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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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增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实行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原则。第二条本原则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小朋友为重要对象的学前教育机构。第三条本原则所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是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运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

2、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构成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引。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她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拟定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构成(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第六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符合法

3、律、法规的办园章程。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获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年龄在0岁如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平常工作。第八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数量足够、构造合理、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教师应依法获得幼儿的教师资格并具有相应任职条件。师资队伍应以专职教师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6岁。聘任教师、职工,应当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她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她有执业资格规定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第九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

4、必须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医护人员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毕业限度,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档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承认;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第十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体检,无慢性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第十一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规模应不少于3个班,班额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编班,小班(至4周岁)2人,中班(4至5周岁)人,大班(5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人。第十二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有与其办园规模相适应和进行正常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园舍必须符合国家的

5、卫生原则和安全原则,应设立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日照充足、环境清洁的区域内;有安全防护措施,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应设活动室、小朋友厕所、盥洗室、保健室、隔离室、教具资料档案室、保管室、办公室和厨房。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新建园舍应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运用原有场地办学的,按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措施执行,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得投入使用;租赁场地办学的,按照武汉市都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执行,并需出具公证部门承认、有效期在一种办学周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第十三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配备的设施应结实耐用,有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的设备,有适合幼儿生理

6、、心理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规定且与幼儿人数配套的桌椅、床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走廊与楼梯的净宽度1.5米以上,有应急安全通道。第十四条园内有12件大型玩具和必要的体育活动设施,有与幼儿人数和年龄相适应、安全、卫生的教、玩具;有敞开式玩具柜(盒)和足够的桌面玩具;有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黑板、现代信息技术设备等;有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材、幼教杂志,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生均2本。第十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厨房应有卫生许可证,应有炊具、餐具、消毒设备,有食品储存和食品加工设备。第十六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盥洗室应有流水洗手设施,有供幼儿使用的盥洗池,有符合卫生规定的口杯架和手巾

7、架,幼儿人手一巾一杯。有与申报规模相一致的厕所蹲位(便槽靠墙一侧应有扶手),也可用小儿坐厕。第十七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健室应有医药柜(箱),有测量幼儿身高、体重的器械、病床及视力检查的设备,有注射条件的必须配备医药冰箱、有专门的消毒柜、紫外线灯等消毒设备,有常用的医疗器械、常用药物及卫生用品。第十八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幼儿园开办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低于20万元。幼儿园正式开办时应按开办资金总额的10留足办园流动资金。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任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成果合理拟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九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各类费用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幼儿的膳食费保证所有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示一次。第二十条本原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原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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