必需等到富勒的一篇论文的发表。”6 信赖作为执行力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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