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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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天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草案),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 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三、 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

2、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日历天四、 代建管理费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五、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 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 委托代建合同书3、 专用合同条款4、 通用合同条款5、 中标通知书6、 投标书及其附件7、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8、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七、 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

3、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 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 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十、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份。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 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

4、施代建的项目。(2) “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 “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 “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受、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5) “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6) “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7) “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8) “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

5、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2) “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

6、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是,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代建人权利第七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2) 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保人支付承包费。(3)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4) 与有关单位商定

7、处理保修、翻修内容和费用。(5) 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第八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使用人权利第十条 使用人有权向委托人反映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义务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

8、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与书面答复。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代建人划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代建人义务第十九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经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

9、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第二十六条

10、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使用人义务第三十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

11、关的各种审批手续。(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及时提出设计与所需功能不相符合且有可能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四章 责 任委托人责任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

12、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代建人责任第三十九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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